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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水发水电有限公司、水发安和集团有限公司虚假诉讼、恶意破产的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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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7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
水发水电有限公司是山东省国有企业水发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国有企业,又是水发安和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经营者。作为水发安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我们现实名举报:水发安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安和)与水发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水电)相互串通,在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制造虚假借款诉讼,骗取法院判决确认虚假的1.2亿元债权,水发水电再利用该生效判决文书,通过天府新区法院执行程序,将水发安和核心资产转移至水发水电名下的违法犯罪事实。该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水发安和股东、债权人的合法经济利益。更为恶劣的是,近日,水发安和更是利用这一虚假诉讼确认的债务作为其负债清单的一部分,向天府新区法院申请破产预重整,试图再次利用司法破产程序将水发安和欠的债务和股东投资全部消灭!为此,我们呼吁尊敬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关注本案,调查核实并督促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纠正虚假判决、虚假执行,并制止恶意破产行为,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反映人的基本情况
反映人:王敏,系水发安和债权人。根据天府新区法院(2024)川0192民初8932号民事判决:由水发安和向王敏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水发安和拒不履行,该案目前在天府新区法院执行过程中。
反映人:林心钦,系水发安和债权人。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01民终2200号民事判决:水发安和应向本人支付工程款6676365.24元及利息;根据【2026】中国贸仲川裁字第0011号裁决书裁决:水发安和应向林心钦支付质量保证金182362.67元及利息。以上判决和裁决均产生法律效力,水发安和拒不履行,两案均在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
反映人:李龙,系水发安和债权人。根据天府新区法院(2024)川0192民初7026号民事判决:水发安和公司应向李龙支付工资、资金、一级建造师证书费用等共计1081506元。该判决生效后,水发安和拒不履行,该案目前在天府新区法院执行过程中。
反映人:会理宏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系水发安和债权人。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1民终25164号民事判决:水发安和公司应向会理宏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49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水发安和拒不履行,该案目前在天府新区法院执行过程中。  
反映人:四川骅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水发安和股东。
反映人:四川东方浩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系水发安和股东。
反映人:会东光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系水发安和债权人、会东县鲹鱼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反映人:陈钢,系会东光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会东县鲹鱼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虚假诉讼基本事实
水发安和有三名股东:水发水电(占股51%并实际控制公司经营权、人事权)、四川东方浩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占股17.15%,四川骅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占股31.85%。水发水电是水发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0年以来,水发水电母公司水发集团公司决定在会东县投资建设大弯腰树电站,2021年,水发集团利用会东县鲹鱼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由水发安和间接控股,简称鲹鱼河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1.2亿,鲹鱼河公司取得该款后,又转给水发安和,用于支付电站建设工程款(因水发安和是该电站建设的总承包方),水发安和按照水发集团安排,将该款用于大弯腰树电站建设。这一事实表明:大弯腰树电站系水发集团在川投资、经营和实际控制的项目,案涉1.2亿元贷款是用于水发集团所属的大弯腰树建设,该项目由水发集团安排其控股的公司水发水电、水发安和、鲹鱼河公司分别负责统筹、建设、融资等事宜。上述公司表面上各自独立,实际上是水发集团实际控制人财物、分别承担不同经营任务的“家族型”公司。
2023年,银行贷款到期需要偿还,水发集团给水发水电拨付1.2亿元用于偿还贷款。水发水电收到该款后,于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10月10日,分12次向水发安和以“借款”名义全额拨付,水发安和收款后,又将该款转至鲹鱼河公司,由鲹鱼河公司用于偿还上述银行贷款,以上资金流向表明,水发安和实际上并未向水发水电和鲹鱼河公司借款,仅仅以“借款”名义通过水发安和过了一下账而已。但是,2023年10月25日,水发水电在“出借”全部款项后不足20天,即向天府新区法院起诉追索该“借款”,本案在审理中,水发安和承认“借款属实”,2024年4月23日,天府新区法院作出2023)川0192民初8174号民事判决:由水发安和向水发水电归还借款1.2亿元及资金利息。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水发水电遂向天府新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天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2024)川0192执2313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裁定将水发安和名下唯一、核心资产--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大道一段一号的房产以2120万元抵偿给水发水电,除水发水电外的二十余个其他债权人共计近2亿元的债权受偿金额均为零!不仅如此,今年6月份,水发安和又向天府新区法院申请破产预重整,妄图用破产程序将我们的全部股权投资和债权冼白了事!

