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裁决书,最终给出的是“驳回全部请求”的结论。其实从5月中旬以来的种种迹象看,zz对巴州区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已逐渐不抱希望。但拿到裁决书后,还是认真看了几遍,只是越看越觉得荒唐。
从“本委认为”看起,巴州区仲裁委的逻辑链条大致是:引用国发〔2018〕16号文强调企业自主权→认定争议属于工资总额执行问题→认为申请人推算无法认定符合制度→据此驳回全部请求。表面看戴帽穿靴、条理清楚、逻辑严密,实则通篇都在煞费苦心、偷换概念、回避焦点,堪称一桩“糊涂官”裁判的“糊涂案”。
一、混淆法律依据:错误适用国发〔2018〕16号文件
裁决书大篇幅援引《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并以此作为驳回zz请求的主要依据。国发〔2018〕16号文规范的是什么?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纵向国资监管关系。就央企国网而言,解决的是“国务院国资委怎么给国网公司定总盘子”的问题。而zz的劳动争议是什么?是作为劳动者的zz与用人单位国网巴州公司之间的横向劳动关系,解决的是“国网巴州公司怎么按照自己和上级公司定的规矩给zz发工资”的问题。用一个规范“国务院国资委与国网公司”关系的文件,来为“国网巴州公司违反自身承诺”的行为开脱,完全是驴唇不对马嘴。更何况,国网系统实行“总部—省公司—市公司—县公司”四级管理体系,国网巴州公司作为县级分支机构,仅能在授权范围内执行既定的薪酬制度,并无独立的工资总额决定权。巴州区仲裁委用这份文件为国网巴州公司内部分配的违规行为背书,在逻辑上根本站不住脚。
二、偷换争议焦点:以“工资总额预算的宏观管理”替代“薪酬计算规则的执行”
zz的诉求自始至终都很明确:国网巴州公司及其上级公司制定的薪酬制度,白纸黑字写明了薪点点值的计算公式、高级师对应的岗位层级及待遇水平,但实际执行下来的数额与制度规定严重不符。这本质上是“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其自身生效规章制度”的问题,是一个劳动合同履行和规章执行的问题。
然而,仲裁裁决却大笔一挥,将zz的诉求定性为“归结于被申请人公司的工资总额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的争议”。它完全忽略了当事双方提交的制度文件、计算公式等核心证据,将微观的“计算是否合规”问题,偷换成了宏观的“总额预算如何执行”问题。这是对案件事实的视而不见,也是对zz诉求标的的根本性误判。这种指鹿为马式的认定,注定了裁决结果的荒谬。
三、颠覆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定,加重劳动者举证负担,豁免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这更是巴州区仲裁委程序严重违法的深层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证明薪酬发放合规的核心证据(制度文件、工资台账、测算底稿、审批程序及公示资料等)均由国网巴州公司掌控,其依法负有举证责任。
zz作为劳动者,已穷尽所能,依据公开的制度文件及有限数据进行了合理推算,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反驳zz主张的举证责任已完全转移至国网巴州公司。若其认为自身行为合规,只需拿出测算数据即可轻松证伪zz的推算。然而,国网巴州公司自始至终未提供任何实质性反证。更值得注意的是,在仲裁举证阶段,zz已依法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但仲裁委既不予签收,也未作任何处理答复。
在此情况下,仲裁裁决以“申请人提出通过推算对比计算的克扣和减少标准工资和工龄工资金额,以及减少绩效工资和通讯费金额,无法认定符合企业薪酬管理制度”为由驳回请求,实质上是在用人单位未提供任何反证的前提下,以劳动者未能证明“用人单位不违规”而驳回其全部请求。这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彻底颠覆,等于主动豁免了国网巴州公司的全部法定举证义务,将劳动者置于绝无可能完成的证明困境中。据此作出的裁决,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法。
四、疏于证据审查:对劳动者提交的关键证据未作审查或审查流于形式
在举证期间,zz提交的计算方法和结果均严格依据国网巴州公司薪酬制度中的计算公式,结合公开的薪酬数据得出,逻辑清晰、依据充分。但仲裁裁决没有对zz的计算过程、数据来源、逻辑推导做任何具体分析和反驳,仅以一句“无法认定”就全盘否定,完全没有履行证据综合审查的法定职责。自由心证不是任意心证,必须基于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巴州区仲裁委不加论证就否定合理推算,本质是放弃了审查义务,导致裁决结果丧失公正性和说服力。
综上所述,这份裁决实体上混淆法律、回避焦点,程序上倒置举证责任、包庇违法,其结论从一开始就是注定的。这样的裁判,不仅未能定分止争,反而彻底暴露了巴州区仲裁委专业性和公正性的缺失。面对这样一份糊涂的裁决,zz唯有坚持,竭尽所能,通过一切可行的合法途径继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