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省德阳中院陈华刚法官涉嫌枉法裁判故意制造错案的一封 公开举报信
尊敬的省高院陈志君院长: 我们是上诉人江某的代理人,就德阳中院陈华刚法官在江某诉四川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上诉案【案号:(2026)川06民终937号】中,故意枉法裁判制造错案,严重损害上诉人作为普通购房者合法权益一事,向你们提出控告,请你们明察本案,依法调查本案,依法追究陈华刚法官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在此,控告如下: 总的来说,陈华刚法官“睁瞎说瞎话”,认定“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三星公司支付购房款40万元”,明显是胡说八道,荒谬至极。
在本案,陈华刚法官在判决书中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三星公司实际控制人尹立君支付购房款40万元,并不等于被上诉人三星公司收到购房款40万元”,因此,根据“高度可能性”原则,不能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了购房款40万元”,对此,我们认为,陈华刚法官的观点纯属是在编造理由,根本不讲“事实”、不讲“证据”来审理本案。 在本案,上诉人为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预售许可证以及其委托书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是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向三星公司支付了购房款40万元的。然而,面对这些证据材料,陈华刚法官却以“上诉人将款项打入到了被上诉人三星公司老板的账户内而未打入三星公司账户内”为由,不认定“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支付了购房款40万元”,这种做法简直荒唐至极。如果“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三星公司实际控制人尹立君支付购房款40万元不等于被上诉人三星公司收到购房款40万元”,那么,被上诉人又怎么会向上诉人出具盖有三星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呢? 综上所述,陈华刚法官完全丧失了法官职业操守,面对弱者群体的40万元购房款项,面对我们当事人在法庭上的痛哭流泪【见庭审录音录像】,不为所动,不但没有“人性”,而且还不讲“事实”和“法律”。为了袒护下级法院法官的枉法行为,陈华刚法官不惜损害国家法律,利用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力来欺压老百姓,胆大妄为,其恶劣行径令人发指!儒家圣人孟子曾言:“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像陈华刚这样“无侧隐之心,无是非之心”的人,还算正常的“人”吗?还有什么资格去担任法官职务呢?穿着国家所发给的高贵法袍,拿着国家所发放的高额薪资,端坐在法庭之上,不做“司法为民”之事,却专干“司法害民”之事,难道不觉得惭愧吗?难道道貌岸然,尸位素餐地活着,有意义吗?对这样极不公正的,我们是坚决为服的。 为此,我们恳请你们省高院严厉追究陈华刚法官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以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举报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 务所郭金福律师, 2026年6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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