我们有大量的证据证明:上述天府新区法院审理的水发水电诉水发安和借款案及后续的执行案件,是水发水电利用其对水发安和的控股身份和地位,滥用控股股东权利,与自己实控的水发安和公司共同策划、共同制造、有序推进的虚假诉讼、虚假执行案件!

一、案涉1.2亿元资金并非借款,而是水发集团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
如前所述,水发集团以鲹鱼河公司名义在银行贷款1.2亿元用于大弯腰树电站建设,该贷款到期后本应由水发集团直接偿还,但水发水电为了虚构其与水发安和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收到水发集团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1.2亿元后,水发水电以“借款”名义向水发安和转账,再由水发安和以“偿还鲹鱼河公司借款”名义转给鲹鱼河公司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而所谓的“偿还鲹鱼河公司借款”,实际上是按水发集团安排,由鲹鱼河公司向水发安和支付的工程款。这一事实,有工程总包合同、工程款项支付凭证,有水发安和股东证实“对水发水电与水发安和之间的1.2亿元借款未经股东会讨论、不知情”,有鲹鱼河公司股东证实“对鲹鱼河公司与水发安和公司之间的借款未经股东会讨论、不知情”予以证实,也可以通过上述公司之间的银行流水予以证实。所以,该“借款”法律关系实际上不是真实的,是水发水电与水发安和共同故意制造出来的。这个虚假借款法律关系能够成功设计,虚假诉讼能够顺利推进,根本原因就是水发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水发水电,对水发安和、鲹鱼河公司具有实质财务、人事、项目的控制关系。

二、双方制造虚假诉讼的目的和后果,就是保住水发安和的核心资产不被其他债权人执行
水发安和对我们的欠款类型包括民间借贷、工程欠款、劳动报酬,涉执行案件二十余件,债务金额近2亿元。从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放弃上诉、立即申请执行、最终取得水发安和财产这一系列事实看,水发水电和水发安和最迟从虚构借款关系那里起,就是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虚假诉讼和虚假执行、恶意破产,其目的就是用违法手段逃废债务,让我们多年以来一分一厘积攒的血汗钱、付出劳动应得的报酬,都最终无偿流向水发水电!在案涉虚假借款案件执行过程中,除水发水电外的其他债权人近2亿元债权无一分钱受偿,如果再任由水发安和违法破产,则我们的债权就丧失全部受偿希望,水发水电通过上述虚假诉讼和恶意破产来侵吞我们财产的目的就最终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天府新区法院在审理该借款案件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关于“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已经注意到案涉诉讼存在“无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情形,此时,审判法官应该按照该条“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的规定,将上述要素逐一审理清楚,才能得出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的正确判断。但是,审判法官在发现“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后,却不按上述规定审理,仅仅“要求水发水电补充提交近三年财务报表等证据”(一审判决书记载),法院放弃了法律规定的对“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的审查,在水发水电庭后提交了《水发水电公司2021年度至2023年度财务报表》后,审判法官即认定“可以排除虚假诉讼”!正是天府新区法院审判法官的这一违法审判、违法认定,为水发水电与水发安和共谋的虚假诉讼进行了法律背书,亦为目前债权人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向天府新区法院申请再审撤销案涉判决设置了强大的法律障碍.

