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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开不开心

四川省内江制药厂不法破产求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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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12 13: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读者朋友仔细参照本文所附证据和法律规定邦我看看,作为一级法院组织是如何的在书记市长信箱中打胡乱说,不承认最大债权人和真实债权人会议决议才享有法定效力决定收入安排的!!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于2026年7月7日在“甜城连心桥·书记市长网上政务信箱”院审理的四川省内江制药厂(以下简称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案件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我院于200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03)内民破字第8-1号民事裁定,裁定宣告内江制药厂破产。我院于2003年10月16日分别作出了(2003)内民破字第8-2号《企业破产公告》、(2003)内民破字第8-3号《成立清算组决定书》、(2003)内民破字第8-9号《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将内江制药厂宣告破产依法进行了公告,成立了以时任内江市经贸委副主任刘锋为组长,时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张蕴书、市财政局副局长冯敬文、东兴区副区长张建中等7人为副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国土局、经贸委等12家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清算组。我院于2004年1月16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该次会议中,我院指定中国工商银行内江市东兴区支行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确认55家债权人符合债权人资格;清算组提交和报告的《破产财产处理及分配原则方案》获得通过。
《破产财产处理及分配原则方案》载明的主要内容为:一、资产评估价值情况: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内江制药厂经营性资产评估价值为630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4187.2万元(房屋建构筑物1306.4万元、机器设备2880.7万元),流动资产114.5万元,土地使用权1999万元;二、破产资产处理原则方案:1.资产处理范围为内江制药厂生产经营性资产;2.资产处理方式为参照资产评估结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面向市场公开出售;三、破产资产分配原则方案:1.对经审查确认成立的以内江制药厂财产担保的债权,根据资产变现情况优先受偿;2.从破产资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破产资产的管理、变现和分配所需费用,包括聘用人员工资;维护企业破产期间的正常生活秩序的必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资产评估费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3.抵押债权剔除清偿后,破产资产有限拨付清算费用,按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和劳动保险费用等;破产企业所欠各类税款;破产债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于2004年1月18日作出了《内江制药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决议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并确认清算组提交的破产财产处理及分配原则方案获得通过,在该决议中载明有:内江制药厂生产经营性资产的处置价格应在3000万元以上,如低于3000万元进行处置,须经债权人会议审定。
2004年4月13日,破产清算组发布了公开竞卖内江制药厂生产经营性资产的公告。2004年4月20日,破产清算组向市政府报告了内江制药厂资产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的情况。次日,破产清算组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协议出让内江制药厂生产经营性资产的请示》,建议将资产以1900万元的价格协议出让给四川山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山药业)。中共内江办公室于2004年5月27日作出《市委会议议决事项通知》(四届〔2004〕常通字38号),通知主要载明“会议议定:因为两次流拍,原则同意市政府提出的内江制药厂生产经营性资产出让意见,将评估价值为6192.7万元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协议出让给山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让价格为1900万元。山山药业必须在签订协议5个工作日内足额付清全部出让款,并自行处理租赁期间的投入,按规定达到GMP认证,实施工业污染处理。资产出让款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2004年9月9日,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组与四川山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山药业)签订《资产出让协议》,约定将内江制药厂评估价值为6192.7万元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出让给山山药业,成交价格为1900万元。
