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局、广安市人社局、广安区人社局:
近日,村上通知2026年11月30日后将不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到龄一次性补缴业务,能够办理的人员分两类:第一类:1965年以前出生的广安区居民;第二类:1966年出生的广安区居民(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可办理到龄一次性补缴。此处,我们主要说说第二类人群。广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答相关资料上也是按照这个表述进行宣传的(有图有真相为证)!据此,赓即与相关购买补缴保险权威机构电话核实,经工作人员告知第二类人群补缴费用和年限只针对1966年11月30日之前出生的群众才能够办理补缴业务,1966年12月1日至1966年12月30日(有没有30日具体没查证)出生的群众不能办理补缴业务,问其原因,工作人员答复是上面安排的政策。
对此,作为一名广安区农村籍1966年出生的群众,冒昧代表1966年12月1日至1966年12月30日出生的广安城乡群众提出以下几点疑问请相关部门进行正面解答为谢!
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不是“民生实事”?
二是广安区相关政策宣传解答手册宣传的内容是不是有相关文件依据或者法律法规条款依据?
三是“养老保险政策解答”上明确写明了“1966年出生的居民”按照相关法律定义是不是应该是“1966年1月1日至1966年12月30日出生的居民”?
四是“1966年12月1日至1966年12月30日出生的居民”是不是1966年出生的居民?
五是目前通知补缴人员只针对“1966年1月1日至1966年11月30日”出生的居民,那么与相关政策解答宣传资料是否违背或者虚假宣传?
六是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人社厅或者人社部的相关文件或者是“拍脑袋”决定这个“民生实事”?
七是恳请相关权威部门给我们1966年12月1日至1966年12月30日出生的城乡群众领取养老待遇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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