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9年完工、现已投入使用七年的成都市龙泉驿区向阳桥中学木门工程项目,至今仍有196850元工程尾款未兑付给实际施工人周先生。项目验收合格、结算手续完备,相关部门却以“未开具发票”为由长期拒付尾款,施工人多次线上信访维权后,也被踢皮球,虽然承认欠款,但就是不给,施工人质疑相关单位借发票为由推诿履职、侵占施工劳务款项。
项目概况:校门已交付使用长达七年
据实际施工人周先生介绍,2019年龙泉驿区向阳桥中学整体建设期间,由其全权负责该校所有木门的设计、定制制作、现场安装全流程工作。该中学隶属于龙泉驿区整体城镇化南部片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主体为属地国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开产投集团),由第三方厂家与项目总包单位签订制式工程合同,周先生为案涉木门项目法律认定的实际施工人,全程出资、施工、落地项目。
2019年9月,全校木门安装施工全部竣工,项目顺利通过校方、建设单位联合竣工验收,质量达标并正式移交校方投入教学使用。2019年12月,周先生与项目专职财务人员完成对账核验,双方正式签订工程结算单,书面确认木门项目总工程款为896850元。
截至目前,周先生累计收到工程款70万元,剩余尾款196850元逾期七年未兑付。七年间,周先生持续电话、线下上门催收尾款,相关单位统一答复:需由签约厂家开具发票后,方可拨付尾款,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付款僵局:挂靠厂家失联,要求开票客观不能
为何七年无法开具发票?周先生解释,案涉项目为行业常见挂靠施工模式:签约厂家仅出借资质签订合同,全程未参与施工、安装,所有成本、人工、材料均由其个人承担。目前该厂家负责人自称身患重病,无能力对接税务开票业务,且称已启动注销流程,主体即将消亡,客观上完全无法开具对应工程款发票。
针对开票卡点问题,周先生明确提出解决方案:厂家无法开票,本人可凭实际施工身份,合规代开对应工程发票,完全满足国企、校方财务入账、税务做账全部要求,不会影响任何单位财务合规、审计核查工作,开票障碍可彻底消除。
法理辨析:付款为主义务 开票仅为附随义务
结合全国法院建工类生效判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口径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属于核心主给付义务,施工方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次要义务,二者不具备对等抗辩效力。
通俗而言:施工人保质保量完工交付、工程投入使用,即完成全部核心合同义务,付款单位必须履行付款义务;除非合同白纸黑字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否则任何单位不得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即便需要发票,付款方可通过税务投诉追责开票方,而非扣押几十万施工尾款。
业内人士表示:本案工程2019年已验收交付、校方使用木门七年,施工义务已百分百履行完毕;施工人主动承诺可代开发票,完全消除财务风险,属地国企、校方依旧拒付尾款,缺乏法律依据。
周先生对此十分不解:承认欠我钱,也承认是我干的活,就是不给钱,就是要故意给我设置障碍,这是国企的担当吗?我的血汗钱就可以这样被无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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