但直到2017年,破产清算组在资产处置后仅对职工进行了安置,对相关债权是否分配一直未作出处理,也未向我院进行说明。2017年,因山山药业的原实际控制人代云国向有关部门信访,市经信委才就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案与我院联系。期间,因之前承办该案的法官重病(现已退休),故调整了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之后案件承办人对前期工作情况只能通过案卷材料及向破产清算组留守人员进行了解。然后,在我院的建议下,破产清算组组长于2018年9月变更为市经信局局长葛强。2021年8月13日,因破产清算组组长葛强工作调动,本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将清算组组长更换为杨柳(市经信局副局长)。2023年11月13日,本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将清算组组长更换为黄忱(市经信局副局长)。2025年1月21日,本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将清算组组长更换为钟勇(市经信局副局长)。2025年7月4日,本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将清算组组长更换为黄全友(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2024年5月,市经信局为解决代云国信访事项,解决相关破产资产出售给山山药业后部分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等问题,需要法院对本案进行破产程序终结。我院指导破产清算组全面清理本案审理的相关情况,针对55家债权人均未能得到受偿的情况,要求清算组与享有优先债权的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决定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本案破产财产处置后的分配方案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
2024年11月28日,在我院指导下,破产清算组在我院依法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经依法通知和公告,参加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有7家单位: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内江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市东兴供电分公司、内江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另有48家债权人经依法通知未参会。
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破产清算组向到会的债权人通报了《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该方案载明:一、债权申报情况:确认债权人55家,确认债权金额146288067.39元;其中抵押债权人3家,金额108215497.27元;无抵押债权52家,金额38072570.12元;职工债权21431302.25元。二、破产财产变现情况:变现总额18755536.77元,其中:生产经营性资产变现18512365元、内江制药厂现金结余159526.07元、破产清算组追回债权83645.70元。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可供分配破产财产18755536.77元依法全部用于清偿职工债权并安置职工,其他债权受偿为零,破产费用均由政府财政专项拨款支付。到会债权人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提出其为优先债权应优先受偿外,其他债权人均未提出反对意见。
2025年1月15日,破产清算组向我院提交了《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清算组已经按照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分配实施方案执行完毕。
2025年2月20日,我院根据破产清算组的申请,通过摇号的方式依法确定四川国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首选审计机构、另选了两家备选审计机构,对破产清算组的清算工作进行审计。
2025年7月23日,破产清算组向我院提交《关于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申请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同时向我院提交了关于本案长期未终结的情况说明,也提交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
经审查四川国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审计机构经审计,认定破产清算组在2003年10月16日至2006年5月31日收到内江制药厂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收入为18812613.64元,支付的欠职工工资、固定职工安置费和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社保费等安置职工而发生的费用共计21431302.25元,2003年10月-2006年5月发生的评估费、办公费、留守人员费用等破产费用711858.20元,资金缺口3330546.81元是由破产清算组向市政府申请的财政专项资金承担的;截止审计报告日,审计机构未发现破产清算组在2003年10月-2006年5月31日期间存在违规违纪的现象。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我院于2025年9月裁定终结内江制药厂破产程序。
二、四川银鼎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映的问题
2024年准备召开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第二次会议前,破产清算组与债权人会议主席原中国工商银行内江市东兴区支行(以下简称东兴区工行)取得联系,该行告知破产清算组其已将案涉债权以打包的方式转让给了四川银鼎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鼎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也遂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但直到2024年11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银鼎投资公司均未向破产清算组及我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债权人,因银鼎投资公司未申请变更其为债权人,故其依法不具有本案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破产清算组也不应通知其参加债权人会议。银鼎投资公司反映其在2014年起多次向有关部门及我院递交材料、变更主体等,其该陈述不属实,我院在本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均未收到其提交的变更主体申请,也未收到破产清算组就此提交的申请。另外,对于银鼎投资公司提出其在2014年、2015年向有关部门邮寄了相关资料(变更主体申请等)的问题。经了解,其在该时间段向我院邮寄的资料是针对我院处理的原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向光电)破产重整案中所提交的资料,并非本案所提交资料。在我院已经审结方向光电案后,银鼎投资公司才以打包的方式受让了银行转让的债权,其大概在2014年或者2015年向我院申请变更债权人主体,要求现在的四川浩务股份公司按破产重整计划支付其受偿款,因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案件已经审结,我院对其申请未予处理,银鼎投资公司就此案也在多次进行信访。
