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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如·茶馆] 流动党员绝不是二等公民,可能随意抹黑不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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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7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流动党员绝不是二等公民,党章规定所有党员一律平等,没有等级差别。

  • 制度规定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流动党员实行 “一方隶属、多重管理”。流动党员享有和本地党员完全一样的党员权利: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行使表决权批评建议权等,只是居住地点发生变化,党员身份没有任何降级。

  • 现实中少数基层做法不合规
    有些流出地党组织简单化管理:只要求人必须回乡开会,不认可在流入地参加的组织生活;随意提高党费标准、无故进行组织处理,这属于基层执行政策走偏,并不是制度把流动党员划为次一等。
    流动党员可以在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报到,正常参加学习、缴纳党费,活动记录盖章之后,户籍地党组织必须承认。

  • 你的正当权利



  • 有权在流入地就近参加组织生活,不用每次赶回原籍;
  • 党费标准按本人实际收入依规核定,不能因为外出务工随意涨价,更不能追缴往年党费;
  • 没有正当理由,不能以不在本地参加学习为由进行处分,若遭遇不合理对待,可以逐级向乡镇党委、县委组织部反映,拨打 12371 党员服务热线维权。

每一名党员政治身份都是平等的,差别只是个别地方管理方式简单粗暴,遇到不合理要求依规理性反映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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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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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7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歪曲流动党员管理政策,混淆权责、规避自身党员义务
一、偷换概念,刻意混淆“短期流动党员”与“长期异地定居空挂党员”两类情形
楼主开篇以“流动党员不是二等公民”制造对立情绪,看似维护流动党员权益,实则断章取义解读《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刻意掩盖自身长期异地定居、拒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客观事实。
1.条例“一方隶属、多重管理”仅适用于短期外出、暂不具备组织关系转出条件的党员,并非允许党员户籍迁出、在外地长期稳定就业定居后,永久把组织关系挂在原籍支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硬性规定:党员外出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且地点相对固定,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2.楼主刘渺本人早已将户籍整体迁至重庆,常年在当地企业固定务工、长期定居,完全符合“应当转出组织关系”法定情形,不属于短期临时流动范畴。楼主在帖文刻意回避自身“人长期定居外地、组织关系滞留原籍多年”的关键前提,拿短期流动党员管理政策为自己拒不转接组织关系做挡箭牌,概念完全混淆。
3.基层督促其转接组织关系,不是歧视、不把流动党员当平等党员,而是依规落实党员基本隶属管理要求,不存在将流动党员划为“二等公民”的情况,楼主在帖文刻意制造党员群体内部对立,误导网友认知。
二、片面截取法规条文,只谈党员权利、回避党员法定义务,解读政策双重标准
楼主在帖文中选择性摘抄党员权利条款,对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只字不提,存在严重政策解读偏差。
1.只强调流动党员可在流入地参加组织生活、拥有同等党员权利,但回避核心义务:长期异地固定就业党员,主动转接组织是法定义务;不能以“可以异地参会”为由,拒绝将正式组织关系转入常住地、工作单位党组织。
2.片面声称“不能随意提高党费、不得追缴往年党费”,无视党费核定法定规则:党费标准严格按照党员实际工资收入划分档次,刘渺常年企业务工有固定薪酬,长期套用农村党员极低标准缴费,本身属于少缴党费违规行为,基层依规要求按实际收入标准补缴、规范缴费,完全符合《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绝非“无故涨价、乱追缴”。
3.片面主张“不能以不在本地参会为由处分党员”,但党章、条例明确:无正当理由长期脱离组织、不参加组织生活、拒不落实组织关系转接义务,党组织有权开展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乃至组织处置。处置依据是党员未履行法定义务,绝非单纯“外出务工”就区别对待。
三、歪曲基层管理实际,预设“基层简单粗暴、随意处置流动党员”负面预设,误导舆论
楼主在帖文中主观假定部分基层“简单化管理、随意处分外出党员”,以此铺垫自身抵触管理的立场,与兴旺镇川果园村实际管理情况严重不符:
1.镇村党组织从未拒绝刘渺在重庆流入地参加组织生活、从未剥夺其党员各项合法权利,仅多次依规督促其完成组织关系转接、按实际收入标准足额缴纳党费、补齐历年缺失组织生活、接受年度民主评议,全部属于规范化党员管理举措,不存在简单粗暴、区别对待。
2.基层督促整改是依规履职,并非打压流动党员;楼主帖文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笼统指责基层执行政策走偏,放大个别极端个案,把自身拒不履行党员义务的个人问题,包装成“流动党员受歧视”群体矛盾,刻意煽动网络对立情绪。
四、回避自身全部违规事实,借“维护流动党员”之名,掩盖个人多项违纪问题
通篇空谈流动党员权益,对群众多次实名指出、客观存在的自身问题完全避而不谈。
1.户籍迁入重庆、常年稳定务工,多年拒不按规定转出组织关系,长期成为“空挂党员”,无法常态化参与原籍支部“三会一课”、年度民主评议;
2.长期套用农民党员标准缴纳企业务工党费,存在少缴党费违规情形;
3.网络发帖党史理论知识点出错、片面解读党内路线斗争,党员线上言行不符合合格党员标准;
4.面对群众合规监督,转移话题、制造党员群体对立,不主动配合支部开展党性评议、整改自身问题。
五、正确厘清流动党员管理政策边界,纠正楼主帖文错误导向
1.所有党员政治身份一律平等,不存在二等公民,但权利与义务对等,平等不代表可以不履行转接组织关系、足额缴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等硬性党员义务。
2.“一方隶属、多重管理”是过渡管理方式,不是长期空挂组织关系的豁免条款;长期异地定居、稳定就业的党员,必须主动完成组织关系转接,纳入流入地常态化支部管理。
3.基层党组织督促党员规范转接组织、按收入核定党费、开展民主评议,是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要求,不是歧视流动党员;党员有异议可通过12371党员热线、组织渠道理性逐级反映,不应在网络平台割裂党员群体、制造对立舆论。
4.楼主刘渺应当正视自身长期空挂组织关系、党费缴纳不合规等现实问题,主动配合川果园村党支部开展民主评议、依规完成组织关系转接,自觉以合格党员标准约束线上线下言行,而非断章取义解读政策、借流动党员名义规避自身整改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6-7-17 12: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出示你的证件。任何执法单位先出示证件,再执法。

 楼主| 发表于 2026-7-17 12: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事实,证据列举清楚,你的诉求究竟是什么?满天飞了几年。

 楼主| 发表于 2026-7-17 12: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7-17 12: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7-17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期分不清“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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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17 13: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7-17 13: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溏醭熥瘆擓扽麤 发表于 2026-7-17 12:19
歪曲流动党员管理政策,混淆权责、规避自身党员义务一、偷换概念,刻意混淆“短期流动党员”与“长期异地定 ...

发表于 2026-7-17 16: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锤子证件,有证件,有官位的,不会在这上面展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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