恶意申请破产事实
近两年来,水发水电、水发安和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破产或破产预重整。目的就是以破逃债,不仅主观目的上具有恶意,在这两次申请过程中亦均存在故意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利益的事实。具体表现在:
一、利用控股优势强推预重整股东会决议。2024年10月26日,水发安和董事长郭良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对水发安和破产预重整事宜,公司三名股东中,除了提出议案的水发水电公司外,其他两名四川民营企业股东均表示不同意对安和进行预重整。但因水发水电一家股东就占股51%,超过表决所需的“半数”,故此次股东会强行通过了“同意预重整”的决议,并利用该决议启动了破产预重整程序!其他两名股东均无力抗衡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流氓行径,只能眼睁睁看着水发水电与水发安和联手把一个本来大有希望的企业搞死。
二、不断变换主体申请破产。水发水电于2024年就曾以债权人身份向天府新区法院申请破产,被股东举报其涉嫌虚假诉讼后,又仓惶主动撤回破产申请;今年,水发水电又安排水发安和以债务人身份申请破产预重整,在明知破产预重整不会成功的情况下,妄图利用“庭外重整与庭内重整衔接、破产预重整失败即转入破产重整”的规定,实现迂回破产、逃避债务的目的。表明水发水电、水发安和此次申请破产预重整,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恶意破产。
三、高额破产债务不能自圆其说。水发安和向天府新区法院申请破产预重整时,报称其负债二十余亿元,在法院组织听证时,公司其他两名股东均质疑该债务的真实性,怀疑水发安和就是水发集团、水发水电专门安排的“背债公司”,且前述有着巨大争议的1.2亿元债务亦被纳入破产债务。面对质疑,水发安和却不能提供完整的、有据可查的债务证据,最后被法院要求其补充提交!
四、恶意规避案件管辖。水发安和存在境外投资事实,即水发安和持有老挝拉希达公司10%股权。且水发安和属国有企业投资并控股、债权人众多、多年来争议不断,其申请破产必将在社会上带来重大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水发安和申请破产预重整案件原则上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水发安和故意隐瞒这一事实,直接向天府新区法院提交申请,妄图降低管辖层级,实现快速破产目的!有传闻称:水发水电的上级部门主动接触天府新区党委政府某领导,专门协调由天府新区法院快立、快审、快结事宜,该传闻更进一步印证了水发安和隐瞒重要事实在天府新区法院推进破产预重整的企图。
五、违规向法院推荐预重整管理人。水发安和向天府新区法院去函称:“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推荐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管理人”。据我们了解,天府新区法院已同意该推荐,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已实质介入该案。但是,根据上述成都中院《指引》第八条规定,预重整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只有以下三种:一是自愿报名、随机摇号;二是债务人、债权人、主管部门共同推荐;三是特别重大案件竞争选任。本案中,仅由债务人水发安和向法院推荐的行为属于故意规避法律的无效推荐,发现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天府新区法院决定由发现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管理人是违反《指引》规定的错误决定。水发安和明知《指引》对选任预重整管理人有明确的规定,仍“依据《指引》”书面向法院去函推荐,存在故意误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大嫌疑。
尊敬的领导:水发水电是山东省属国有企业,他们到四川来,背着国企的皮,却不干正事、干实事,尽干一些玩资金、玩套路的歪门邪道,利用我们对政府的信任,骗取我们的血汗钱!这样的国企,严重超越法律和道德底线,严重损害人民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严重损害四川人民和四川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今天实名举报,揭露他们滥用职权、相互勾结,通过虚假诉讼、恶意破产,侵吞众多在川民营企业和个人的合法财产的事实和真相,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关注!

我们的诉求是:
一、恳请领导督促天府新区法院立即终止对水发安和申请破产预重整及后续破产案件的审理;
二、恳请领导督促天府新区法院撤销虚假诉讼、虚假执行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程序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
三、恳请领导督促天府新区公安分局对水发水电、水发安和、鲹鱼河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予以刑事立案,依法追究上述公司的刑事责任。

联系人:赵舒雅: 1563XXXX705
                 028-8171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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