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4年7月22日入职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承接的 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 物业项目工作,工作地点位于达州市达川区。 在工作期间,本人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始终未变。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本人被要求更换劳务派遣签约主体,具体过程如下: 1. 第一阶段:我于2024年7月22日与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建立劳动关系,而在签订合同时却与 浙江中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以派遣的形式在 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州市公司 工作,所有的面试、管理、打卡、工资结算、奖惩、绩效都是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决定。所有的一切与 浙江中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无半点关系。这是典型的真用工,假派遣。
2. 第二阶段:2025年2月18日,因项目安排,本人被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要求转签至 卓悦数科企业服务(江西)有限公司,并与第三被告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 此次变更派遣公司系项目方及用工单位安排,并非原告个人原因离职,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然而,上述三公司在用工期间,均未依法足额为我缴纳社会保险。 现因项目结束,本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原告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上述三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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