即使银鼎投资公司受让了案涉债权(其受让债权是否真实有效,因未审查相关证据,无法进行判断),但不代表其当然即为本案的债权人,因就该债权向本案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的主体是原东兴区工行,东兴区工行是案涉债权的合法债权人,银鼎投资公司受让债权后应向破产清算组及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债权人,在经审查同意变更其为债权人后,银鼎投资公司才能成为本案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债权人的相关权利,否则,银鼎投资公司就不是本案的债权人,不能享有债权人所享有的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权利。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的规定,本案的职工债权是优先于抵押等权利受偿,并可以抵押等财产变价后优先清偿职工债权,故即使银鼎投资公司受让的债权属担保等优先债权,但因处置的资产应优先清偿职工债权,根据前述本案的审理情况,本案资产处置款项数额尚不足以支付职工债权,原东兴区工行的抵押债权清偿仍为零,银鼎投资公司即使作为债权人,其受让债权也为零清偿。
综上,银鼎投资公司在网络上反映的相关情况不属实,其不具有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案的债权人资格,其无权在本案中行使相关权利。
如果您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可进一步反映和咨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联系电话:0832-2058127。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7月22日

 楼主| 发表于 2026-8-13 13: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刻意回避占比55%以上已知最大债权人不通知开会参与事实,二债会议决议程序合法吗?决议生效吗?在多次函告法院清算组债权转让,各方知悉情况下不纠正违法破产案件终结,内江中院对2026年4月22日12368告知的受理,至今未提供相关二债会议资料,真要强剥我们的抵押权、知情权、否决权吗???????

 楼主| 发表于 2026-8-20 03: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的地方枉法裁定,如此的不重事实。看来只有计划省高院的提级或异地审理申请了。作为一个行政区中级法院荒唐到如此地步,真是中国司法的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26-8-20 08: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2003)内民破字第8号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案对2026-07-22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政务信箱答复的再次情况反映致: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反映单位:四川银鼎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52151847N委托代理人:彭中开,联系电话:13981055888我司针对(2003)内民破字第8号四川省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案,对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7月22日“甜城连心桥·书记市长网上政务信箱”书面答复持有重大异议。该答复存在事实混淆、证据视而不见、法律适用片面、刻意回避核心重大财产收入和处置权利非法决议事实等多项问题。需要重点澄清:我司2014年10月邮寄送达的《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打包受让债权包含内江制药厂42笔主债权以及方向光电9笔担保债权,属于同一打包资产包项下、债务人/担保人关联的整套债权,是同一份通知文件,并非方向光电破产重整案件单独材料,不能割裂拆分为两个案件材料,任意权利主张变更依法都会提供全部材料并申请。所有向法院的请求主体变更均包含在42笔全部债权之中。结合2014年、2017年和2026年3月等EMS妥投凭证、2024年当面协商记录、公安侦查材料、破产法律规定,2026年8月19日已再次祥细向内江市书记市长信箱留言反应。如内江市仍然不重事实维权无果,在2026年7月22日首次正式答复半年有效期内,我们除媒体爆光内江市相关单位的违法行径外,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监督和提级异地重审。

 楼主| 发表于 2026-8-21 1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中级法院面对最高法转办居然如此打胡乱说,如果申请提交到省高院还会熟视无睹吗?!!

 楼主| 发表于 2026-8-26 15: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8-26 15: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静待内江市12345市委市府的二次回复吧,十天半月后再拟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破产撤销审查并提交。

 楼主| 发表于 2026-9-2 18: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何来回复我们的再次向书记市长的情况反应吧,如一如既往,我们将向媒体爆料外,不得不启动向四川省高院的重审申诉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26-9-4 14: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荒唐!!!堂堂一级法院组织竟如此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于2026年8月19日在“甜城连心桥·书记市长网上政务信箱”反映本院审理的四川省内江制药厂(以下简称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案件问题的两份信已收悉。
您所称该破产清算案件中存在“千万拆迁款”的问题,但未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本院再次核查,未发现您所述的情况。您来信所述其他问题,本院已于2026年7月22日作了完整回复,故不再次赘述。
如果您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可进一步反映和咨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联系电话:0832-2058127。

 楼主| 发表于 2026-9-4 14: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的刑事侦查清算组拆迁收入一千余万元难道是白作的?????

