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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再次叩请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回复[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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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我已发帖申请公开菁华苑电梯虚假维保案件全部资料,贵局仅在6月1日给出一段含糊回复,对我提出的三项公开诉求全程回避、没有半点实质答复,在此严正交涉!

1. 初次接举报执法核查潦草,证据摆在眼前都查不出维保造假,不实际走访业主了解调查、要业主二次举证才立案。立刻公示本案立案编号、法定办结时限、完整调查卷宗、监控、询问笔录,书面解释第一次核查为何履职失察。

2. 电梯造假危及上千住户生命安全,维保公司、失职物业都该追责。限期公示完整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罚款、停业、资质处理、物业整改全部内容;案件若未办结,明确告知精确出处罚文书时间,不许无限拖延。

3. 公示小区所有电梯全面复检、重新规范维保全套记录,出台长效维保公示方案,给全体业主看得见的安全闭环。

本次事件疑点重重,群众高度质疑:首次核查刻意放水、对明显违法视而不见,是否存在工作人员与涉事电梯维保企业私下利益勾连、官商勾结包庇违法?初次履职敷衍漏查、漠视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是否涉嫌监管渎职、不作为?请贵局一并书面正面回应,自证清白,打消全体业主疑虑。

电梯安全是底线,群众依法申请信息公开是法定权利,贵局不能敷衍搪塞、漠视业主生命监督权。烦请贵局出具盖公章书面答复,逐条完整回应全部诉求,主动公开所有办案、整改材料,并就官商勾结、渎职嫌疑作出专项说明。

若继续拖延、隐瞒关键信息、回避廉洁与履职质疑,我将同步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纪委监委提交反应投诉,并依法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维权,同步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核查执法人员履职廉洁问题。

菁华苑业主
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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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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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7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我局收到您在麻辣社区广安论坛反映的情况后,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2026年5月27日,我局收到您在麻辣社区广安论坛上提供的证据,经核查,您反映的情况属实,我局于2026年6月16日对维保单位四川广安欣宏电梯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关于案件办结时限,我局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关于公示案件资料,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关于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九条执行。
  关于第一次核查情况,我局已在2026年6月1日的回复中明确说明。目前未发现工作人员与涉事电梯维保企业私下利益勾连、包庇违法等行为。
  关于维保公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即维保记录应当经物业确定的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物业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代表业主利益对维保过程进行监督。我局已对物业下达监察指令,要求物业跟进维保,并留存记录。我局将根据监管需要,向上级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开展在用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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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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