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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合作五年后,律师以“劳动关系”为由向律所高额索赔,行业诚信底线与裁判公正性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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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3月2日,执业律师穆某与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律所”)同步签署了《劳动合同》与《合作协议书》,《劳动合同》双方均未留底,只交给司法局备案,《合作协议书》双方均留有底稿,并按照《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方式履约五年之久。穆某欲新设立律师事务所但未能按规定移交案件档案材料与原单位某律所发生纠纷,随即以《劳动合同》为依据要求某律所支付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约30万元。而这种不合法、不符合行业惯例的诉求却得到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大部分支持。这一裁决近日引起律师行业热议。
笔者通过深入调查了解,走访案件当事人,查阅所有在案证据,并咨询劳动争议类法律专家,现将本案全貌客观真实展现如下:
2021年3月2日,某律所(甲方)与穆某(乙方)签订《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该制式合同双方均未留底,用于司法局备案。同日,为明确双方合作模式和权利义务,某律所(甲方)与穆某某(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协议约定:双方系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乙方自行安排时间,不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双方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甲方可根据乙方需求为乙方推荐、分配相应案源。乙方不坐班,无需考勤打卡,乙方存档费、各项培训费、年检费、社保等相关费用均自行负担。本协议如与双方签订的相关劳动合同冲突的,劳动合同作废,以本协议为准(文末图片为《合作协议书》全文)
专业人士认为:从《合作协议书》约定:“本协议如与双方签订的相关劳动合同冲突的,劳动合同作废,以本协议为准。”“双方系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 乙方自行安排时间,不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双方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这些条文可见双方的真实意思并不是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是双方依据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依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由此,《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因为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而无效。
此后,某律所与穆某就按照《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提成方式和提成比例,根据案件到账款金额,在扣除社保费和个人所得税后向穆某支付提成金额;穆某每次领取提成款前,均在确认签字一栏签名确认。穆某对此从未提出异议。
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显示:某律所账户在2021年4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向穆某账户转账款项的日期、摘要和金额分别为:2021年5月28日“报销费”4237.18元、2021年7月1日“法律援助补贴”8280元、2021年7月27日“报销”12038.81元、 2021年8月18日"法援补贴”2484元、2021年8月27日“法援补贴”3726元、2021年9月3日“报销”7318.08元、2021年9月30日“报销”3580.08元、2021年12月6日“法援补贴”2484元、2021年12月20日“报销”528.12元、2022年4月6日“法援补贴”12328.74 元、2022年4月6日“报销”463.32元、2023年4月20日“23.3月 报销款”2431.32元、2023年5月29日“23.4月提成款”5714.89元、 2023年8月24日“23.7月提成款”7488.54元、2024年12月31日 “法援热线补贴(9.23-11.30)”6500元。某律所认为:律师事务所没有垫付法援补贴的义务,只有代收代付的义务,某仲裁委员会认为律师事务所未举证证明已经支付了法援补贴就要承担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律师事务所只有收到法律援助中心的转款之后才有代为支付的义务。
穆某在2024年11月11日即申请成立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决定》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一、批准成立‘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住址:北京市XX区XXX街X号X座X层XXXX,负责人:穆某……2024年11月18日”。
短信截屏显示: “2025年1月24日周五下午7:03【北京市司法局】你好,你所穆某律师,已正式提交转所申请,拟转入北京XX律师事务所(XX区)执业。 依据本人承诺,其与你所债权债务、业务档案和财务均已结清。如对承诺内容有异议,请于收到短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转入所住所地区司法局提交书面材料(包括终止转所业务申请书、区司法局或区律协的受理投诉告知书或投诉受理通知书等投诉成立手续证明)。逾期未提交,在转所申请审批通过后,又提出异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不予支持。”
穆某与“朱某-某律所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穆某于2025年10月19日22:44分向律所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图片。穆某主张其于2025年10月19日因拖欠工资、服务费、提成及值班补贴等为由向某律所发送了离职通知。穆某于2025年11月14日提起仲裁申请。
