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区智慧蓉城运行中心是什么机构?它能够代表党政部门在这里踢皮球、答非所问地回答问题吗?烦请党委人大、纪检监察、信访社工、巡视等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给信访人一个说法。
信访督办求助书
求助人: 鲜琦,男,汉族,1955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2195503285310,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54号1栋3单元4号,联系电话:18980881376。
身份说明: 求助人系"生前打仗建国、死后捐躯献国"的红军三代人代表,原成都市人民政府市民特约公民观察员,医学记者、反腐作家。求助人因原成都铁塔厂侵占红军子女职工指标、违规处置红军家属福利房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持续信访维权逾三十年。
涉案人: 成都双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流经开区管委会"或"涉案人"),法定代表人: 成云波,职务:主任
求助事项:
一、请求依法对涉案人涉嫌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督办;二、请求责令涉案人立即就"红军三代人三十年血泪控诉"相关信访事项依法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三、请求依法追究涉案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背景
求助人因原成都铁塔厂侵占红军子女职工指标、违规处置红军家属福利房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持续信访维权长达三十余年。该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仅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栏目刊发的《红军遗孀三代人30年的血泪控诉》《红军遗孀血泪控诉30年》两文,阅读量分别达94,428人次和132,795人次,累计关注人数逾百万,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涉案人行政不作为及违法事实
(一)原处理意见被依法撤销
2025年11月5日,涉案人作出《直接回复意见书》(双开管函〔2025〕29号)。求助人不服,于2025年11月26日依法求助复查。
2025年12月3日,成都市双流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求助复查告知书》(双信复办〔2025〕17号),认定涉案人"在办理时没有区分情况,按照对应的方式进行办理",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原回复意见,退回重新办理。
(二)重新办理中继续推诿塞责
2025年12月31日,涉案人向求助人送达《信访事项移交告知函》(无文号),未依法重新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反而将事项移交成都铁塔公司处理,主要理由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核实,您所述事项……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应由成都铁塔公司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处理。"
(三)断章取义,曲解法规
涉案人引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谁主管、谁负责"作为推诿依据,但该条款完整表述为:"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涉案人故意截取后半句,回避"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法定原则,显属断章取义、选择性适用法规。
(四)虚构事实,欺上瞒下
《信访事项移交告知函》称"经我委与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一致确认",但求助人从未收到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相关告知或确认文件。该"一致确认"缺乏事实依据,涉嫌虚构协商过程,故意曲解法律,对抗上级监督,欺骗信访群众。
(五)弄虚作假,伪造"已办结"
2025年4月6日,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群众呼声》版块刊发"红军遗孀三代人30年血泪控诉"网帖,反映"国企作歹,侵占红军家属房产,官场踢球不作为"问题。
2025年4月7日,与涉案人同属双流区政府的双流区智慧蓉城运行中心,在成都市委书记高度关注的官方监督网络问政平台上,将尚未办结的信访事项公开标注为"已办结",欺骗上级领导,涉嫌弄虚作假、伪造政绩。
三、法律依据
(一)关于督办职责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二)关于责任追究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求助请求未予支持;(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四、求助理由
涉案人作为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1. 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在《求助复查告知书》撤销原处理意见后,未依法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反而推诿移交;2. 滥用职权:曲解法规,断章取义,逃避法定职责;3. 玩忽职守:对涉及红军家属的历史遗留问题漠视群众疾苦,三十年久拖不决;4. 弄虚作假:虚构"一致确认"事实,在网络平台伪造"已办结"状态,欺上瞒下。
涉案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损害求助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予以督办并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 求助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单位提出督办求助,请求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责令涉案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