 楼主| 发表于 2026-9-6 09: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荒唐!!!堂堂一级法院组织竟如此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于2026年8月19日在“甜城连心桥·书记市长网上政务信箱”反映本院审理的四川省内江制药厂(以下简称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案件问题的两份信已收悉。

您所称该破产清算案件中存在“千万拆迁款”的问题,但未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本院再次核查,未发现您所述的情况。您来信所述其他问题,本院已于2026年7月22日作了完整回复,故不再次赘述。

如果您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可进一步反映和咨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联系电话:0832-2058127。

 楼主| 发表于 2026-9-17 16: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已于9月初向最高法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递申诉塈审判监督申请书,期待不法破产的重启!!

 楼主| 发表于 2026-9-28 17: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奈的天空无奈的法律,谁能伴你走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0 19: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银鼎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受让债权未在内江中院(2003)内民破字第8号破产清算案件及(2011)内民破字第1号破产重整案件中获得清偿,向中央巡视组写信反映的事项已收悉。我院经核查,特答复如下。
1.针对(2003)内民破字第8号案件
关于你公司反映2014年向内江制药厂清算组邮寄了债权人转让通知的问题,经核查,该邮寄信件收件人为曾峰,但曾峰并非清算组成员,故清算组并未收到你公司提交的债权转让通知,更未收到你公司申请变更为债权人的申请。且在2024年准备召开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第二次会议前,原债权人工行东兴支行才告知清算组已将案涉债权转让,清算组也遂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但直至2024年11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你公司也未向清算组及法院申请变更你公司为本案的债权人。因你公司未申请变更债权人,故依法不具有本案债权人的相应权利。且即使你公司受让了案涉债权,也不代表当然即为本案的债权人,需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变更后才能成为本案的债权人,才能依法享有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且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就已受理,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等权利受偿,故即使你公司受让的债权属具有担保性质的优先债权,但因处置的资产应优先清偿职工债权,而本案资产处置款项尚不足以支付职工债权,故你公司即使作为债权人,受让债权也清偿为零。
2.针对(2011)内民破字第1号案件
我院于201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方向光电破产重整案,经依法审理后,于2011年6月16日裁定批准方向光电重整计划及终止方向光电重整程序。在方向光电按照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管理人提交监督报告后,我院经审查,依法于2011年12月31日裁定终结方向光电破产重整程序,该案就此已结案。
你公司于2015年12月向我院承办法官提交变更债权人主体申请,承办法官告知你公司应向管理人(当时管理人尚未停止履行职务)提出申请,由管理人对债权情况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同时承办法官也将该情况及时告知了管理人,要求其审查后依法作出处理,但是在管理人停止执行职务前未收到管理人对你公司申请的处理意见。另外,因方向光电破产重整案件早已结案,你公司在该案结案后才申请变更债权人主体,并要求在该案中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得到清偿,你公司的该主张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我院对你公司变更债权人主体的申请不予处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特此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0 19: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厚颜无耻的内江中院怎么这么颠倒黑白地乱说,投递员曾峰负责送达EMS快递,流程显示签收而且后来清算组经信局律师知情,会如此蛮不讲理胡扯,简直有失一级法院机构的自然品性!!!!