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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规局拒办证?别拿霸王条款当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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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8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color=var(--color-fg-default)]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color=var(--color-fg-default)]贵局于2026年5月13日的回复已收悉。针对贵局以“开发企业未灭失”为由,拒绝适用单方申请政策并变相纵容开发商捆绑收费的行为,本人表示强烈抗议与坚决不接受!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严正质问与诉求:
一、 机械套用条文掩盖监管失职,违背“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初衷
[color=var(--color-fg-default)]贵局仅引用《自然资发〔2021〕1号》及《川自然资发〔2023〕43号》中关于“企业灭失”的条款,却对文件中“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核心精神视而不见。开发商虽未“灭失”,但长达8年拒不配合办证,甚至恶意利用办证程序要挟业主缴纳无理的“二次补差”。这种“活着但不作为”的状态,比“灭失”更恶劣!贵局将行政救济途径堵死,实质是懒政怠政,为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背书!

二、 纵容格式合同违法,严重违反《民法典》强制性规定
[color=var(--color-fg-default)]贵局在回复中默认了开发商以“补齐差价”作为配合办证的前提条件,这是极其荒谬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color=var(--color-fg-default)]开发商违规交房在先,时隔7年强行要求补差在后,属于典型的滥用优势地位、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贵局作为行政机关,不仅不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反而以此作为阻碍群众合法办证的借口,究竟是在依法行政,还是在替开发商充当“催收员”?

三、 无视法定职责,涉嫌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color=var(--color-fg-default)]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面对开发商利用办证环节恶意设卡、敲诈勒索的行为,贵局本应主动履职、予以查处并责令整改。但贵局的回复通篇只有“推诿扯皮”,毫无“担当作为”,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与营商环境。

本人的明确诉求:
  • [color=var(--color-fg-default)]立即依法认定开发商以“补交面积差价”为由拒绝配合办证的行为属于恶意阻碍,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color=var(--color-fg-default)]依法启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机制,不得再以“需双方到场”或“需补差价”等非法前置条件拖延办理本人的不动产权证;
  • [color=var(--color-fg-default)]若贵局继续选择性执法、机械适用法律,本人将依法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相关责任人失职渎职行为,一追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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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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