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混淆了合法信访与缠访闹访的法律边界,把“依法维权”偷换成“无限度重复信访、扰乱秩序”,还否认法规明确规定。
一、“信访条例里没有缠访闹访这个词”——法规白纸黑字明确写着
2022年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使用缠访闹访表述:“信访人滋事扰序、 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两高”相关指导意见也多次对缠访闹访作出细化界定与处置规定。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第2条规定,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结论:你说“条例里没有”,属于不看法规、主观臆断。
二、“有重复信访、申诉的权利,只要有事实理由就不违法”——权利有边界,重复≠合法
信访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必须依法、逐级、按程序行使。《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信访事项已受理、正在办理期内,重复多头信访,上级不予受理;经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后,仍以同一事实理由反复信访,各级不再受理;拒不走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定途径,执意缠访闹序,属于违法信访。
结论:合法信访≠无限重复;程序终结仍恶意纠缠、扰乱秩序,就是缠访闹访,绝非“合法维权”。
三、“说缠访闹访是乱扣帽子、滥用权力”——我们讲的是依法界定,不是随意定性
认定缠访闹访有严格标准:诉求已依法办结、三级终结,无新事实新证据仍反复纠缠;越级、多头、扎堆信访,拒不按规定推选代表;在机关、公共场所滞留滋事、围堵冲击、辱骂威胁、煽动串联等。
结论:依法认定缠访闹访,是维护法治秩序、保护多数人权益,不是“乱扣帽子”。
四、“别人不服、重复信访,为什么不找根源”——既找根源,也守底线
基层工作坚持源头化解、依法解决合理诉求,对群众疾苦绝不回避。但合理诉求≠可以违法表达:诉求有道理→走法定程序解决;诉求已解决/无依据→不能以“不服”为借口缠访闹序、要挟施压。
结论:找根源是责任,守法律是底线;不能把“不服”当成违法的挡箭牌。
五、“公安纪委不能随便抓人”——完全正确,从来依法处置
对缠访闹访,先劝阻、批评、教育,不是一上来就处罚。只有情节严重、扰乱秩序、屡教不改,才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才追究刑责,全程重证据、守程序、受监督。
结论:坚决反对“随便抓人”,也坚决反对以信访为名破坏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依法处置≠滥用权力,恰恰是维护法治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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