可笑,可笑,太可笑!!!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4 11: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4 11: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4 11: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4 11: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收件人曾峰是什么?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在主持整个破产工作,而且专门做报告的呀!这样信口雌黄,忍不住笑掉大牙!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6 11: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请求对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2003)内民破字第 8 号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案
严重履职失范问责申请书
致:内江市市委市政府(线上12345提交申请书,附件证据线下递呈内江市纪律监察委员会、中共内江市委政法委员会查办)
申请人:四川银鼎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52151847N 住所地:德阳市岷江东路 401 号 联系人:彭中开,联系电话:1398XXXX888
被问责履职单位:1、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履职主体:该案承办法官(法院回复重病已退休,实际调岗在调解中心主持工作)、2、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组(组长黄全友)及关联单位内江市经济信息局
请求事项
1、请求对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2003)内民破字第 8 号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案件审判工作、办理中央驻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巡视组转办、最高人民法院 20260610 交办件过程中存在的履职严重失范违法、敷衍处置上级督办案件行为启动问责调查;同步对破产清算组履职行为开展核查。经查实存在违纪违法、玩忽职守情形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核查破产财产完整账目:原资产处置变现 1875.55 万元,后期新增拆迁补偿 1100 余万元,两项财产合计;案件文书和答复确认本案职工债权为 2143.13 万元。在足额清偿全部职工债权之后,尚有近 1000 万元剩余破产财产,可供对抵押债权进行资产处置回补、依法追加分配。请求督促完整归集该笔新增拆迁补偿破产财产,纳入破产清算程序。
3、纠正内江中院 20260722、20260903 两份政务信箱答复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重点纠正 “以曾峰非清算组成员为由否定债权转让送达效力” 的歪曲前提认定;依法认定申请人属于本案已知最大抵押债权人;撤销程序严重违法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以及 2025 年破产终结裁定。
4、责令重新召开全部已知债权人均可参与的合法债权人会议,就包含拆迁补偿款在内全部破产财产制定方案,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展追加分配,保障抵押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利。
5、督促落实上级交办案件实质办理要求,完整调取公安侦查卷宗,对 政府拆迁补偿支付清算组1100 余万元资金流向、留存状态全面进行核查,向申请人和债权人会议书面反馈核查及处理结果。
6、就同一承办法官经办的方向光电重整案、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案两案联动损害申请人巨额债权权益的问题一并予以核查。
事实与理由
一、内江中院关于 “邮寄收件人为曾峰,收件不产生送达效力” 的答复,属于刻意歪曲案件基础事实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中央巡视组、最高法交办2026年10月10日和13日12368官方答复中提出,案涉债权转让通知收件人为曾峰,其并非清算组成员,故送达不产生法律效力。该事实认定完全违背卷宗原始资料:卷宗资料证实,曾峰系四川省内江制药厂法定代表人,在破产受理之后,仍代表破产债务人对内开展企业管理、对外接收法律文书和主持会议,承担向破产清算组报告债权变动的法定义务。向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依法即产生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的法律效果。
债权转让通知的立法本意,是让债务人以及破产处置主体知悉债权权属已经发生转移。内江中院机械割裂 “破产债务人法定代表人” 与破产案件的内在法律关联,单纯以 “曾峰不是清算组成员” 否定送达效力,偷换法律概念,刻意曲解客观书证。
