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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执法全程未出示执法证件,执法程序基础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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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9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人姓名: 李昌值 性别:____ 民族:____ 身份证号:5130231XXXX5240011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阳光大道89金山御景金山御景蓝湾3
被申请人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分局 处罚决定书编号:5101123400165004 ,5101122402301263
复议请求
1.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决定;
2. 确认被申请人本次查处酒驾执法程序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2608101948分许,申请人驾驶车辆行至龙泉驿区洛带镇幸福大道博瑞酒店路段,被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拦停查处。本次执法全程存在未出示证件、恐吓施压、诱导签字、剥夺告知权、拒绝当事人合法血检请求等多项严重程序违法,具体事实如下:
一、执法全程未出示执法证件,执法程序基础违法
民警拦停、呼气检测、制作文书、要求签字全过程结束,现场所有执法人员均未主动出示人民警察执法证件,我无法确认现场人员执法资格,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法律规定。

二、以营运车辆拘留进行恐吓、言语诱导,致使我在非真实自愿情形下签字
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0mg/100ml。民警告知我,如果我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就要拘留;同时对我进行诱导,告知我 20mg 已经是最轻的处罚,劝我直接签字。 在民警恐吓、误导的心理压力之下,我稀里糊涂在呼气检测文书上签了字,签字并非我真实自愿认可检测结果,是受办案人员言语施压、误导形成。

三、未依法告知法定救济权利,没有告知我:对吹气结果有异议有权当场申请抽血检验执法人员从头到尾,没有向我明确告知:对呼气测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当场申请抽血检测这一项法定权利。我并不知晓该救济途径,所以签字当时没有口头提出异议。
四、签字约二十分钟后,我主动当场要求抽血检验,被办案民警拒绝 签字完成大约二十分钟,我反应过来,当即向现场民警明确提出要求抽血复检。但是民警答复我:已经签字,就不能再抽血。直接拒绝我的抽血申请。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当事人对呼气结果有异议应当当场提出,应当立即提取血样 本案我之所以签字时没有提出异议,根源是办案民警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没有告知我享有抽血复检权利,并且以拘留进行恐吓、言语诱导签字。该签字行为,不能等同于我客观上对呼气结果真实无异议。呼气 20mg 属于酒驾临界值,呼气仪器存在误差,抽血才是最客观准确的定案证据。因执法人员不告知权利、恐吓诱导,剥夺我血检机会,仅凭一份受误导签字的呼气报告单就定案,属于证据取得程序违法,该呼气检测结果不能单独作为处罚我的合法依据。

五、办案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比例原则。本案数值处于酒驾临界,在没有告知权利、存在言语施压恐吓、剥夺抽血复检权利情况下直接处罚,所作行政处罚事实依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调查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救济权利。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该行政行为

六、执法违背行政公正、审慎、比例原则
本案为最低临界微量数值,无事故、无超速、无从重情节,本应审慎执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复检权利。
但被申请人通过恐吓、隐瞒权利、拒绝复检的方式直接处罚,执法粗暴、裁量失当,明显违反行政合理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执法必须亮证、处罚前必须告知事实、依据、当事人全部陈述、申辩、救济权利;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当事人对呼气结果有异议,应当立即抽血检测;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血检是认定酒驾的最终法定依据,执法机关不得非法限制、剥夺当事人复检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主要证据不足、明显不当的,应当予以撤销
总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本次执法存在:未出示执法证件、恐吓施压、诱导非自愿签字、隐瞒法定血检权利、违法拒绝当事人现场血检申请等多项重大程序违法。
案涉处罚依据来源不合法、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

恳请复议机关依法调取全部现场执法记录仪完整视频,查清全部违法执法事实,依法撤销涉案行政处罚,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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