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比高太尉设计害林冲,执法标准严重失当 古勇对供应商作出如下处罚:罚款7621.29元(采购预算的千分之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下面用事实对照: 一、该供应商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基层农民。案涉检测报告全部由上游生产厂家随货提供,供应商未对报告进行任何修改或篡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该供应商系初次涉入政府采购活动,此前无任何违法记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本案未造成任何财政资金损失。货物仍在仓库中,采购人尚未支付任何货款。 四、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二)项——"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注意法条用的是"应当",不是"可以"。 五、采购人(绵竹市农业农村局)在采购文件中设置的参数照搬了特定企业的私有标准,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这个源头违法问题,古勇有没有查?没有。 六、同样采购参数下,全场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材料——古勇有没有进行联动核查?也没有。 对初犯、无主观过错、未造成损失、受上游蒙蔽的个体工商户顶格处罚,同时对采购人违法设标、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材料视而不见——这已经超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 证据:竹财采〔2026〕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详见行政复议卷宗材料。 █ 证据:案涉《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与宁波纽康公司企业标准完全一致。——详见谈判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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