退一步讲,即便完全按照内江中院自身答复自认事实:至迟在 2024 年内江工商银行告知转让事实后,清算组、内江中院已经明确完整知晓案涉债权转让全部事实,我司自 2024 年“二债会议”前亦已属于法定 “已知债权人”。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自法院、清算组明确知晓债权受让事实时起,后续全部重大破产程序,包括筹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处置千万级新增拆迁补偿财产、拟定分配方案、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均负有通知本案最大债权人参会、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表决权、异议权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该通知义务不因此前送达效力争议而予以免除。但该院及清算组明知我司占总债权 54.9%、抵押债权 74.3%,却全程不履行通知义务,直接剥夺我司全部破产程序权利,程序违法后果确凿。
二、债权转让客观事实,申请人依法构成本案已知债权人
申请人 2013 年 2 月合法受让工行东兴支行资产包,资产包包含内江制药厂 42 笔主抵押债权(本息 80322982.77 元)以及方向光电 9 笔担保债权,两套债权属于同一打包处置资产,不可人为拆分割裂。
20141024,申请人向内江制药厂(法定代表人曾峰,同时收件标注内江制药厂破产清算组)邮寄《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EMS 妥投签收;2015 年向本案承办法官当面递交全套债权转让材料;2017 年再次邮寄主体变更申请;2024 年 8 月,破产清算组、市经信局工作人员专程到申请人驻地,专门协商内江制药厂抵押债务偿还事宜。多组书证、沟通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早在 2024 年 11 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内江中院、破产清算组已经完整知悉债权转让事实。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 / 管理人即对管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管理人、法院实际知晓债权受让事实即构成《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项下 “已知债权人”。卷宗内部完成债权人变更登记,属于法院、管理人内部工作手续,并不是债权人取得主体资格的生效前置条件,更不能以此免除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参会的法定义务。
内江中院在答复中将同一份资产包项下统一送达的通知文书,人为切割拆分为方向光电另案材料,以此否定申请人在内江制药厂破产案中的债权人身份,属于对客观书证的刻意曲解。
三、同一承办法官经办两案,接连损害申请人同一资产包项下合计上亿元的债权权益,案件背景特殊
案涉资产包同时包含:内江制药厂 42 笔主抵押债权;方向光电 9 笔担保债权,两部分债权由内江中院同一承办法官经办。
就方向光电 9 笔担保债权,依据生效重整计划,申请人本应取得本息合计1558 万元的担保债权受偿款。但在内江中院办理方向光电重整案件过程中,未能依法保障申请人依据生效重整计划应当取得的受偿权益,导致该笔 1558 万元担保债权本息至今未能实现清偿。
同一资产包项下,主债务人内江制药厂的 42 笔巨额抵押债权,又在该院办理的(2003)内民破字第 8 号破产清算程序中再次遭受侵害:在出现 1100 余万元拆迁补偿这一笔重大新增破产财产之后,该院重启破产程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作出终结裁定时,完全置我司作为最大已知抵押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刻意不予通知,剥夺我司全部破产程序权利。
至此,申请人同一资产包内,无论是主债务人的抵押债权,还是担保人的担保债权,在同一法院、同一承办法官经办下均未获得法定程序保障,两案叠加,造成申请人上亿元债权权益悬空受损。本案并非普通办案瑕疵,反映出办案机关对债权受让人程序性、实体性权利系统性漠视。
四、破产财产核算:全部财产归集后,清偿职工债权仍结余近 1000 万元可供抵押债权回补分配
根据内江中院 20260722 答复确认事实:本案职工债权金额2143.13 万元。
1.原破产资产处置变现:1875.55 万元;
2.破产程序停滞并于2020年合议庭终结后,清算组2022年开始陆续取得政府拆迁补偿新增破产财产:1100 余万元,经内江市公安机关侦查确认,该笔资金留存于清算组账户,有公安询问材料、《不予立案通知书》佐证,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债务人破产财产。
两项财产合计:1875.55 万元 + 1100 余万元 = 2975.55 万元以上。 扣减所谓法院答复当时法定优先的职工债权 2143.13 万元,尚剩余近 1000 万元可供破产财产,依法应当用于抵押债权处置款挪用回补与追加分配(具体数额待债权人审计决议确定)。
关键法律前提:《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担保债权受偿之规则,适用前提是全部破产财产均完整纳入清算测算范围。但内江中院在二债会、审计、作出终结裁定的全过程,刻意将 1100 余万元拆迁补偿款排除在破产财产测算之外,仅拿早期 1875.55 万元资产与职工债权对比,直接得出 “抵押债权清偿为零” 的结论,逻辑前提完全缺失,法律适用错误。