某律所认为:穆某在2024年11月11日即申请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并向司法局承诺与原执业所之间债权债务、业务档案和财务均已结清。就表明当时已经处于离职状态,即使提起劳动仲裁也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某律所给穆某缴纳了2021年3月至2025年11月的社会保险,但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穆某自行承担。某律所也未指派过值班任务,是由律所人员乔某与司法局对接后在工作群里发布相应内容,执业律师有时间、有需求可自行参加。
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西城区劳动仲裁委仅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作协议中也有一条为穆某需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规定,就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是过于武断和粗暴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7号、238号裁判观点: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审查和考察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考察双方是否构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具体而言,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本案中穆某本人也认可在某律所期间无需坐班,不记录考勤,说明其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有自主决定权。工作过程由穆某完全自主,虽然约定了穆某应遵守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但某律师事务所并未建立完善的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没有建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也从未对穆某适用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进行过管理。从未对穆某进行工作指派、业务管控、绩效考核及奖惩管理,其仅需遵守律师行业通用执业规范,完全脱离律所用工管理体系。
穆某作为提成制律师,可以独立对接客户、自行承办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自由决定收费标准。作为提成制律师,其全部收入来源于其办案提成,提成比例高达90%,律所仅收取10%的管理费。双方无固定月薪发放约定,亦无任何固定薪资履约流水,社保、税费、差旅费、办案耗材等全部执业成本均由其自行承担,执业收入随办案业绩浮动、盈亏完全自负,完全契合民事合作“自担经营风险、自主开展经营”的核心特征,与授薪律师的固定薪酬、受单位管控的用工模式有着本质区别。
某律所从未强制性安排工作,仅提供案源信息、值班信息,是否从事相关业务由穆某某自行选择。可见某律所与穆某没有支配性劳动管理关系,没有人身依附性,不构成劳动关系。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不成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也不存在经济补偿金项目。
关于值班补贴,律师事务所只有代收代付的义务,并无提前垫付的义务。仲裁委在没有证据证明律所已经收到款项的情况,就裁定由律师事务所支付其值班补贴是错误的。
针对该裁决,某律所认为,本案最能证明穆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发起劳动仲裁的核心事实在于:
2024年11月11日,穆某以自身为负责人,申请设立北京XX律师事务所。并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书面承诺,明确自认与某律所的所有债权债务、财务账目已全部结清。该书面承诺足以证实双方五年合作期间,不存在任何未结清的工资、补贴、提成、财务纠纷。
本该是履约完毕、账目两清、平稳终止的合规民事合作,却因个人利益发生恶意反转。2025年11月14日,穆某公然背弃自己亲笔签名的书面承诺,无视五年客观履约事实,无理追索四年半固定底薪、12348法律援助值班补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款项,总索赔金额近30万元,其诉求违背客观事实、行业惯例与基本法理。
本次仲裁裁决存在根本性实体错误,脱离客观履约事实、突破北京市统一司法裁判规则,裁判尺度严重失衡、事实认定明显错误。根据北京高院、北京市仲裁委劳动争议专项解答,以自有法律专业技能独立提供服务、自担经营风险、无人身隶属关系、不受单位管理支配的提成律师、自主执业律师,依法不属于劳动关系。
除实体裁判错误外,本案仲裁员陈某某的审理工作存在多处明显程序瑕疵,审理过程有失公允、裁量标准失衡,履职行为极不规范。审理期间,律所依法提交关键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核实穆某某新设律所的审批时间,该证据直接决定仲裁时效起算点,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事实,但仲裁员无任何正当理由予以驳回,非法剥夺当事人法定举证权利。同时,律所提交的完整银行流水、执业佐证等核心补强证据,仲裁庭一概以举证期届满为由拒收,未区分关键证据的补强价值与法定证明效力。在证据采信上,仲裁庭实行明显双重标准,片面采信对方证据。
此外,案涉裁决文书存在律所主体名称书写错误等重大瑕疵,竟然出现了“某律所股份有限公司”这一荒唐的主体称谓,文书严谨性、规范性缺失。
业内多名资深法律人士表示,本案绝非普通的劳资纠纷,而是事关北京律师行业合规合作秩序、营商环境与司法诚信导向的标杆性典型案件。若此种“履约时认民事合作、纠纷时认劳动用工”的背信投机诉求得到司法机关支持,将彻底打乱北京律所提成律师的常态化合规合作模式,变相纵容恶意维权的不良风气,产生恶劣的行业示范效应。
目前,某律所已依法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错误仲裁裁决,驳回穆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坚决通过司法途径纠正仲裁错裁问题,全力维护律所合法权益与行业经营秩序,守住司法公正底线与法律职业诚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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