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区法院在审理置信丽都花园城维修资金使用案中枉法裁判:一个2021年6月实际动工,同年10月26日才启动维修资金系统,违反成都市“不得先动工后备案”规定,法院却故意回避该事实不作违法认定,默许“先施工后补手续”;错误限缩被告职责,无视其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活动的法定监管职责,仅以“资金备案形式审查”为由为被告开脱;错误采信无权认定行政违法的商业银行说明作为核心证据,且对“为配合系统流程倒签开工令”的违规自认不作评价;对开工令倒签6个月违反《监理规范》、审计报告指出的“无图纸、消防无法启动”等关键问题故意不认定、不回应。上述行为违反《刑法》第399条第2款,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追问一:
问题1:判决已查明实际动工时间为2021年6月,维修资金系统建立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为何不予认定“先动工后备案”违法?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明确记载:“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照片证明案涉维修项目于2021年5月、6月、9月存在实际施工情况”,同时记载“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平台显示的案涉项目的建立项目操作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据此,实际动工早于系统备案至少4个月。 追问: 成都市住建局已明确答复“我市维修资金使用不得先动工后备案”,四川省住建厅亦答复“不允许先动工后申请”。请问:判决为何对“先动工后备案”这一明显违法行为不作任何法律定性?是否认为“先违法施工、后补办手续”可以合法化?请说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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