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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一男子欠40万不还,借他人卡收款、挂名买车,获刑十个月!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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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2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衡阳一男子欠40万不还,借他人卡收款、挂名买车,获刑十个月![url=]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url]

[url=]2026年07月12日 03:04:10[/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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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的一纸生效判决严厉打击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揭某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后,恶意规避法院执行,私借他人银行卡转账交易,挂名买车还车贷,最终获刑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经过

2023年7月,揭某因未偿还借款及违约金四十余万元被诉至衡阳县法院。判决生效后,法院冻结划扣揭某银行存款,查封拍卖其名下车辆。2023年11月,揭某承诺分期还款,却在履行一期后弃诺违约,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经查,揭某于2023年9月起,开始借他人微信、银行卡转账交易,于2024年至2025年期间累计接收他人货款10万元,并在2024年7月,以他人名义购置轿车,直至案发已偿还车贷4.5万元。

2025年9月,衡阳县法院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揭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揭某经公安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向申请执行人代为还款15万元。

2026年6月,衡阳县法院以揭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刻意用各种手段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仅有悖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更触碰了法律红线,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莫恃侥幸违律法,法网恢恢无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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