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熊伟,家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石龙镇万年山村1组8号,从小家庭贫困,父母匀是孤儿,八九十年代,饱受邻里欺凌,尤其是熊荣他们一大家,在当时他们都是比较有权有钱又有势的存在,他家为了修房子,强行把我们家撵走,为了拆我们家老院子还把我父亲按在地上打了好几次(村里面的老人都可以做证)我们家的老宅基地就这样一直被他们家占有着,直到2015年我们家搬出去修的房子已成危房,无法居住,当时家庭条件也非常困难,无法拿出多余的钱来盖房子,刚好当时国家有扶贫政策,考虑到现在的宅基地吃水困难,余是辗转又回到了老院子修了2间30平米,一家3口,2间30平米房子居住生活确实过余狭小,于是本人于今年年初在房屋左侧搭建占地约18平方米钢棚,作为厨房和堆放杂物(也就是一直被他们家强占多年的他口中所说的他家的院坝)因为是近100年前的老院子,确实没地方。今日我收到一份强拆通知书,于是写了如下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前没写过,也不知道对不对,希望大家指教,我也好正式上交,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熊伟,身份证号:5113211982xxxxxxxx 联系电话:_1320111xxxx 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石龙镇万年山村1组8号 被申请人:南部县石龙镇人民政府 地址:南部县石龙镇 复议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6〕第7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石府函〔2026〕47号文件确定的处置原则,对案涉18㎡钢棚附属用房办理补办备案手续,纳入村级宅基地台账管控。 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石龙镇万年山村村民,家庭实际共同居住为三口人,享有本村宅基地使用权,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现有主住房建筑面积32㎡,该房屋为当年享受国家危房改造精准扶贫政策扶持修建。该房屋面积狭小,三口人居住,仅能够勉强满足基本住宿,没有多余空间做饭、堆放农具、粮食、农用生产物资等。为解决农村家庭生产储物实际困难,2026年初本人在宅基地建设用地范围内搭建占地约18平方米钢棚,该建筑仅用作做饭、堆放农具、农用物资、家庭杂物等,不作为居住生活用房。住房连同附属用房总面积,未超过四川省农村宅基地人均70平方米的管控标准。(石府函〔2026〕47号原文:旧房属危房,无法居住,在时任村委会和驻村工作组的帮扶下,迁回老宅新建了一问住房,享受了国家危房改造专项资金(8000元人民币),不足部分由熊伟自己筹措,建筑面积约32平方米。此时,熊伟住房与您住房相隔3.2米左右,但熊伟此时建设房屋的宅基地并非熊伟老宅,属于熊定刚老宅,是当时村委会协调兑换。2026年初,熊伟在该房屋屋顶加盖钢棚时向东延伸了2.3米,并以铁皮为外墙,扩建的建筑约18平方米) 被申请人此前在石府函〔2026〕47号信访答复意见中,经现场踏勘、调查取证后作出明确认定:案涉钢棚附属用房仅系修建时未履行报批程序,属于程序性手续违规,不属于恶意违法占地,不属于法定应当强制拆除的情形,处置方式应当为督促补办手续、纳入村级台账管控。(石府函〔2026〕47号原文:熊伟修建的住房以及扩建的附属用房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且未超过规定面积,扩建附属用房时未履行申报手续属实。一户一宅合规,不属于必须强制拆除情形,属于程序违规,不是恶意违法占地,应该依法从轻、柔性处置,以补办手续、台账备案管控为主。我镇将督促熊伟限期完善手续,若期限内熊伟不能完善手续,我镇将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介入查处) 但被申请人就同一处建筑物,后续又向本人送达〔2026〕第7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要求本人自行拆除该钢棚。同一行政机关针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相互矛盾的处理意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人并无恶意违法占地的主观意图,修建该附属用房是基于精准扶贫修建房屋面积有限、家庭人口多,农村生产生活储物的客观现实需要。现已主动向万年山村村委会、石龙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属用房备案申请书》,积极申请补办备案手续,愿意完全接受镇村两级的监督管理。本案邻里采光、地界权属方面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调解或者民事诉讼途径处理,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强制拆除的依据。 另外,案涉〔2026〕第7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文书未完整、规范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法定期限,行政执法程序存在瑕疵。 若案涉建筑被强制拆除,我家庭将彻底丧失厨房、农具、粮食的存放场所,将造成申请人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直接影响农村家庭正常生产生活。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南部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手写签字按手印):__ 2026年_8_月__10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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