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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宜宾街办强拆公司案二审落幕 公司将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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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0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宜宾市金东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下称金东金属公司)行政赔偿案迎来终审结果,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对于该终审结果,金东金属公司明确表示不认可,直言本次裁判并未直面案件核心事实、属于典型“走过场”式判决,目前企业已全面整理证据与材料,申请再审,继续依法维权。

案件回顾:依规入驻园区引纠纷 强拆行为已被依法确认违法

金东金属公司成立于2002年,拥有废旧金属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完整经营资质,各项经营手续齐全。早年因原址紧邻油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当地政府及园区部门协调下,企业按要求搬迁至象鼻产业园区。2014年12月,象鼻园区管委会、象鼻街道办事处与金东金属公司三方签订《临时租地协议》,约定企业租赁16亩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同时明确由园区协助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建房等相关手续。

入驻园区后,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厂房、办公用房,购置全套生产设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后因土地规划、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企业部分建构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被没收、土地被责令退还。2022年,案涉土地被纳入公路改建项目征收范围,相关部门要求收回土地、解除租赁关系。

2023年1月6日,象鼻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金东金属公司场内房屋、厂房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过程中造成天行行车等大型生产设备损毁。事后,金东金属公司就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自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双方围绕房屋构筑物损毁、机器设备损失、存货损耗、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多项赔偿事宜,展开多轮诉讼。历经多轮审理、评估、举证质证,一审法院最终判令象鼻街道办事处赔偿金东金属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84211元。因对赔偿金额、事实认定均不服,金东金属公司与象鼻街道办事处双双提起上诉。2026年4月30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企业直指判决避实就虚 四大核心问题未依法厘清

对于终审维持原判的结果,金东金属公司深表不满。企业表示,两级法院裁判未能直面案件关键事实与法律争议,对多项核心损失的认定、举证责任划分、赔偿标准适用均存在明显偏差,简单维持原判无法做到公正裁判。

其一,大型设备损失因果关系与责任认定片面,转嫁行政机关法定责任。80吨地磅在强拆中电子模块受损,长期露天放置进一步导致设备功能受损;变压器在拆除后被就地掩埋,后续被第三方转移直至最终遗失。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法负有对现场财物清点、登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本次强拆全程未履行规范清点保全流程,设备后续损坏、灭失的风险本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但判决却将责任归于企业自行看管、处置,认定逻辑明显不公。针对轮式装载机等设备,判决仅以企业后期更换设备为由驳回赔偿诉求,完全忽略违法强拆迫使企业处置原有设备的客观背景。

其二,停产停业损失核定过低,无法弥补企业实际开支。2023年1月至4月,受违法强拆影响,企业全面停产停业,期间产生人员值守、场地看护、基础运维等必要经常性开支。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足额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费用,但一、二审仅酌情支持3万元,未结合企业经营规模、停产时长、实际支出综合判定,赔偿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结果显失公平。

其三,搬迁费计算依据不合理,赔偿范围存在遗漏。案中部分设备因强拆直接损毁,早已不具备搬迁条件,不应再按照搬迁费标准计算损失。但判决仍以一份已过有效期的搬迁评估报告作为全部设备搬迁费的计算依据,无视设备本身的价值损毁,人为缩小行政赔偿范围,未能覆盖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

其四,案件程序存在疏漏,鉴定费用未作出处理。本案诉讼过程中,金东金属公司为举证财产损失,先行垫付了评估、鉴定等相关费用。按照行政赔偿相关法律规则,因违法行政行为引发诉讼产生的合理鉴定费用,应由过错方承担,但一、二审判决对此项费用均未提及、未作出裁判,存在明显程序瑕疵。

此外,象鼻街道办事处在上诉中主张天行行车存在二次损坏、企业看管不当需分担责任,却始终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终审法院未对此充分核查,径直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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