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看法
实现利益隔绝,才能有效防范司法腐败
西昌航天杨周
没有谁是能够活在真空之中的,法官也不例外。所谓的回避制度,事实上也只能是形同虚设,因为我们当事人很大程度不可能清楚坐在审判席上的那个法官是否与另一当事人存在某种利益联系,也不可能知道是否有人已在背后打了招呼,更不可能知道他们之间存在什么样的人际往来。
特别是目前所实施的案件管辖权制度,更是存在极大的司法腐败可能性。当我们只能到当地法院去起诉违法者时,你永远也无法知道这家法院与违法者是否存在特殊的关系或者利益勾结。
我查阅了法律文书网公开的相关案件信息,发现宁夏理工学院在短短的几年间,其名下至少有25起涉诉案件,其中只有2起案件是原告,而唯一能够成为原告的案件都与我有关,2次以相同案由诉本人实名举报行为损害学校名誉权,(在长达4年时间中,我确实持续实名举报了学校校长和常务副校长2个领导,并因此2次被宁夏理工学院以侵犯学校名誉权的罪名起诉至法院),其他案件均为被告。
当地法院——石嘴山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了宁夏理工学院名下的全部涉诉案件,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有4起,占比为16%,而原告对当地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案例占比高达72%,上诉到石嘴山市中院的案件共计有16起,但重审的只有1起,上诉维持原判决的案件有15起,占比为93.7%。
一所民办高校为什么名下会有那么多的案件?为什么当地法院的一审,会有众多原告不约而同地都提出上诉?这些上诉为什么又会以绝大比例被驳回或者维持原判?为什么一所民办高校能够拥有如此令人怀疑的案件胜率?
在我儿子亲身经历的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中,我拿出了上百条的各种证据和事实,但当地法院——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肖占斌法官是怎么判决的?将学校常务副校长带领3名员工对学生进行围殴的不法行为篡改为“不文明的管理行为”。医院的伤势证明、同学的现场录音录像、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笔录,这些证据在司法腐败的法官眼中都只是一个屁,在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之下,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
在不同的时间段,因为不同的案由,我在3个基层法院先后经历了3起民事案件,如果我在一件案件中遭遇了司法腐败,这可能是个案,但如果我在不同法院连续3次遭遇到司法腐败,那么从随机概率而言,是否已证明司法腐败已成为相当普遍的现实?
我个人认为司法与地方利益隔绝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如何实现利益隔绝是需要我们思考的重大课题。没有隔绝机制,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中,司法公正很大可能无法保证。那么如何实现司法与地方利益的隔绝?如何通过机制创新实现司法的公正、公平?
一、让法官成为审判活动的责任主体并承担终身责任,确保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公权,只有这样才能极大排除法官徇私枉法、以法谋私的可能性,也才能制止权力或关系人施加的人为干扰。
国家在向法官授予审判权的同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护机制。从政治上确保他们可以不受干扰地行使审判权,他们不需要向法院院长或当地政府、党委负责,只需要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专业指导下根据其专业精神独立地行使公权。
法官不得因审判活动而受到任何力量的打击和报复。每一个省级行政区划设置法官公会,以保护法官的合法利益,承接法官个人因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投诉意见,以法官公会名义制止各种非法性司法干预。
二、保证法官经济的独立性。确保他们可以有尊严地生活,不必为经济原因而出卖自己的理想、原则和尊严。对法官的薪酬采用高薪制度,其工资性收入必须高于政务类管理人员,并采用加大办案补贴标准方式增加其工作收入,激励工作积极性。法官的全部工资性收入源自国家财政的直接下拨,由法院系统从上至下发放,与地方财政无关,斩断司法系统人员与当地政府官员之间的经济关系。
三、应建立一套与公务员管理体系相区别的法官专业化人事管理体系。法官应是一个进入门槛高的专业化队伍,依靠制度的规范,加快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步伐。法官是不需要行政级别的专业人才,是通过专业选拔的专家,法官的竞聘只能根据其法律学历、业务能力、个人品德、历史经办案件的无差错率、工作资历等指标而确定。法官绝不应该由当地政府和党委委派,否则他必然会因他头上的这顶帽子而屈从于当地政府的压力。
法官的进入、升迁只能在独立的司法体系人事系统内进行,不应接受当地政府的所谓领导或干预、指挥。由省级司法专业委员会按每2年一次的周期,对每名法官、检察官竞聘、升迁进行考评,设置更加细化的职级,职级如同部队军衔一样,只与个人的经济收入挂钩,职务与职级不存在必然的对等关系。
法官的任命和晋升只能在司法体系内部进行,与地方政府无关。只有地方政府管不了法官的钱袋子,管不了法官的帽子,法官才不用理会地方政府的干预、指挥,才能实现司法判决与当地政治、经济关系的绝缘,确保法官可以独立地行使公权,才能确保法律的独立性、公正性。
四、实现法院的去行政化。法官不担任何行政管理职务或兼任其他社会职务和经济职务,法官之间只有等级区别,法院只根据法官的专业等级临时性任命主审、陪审等职务,案件审判完成后,其临时任命的职务自然取消。法官实行专业化管理,只对审判委员会负责。
在法院体系中,实行专业人员和行政人员的相互隔离,即法官不能从政,从政的不能参与案件审理。法院院长、法庭庭长、纪检组长等职务只是法院系统的事务性、管理性行政人员,只能是为法官服务的后勤管家,而决不能成为法官的长官。
五、对我国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法院和检察院实行垂直管理,上级法院和检察院拥有对下级法院、检察院完全的人事管理权和财政支配权,当地政府、党委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只有监督权。
将当地政府、党委现有的政法委改组为法制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人大、政协、媒体和社会人士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从权力部门转化为协调、监督部门,与纪检和监察的事后监督性质不同,法制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为日常性、过程式监督,不具有指令性、强制性的权力,只有发现问题的权力,需要借助上级法院、检察院的介入,去纠正出现的问题。
六、建立法官轮岗制。每个法院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一数量的法官处于异地交流工作状态,每名法官异地交流的时间为一年。每次法官职级晋升前,必须有一年的异地交流时间,没有异地交流的经历,不得进行职级晋升。实施异地交流的目的就是通过掺沙子的办法减少地方政府可能带来的管理和人际关系影响,异地交流应该成为法官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同时在法院内部,也同样实施法官轮岗制,其目的就是通过这样的手段实现人际关系的隔绝。
七、随机指定案件管辖权是解决司法腐败的办法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经过多年运行,已取得很好的成效,省级高等人民法院有必要仿照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模式,在本省范围内推行巡回法庭,接受上诉案件的审理,突破当地政府或势力对司法运行的干预。
在案件立案后,可通过法院案件管理系统,随机指定管辖权法院(一审),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平性。指定管辖权这是轻松就可完成的任务,不存在任何的管理障碍,只是愿不愿意这样做的问题。
公正、公平的司法判决是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是国家机关对全体人民所做出的庄严承诺,满足的是广大人民对法律公平的期待和对社会正义的呼唤,它不仅关系着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还是我们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具有无比重要的价值。
我们法治建设的道路还很漫长!成为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只有这样,中国才有希望!本人是多次司法腐败的受害人,在不同的时间段,因为不同的案由,我在3个基层法院先后经历了3起民事案件,均遭受了司法腐败,先后经历二审、再审、司法监督申请、控告,但均未获得期待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背景下,本人对我国司法体系进行了一番深入了解,并因此形成以上思考结果。现与与大家共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