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收到贵局6月23日关于“锦绣山河二期珑湾项目面积问题”的回复。感谢贵局的回应,但经仔细研读,我认为回复内容在事实认定、责任界定及文书规范性上仍存在诸多疑点。 作为市民,我尊重职能部门的工作,但也恳请贵局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给予正面、准确的解释,而非简单的法条引用: 一、 文书规范性质疑:责任主体名称核实 贵局在回复中明确指出:“产权登记时的实测面积为岳池县三合测绘有限公司按房屋现状测算”。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无“岳池县三合测绘有限公司”,准确名称应为“岳池县三和测绘有限公司”。 请问: 主体准确性:行政公文具有严肃性,连核心责任主体(测绘单位)的名称都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如何体现行政工作的严谨性? 审核流程:既然贵局强调“测绘单位对成果质量负责”,那么在出具正式回复前,是否对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核实?这种低级错误的出现,是否侧面反映了相关科室在核查工作时存在疏漏? 二、 历史数据与现行数据的衔接问题 贵局回复称:“预测面积按图纸测算,实测面积按现状测算,误差属正常现象”。我们理解技术上的误差,但无法理解时间跨度带来的管理脱节。 税务与不动产的数据一致性:2018年办理契税时,税务部门依据的面积数据为95.06平方米。为何7年后,同一套房屋的登记面积变成了96.48平方米?如果当年的备案数据是错误的,为何当时能顺利完税?如果是正确的,现在的变更依据是否充分? 行政效能与信赖保护:从2018年交房到2025年才完成权籍调查,中间长达7年的滞后并非业主原因造成。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信赖,业主已按当年数据完成了交易和纳税。 如今因行政确权滞后导致的面积差异和潜在差价,完全由业主承担是否符合“信赖保护原则”? 三、 关于“自行鉴定”的回复 贵局建议“如有异议可委托鉴定”。我们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但在行政程序内部,主管部门的初审责任不应缺位。 测绘报告在归档前,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面对如此巨大的面积变动(特别是涉及公摊系数的变化),贵局在审核环节是否发现了异常?如果审核通过了,说明行政部门认可该数据;现在出现争议,行政部门不能仅做“二传手”,而应主动协调测绘单位向业主解释具体的测算细则(特别是公摊部位的认定),而不是简单推给司法途径。 综上,恳请贵局: 更正回复中的单位名称错误,并致歉以正视听; 调阅2018年备案档案与2025年权籍调查档案,书面说明面积变化的具体构成(是套内变了还是公摊变了); 针对因行政滞后导致的面积差异处理,给出一个兼顾法理与人情的协调方案。 期待贵局严谨、负责任的再次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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