本案并不是原破产程序自然审理走完的收尾;原破产程序早已事实上停滞合议终结归档,正是因为出现 1100 余万元拆迁补偿这笔重大新增财产,才专门启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处置该笔财产并裁定破产终结。该新增财产既没有列入二债会财产清单,没有专项评估,亦没有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径直裁定破产终结,完全违背破产法关于破产终结、终结后追加分配的法定条件。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追加分配,分配方案必须交由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而非由法院、清算组私下处置。案涉近千万元可供分配财产,依法应当交由包含申请人在内的真实完整的债权人会议予以审议决定。
五、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存在根本性程序违法,剥夺最大债权人法定程序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违法、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内江中院、破产清算组至迟在 2024 年已经明确知晓申请人系占总债权 54.9% 的最大抵押债权人,召开 20241128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之时,完全未向申请人履行通知义务,仅通知少数几家债权人参会,在本案最大债权人完全缺席的情形下形成《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并据此作出 2025 年 9 月破产终结裁定。该二债会决议、终结裁定基础程序严重违法。
六、本案系中央巡视组转办、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交办案件,内江中院未开展实质核查,书面答复多处失实,属于敷衍办理上级督办件
我司向中央驻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巡视组实名举报,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正式将案件交办至内江中院办理。内江中院本应全面调卷、调取公安侦查材料,对拆迁补偿财产、债权人资格、二债会程序开展实质性核查,但其并未落实交办要求,先后出具两份政务信箱答复:
1.20260722 答复:歪曲曾峰身份,否定债权转让送达效力;割裂同一资产包证据,以卷宗未变更登记否定已知债权人身份;在未将拆迁补偿款纳入财产测算前提下,错误引用《企业破产法》132 条推定抵押债权零清偿;对 1100 余万元拆迁补偿这一核心新增重大财产只字不提。
2.20260903 答复:罔顾申请人已经完整提交全套证据的客观事实,称申请人 “未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无视公安已经固定的拆迁补偿款全套侦查材料证据,不调阅公安侦查卷宗,直接作出 “经本院再次核查,未发现你所述的情况” 的结论;以 “此前已完整回复不再赘述” 搪塞全部异议,对我方逐项法律抗辩完全不予回应。
内江中院作为上级交办案件内江发生地的承办单位,对巡视、最高法交办线索敷衍处置,出具与客观书证、公安侦查材料相互严重冲突的失实答复,未开展实质性核查纠错,已丧失法院内部自我纠错客观条件;清算组新入千万级破产财产,重大财产取得、入账不向全部已知债权人披露,违法召开“二债会议”,程序、履职存在重大失范。
七、本案造成多重严重危害后果
1.实体权益层面:申请人同一资产包项下,方向光电担保债权 1558 万元本息、内江制药厂主抵押债权 8032 万余元,两案合计上亿元债权,因办案程序违法,全部丧失破产程序内法定救济渠道;清算组账户留存的近 1000 万元可分配破产财产处置全程不透明,存在资产流失风险。
2.程序法治层面: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之后,仅因法院内部卷宗手续未完成,即被剥夺债权人会议知情权、参会权、表决权;即便办案机关事后已经明确知晓债权受让事实,仍然刻意排除最大债权人,严重破坏债权资产交易安全,损害内江市法治化营商环境。
3.监督落实层面:中央巡视、最高人民法院层级交办督办案件没有得到实质核查处理,交办监督程序空转,损害上级监督权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特提出本次问责调查申请,恳请贵机关查清案件履职问题,督促纠正破产案件中的违法程序,保护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请将受理情况、办理进度向申请人书面反馈。同时在收到内江市中院12345第二次不实回复后,意识到内江中院已不可能自行纠错,立即于9月10日就本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正式递交了申诉暨审判监督申请书,请求提级或异地重审。
此致
内江市市委、市政府(线上12345提交,附件线下寄相关部门)
内江市纪律监察委员会 中共内江市委政法委员会
申请人:四川银鼎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2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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