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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恳请监察官、检察官、法官对案件进行会商,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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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3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恳请监察官、检察官、法官对案件进行会商,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各位网友、有关部门领导,以及关注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监察官、检察官、法官们:
大家好!
现将就某县原县委领导在任职期间的一个权利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向社会陈述如下,由纪检监察系统的监察官、检察系统的检察官、司法系统的法官进行会商,确认!
某县的一项目,预算1900万元,是经县政府专题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通过并实施。县委某领导到任后(还亲自参加该项目县委常委会的),未经集体决策,亲自参与,最终合同总价为2452万元,超出预算552万元,擅自改变原定会议方案,取消原刚需项目部分内容,涉及金额299.4万元,将资金挪用至其个人主导开发的项目花费612.69万元,另外一个会议定的项目是623.31万元,合同一共是1236万元。项目最终是他亲自参与,亲自找的设计公司、亲自安排。该项目是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方式进行的。
后果:1.挪用刚需运维费用,导致已建680个雪亮工程点位停运,严重影响公安侦查办案和社会治安防控。
2.自己主导并亲自参与的项目(612.69万元)至今没有使用,造成国家巨大损失。
    3.擅自改变集体(县委、县政府)决定,资金增加552万元,浪费国家财产。
    下面就是否构成犯罪进行AI分析,是否正确进行评论:
一、总体结论:构成滥用职权罪,且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及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该县委领导的行为已经完全满足滥用职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且危害后果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标准,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若存在受贿等其他犯罪事实,还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二、四要件完备性确认
(一)犯罪主体要件:完全满足
该行为人为某县原县委领导,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身份明确符合本罪要求。
(二)客观行为要件:完全满足
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具体行为:未经集体决策,擅自改变已经县政府专题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通过的《雪亮工程》项目方案,取消原刚需项目部分内容,涉及金额299.4万元,将资金挪用于其个人主导的项目,并亲自参与、亲自找设计公司、亲自安排项目运作。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害结果要件:完全满足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该行为已造成以下后果:其一,被挪用的运维费及接入费合计约299.4万元,远超30万元的立案标准;其二,自己主导开发的项目合同价1236中612.69万元,项目至今没有使用,造成国家巨大损失;其三,导致已建680个雪亮工程点位停运,严重影响公安侦查和社会治安防控,属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法定情形。
(四)主观方面要件:完全满足
行为人明知《雪亮工程》项目资金已被集体决策确定用途,仍擅自改变方案、挪用资金,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至少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符合本罪主观要件要求。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经济损失远超150万元门槛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本案中,仅被挪用费用299.4万元,已超过“情节特别严重”150万元门槛的近一倍;此外,行为人主导的项目合同价1236万元(自己开发的占612.69万元),项目建成后至今没有使用,造成国家财产实际损失,该部分损失将导致经济损失数额更为巨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项目建成后闲置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计入经济损失总额。
此外,该行为造成680个雪亮工程点位停运,严重影响公安侦查和社会治安防控,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性危害,已超出一般社会影响范畴,符合司法解释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基本档)乃至“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加重档)的情形。
综合来看,该行为在经济损失数额和社会危害程度上均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如果AI分析正确,市纪委是否应该立案调查?是否应该移交检察院?欢迎大家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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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6-6-13 10: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6-13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映情况真实,具体!

发表于 2026-6-13 11: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佑文!现在案件在巴中市纪委

发表于 2026-6-13 13: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市纪委应该立案查处哟!应该移交相关部门,严查严处

发表于 2026-6-13 18: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6-13 18: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市纪委立案后,应该移交市检查院处理

发表于 2026-6-14 12: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据知情人介绍:
当事人将相关事项反映至中央巡视组,市纪委接件调查近一年但一直没有给当事人回复,向省长信箱反映后仍然没有实质回复(内容如下),建议:市纪委及相关部门应该对调查结果与当事人进行回复。
1.关于中央巡视组交办件(编号0622-38820)未获回复的问题。2025年6月向中央巡视组反映事项,巴中市纪委监委调查核实至今已11个月,未向信访人作出任何答复,违反《信访条例》关于三个月内回复的规定。现要求查阅巴中市纪委如何向中央巡视组回复的,并说明未向信访人回复的原因及是否存在虚假回复。
2.关于《监察复议书》未获回复及对有关人员立案调查的问题。2025年11月向市纪委提交《监察复议书》,至今未获回复。原县委领导王佑文(政法委书记)、邓洪昆(纪委书记)利用职权,在未立案情况下组建专班对信访人之子非法调查一年有余。现证据充分,请求市纪委监委依法立案调查。
3.关于邓洪昆在举报核查期间获提拔任用的问题。市纪委在对邓洪昆问题核查期间,其仍获提拔公示。信访人向市委书记信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反映后,未获任何回复,邓洪昆即被任命为区委副书记。请求对上述“带病提拔”、领导干预、收到举报后不依法核查回复及违规任用等行为进行倒查,并严肃追责。
4.关于王佑文涉嫌滥用职权罪未予立案的问题。王佑文滥用职权,非法实施项目,造成重大损失,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市纪委监委依法立案并移送检察院处理。
5.略
6.关于书面回复的要求。请求对书面反映的问题逐项依据政策、法律及纪律规定予以书面回复。

发表于 2026-6-14 13: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市纪委咋办案件的,11个月都不回复?

发表于 2026-6-14 19: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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