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公告背景
本院在执行许平与张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 姓名:张永龙
- 性别:男
- 民族:汉族
- 出生日期:1969年7月15日
- 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XXXX7150075
- 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梨树街41号附1号
二、执行案号
(2017)川0108执494号
三、执行依据
(2016)川0108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
四、执行标的
本金988600元及利息等
五、悬赏期限
2026年5月11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
六、悬赏金额及领取条件
(一)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行踪线索并协助法院成功实施司法拘留的,申请人承诺支付5000元奖励金。
(二)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将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若两个或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者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悬赏金。
(四)不同的举报人分别提供不同的财产线索时,由法院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悬赏份额。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3.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4.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5.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6.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7.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8.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人:伏法官
举报电话:028-60811660、19828968160
举报联系地址:成都市成华区龙港路333号成华区人民法院(东区)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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