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安职业技术学院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涉嫌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投诉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我叫胡兆定,系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彭家乡彭兴村村民。本人与广安明辉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辉公司”)因工程款纠纷一案,已于2023年经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案号为(2023)川1603民初1091号。调解书明确约定,明辉公司应分期支付我工程款共计3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及律师费、诉讼费等。然而,明辉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我依法向前锋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4)川1603执143号。
执行过程中,我于2024年1月16日即向执行法院提供了明辉公司与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存在联合办学关系、明辉公司在该学院有应收款项的重要财产线索。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法院迟迟未采取有效执行措施,且在我多次电话催促无果后,承办法官竟表示对我此前提供的线索“毫不知情”。直至2024年3月18日,法院才向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发出《限期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通知书》((2024)川1603执4号),要求其在15日内履行协助义务或提出异议。
然而,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在明知法院已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情况下,迟至2024年8月1日才提出异议,逾期近五个月。在此期间,我合理怀疑明辉公司与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存在串通行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妨害了司法权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故意拖延、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追责。广安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理应模范遵守法律,但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甚至可能构成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
为此,我恳请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此事,责成相关部门:
1.依法调查广安职业技术学院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
2.彻查其与明辉公司是否存在串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
3.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民合法权益;
4.督促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将应执行款项执行到位。
我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依法治国、公正司法必将落到实处。恳请领导为民做主,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切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举报人(签名捺印):
联系电话:14708232666
日期:2026年 7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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