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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1. 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 [广安市国际商业中心小区] 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铲除小区公共绿化并硬化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 请求被申请人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 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一、 违法事实清楚
2026年1月1日,位于广安区国际商业中心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未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铲除了小区内 [的公共绿化植被,并进行了地面硬化处理(改为停车位/道路等)。
该行为严重破坏了小区的居住环境,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 法律依据充分
针对上述行为,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2026年6月30日在“四川群众呼声”平台作出明确回复(见附件),认定:“居住小区移交后,小区绿化权属为全体业主……欲改变其用途,应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办理”,并明确指出“擅自破坏小区绿化,将承担……行政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
根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即贵局) 具有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具体违反的法条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2.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违者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三、 履职请求
鉴于住建部门已明确该行为属于违法违规且应受行政处罚,而物业及物管会目前仍在持续违法状态(或已完成破坏未恢复),作为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部门,贵局有责任也有义务对此类破坏城市绿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若贵局不予查处或推诿扯皮,申请人将视为贵局行政不作为,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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