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政策的建议 尊敬的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您好!本人为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就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提出两点政策优化建议,供贵中心政策修订、完善时参考。 第一,建议扩大装修提取房产地域范围。当前职工办理公积金购房贷款,允许职工、配偶在户籍地的市外自有住房办理业务,实现了异地自住住房的政策覆盖。希望装修提取公积金能够参照该执行口径:允许缴存职工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但位于宜宾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有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宜宾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装修。 原因是:很多职工长期在宜宾工作缴存公积金,但自住房屋购置在本人、配偶的户籍原籍,平时会回乡居住、度假、探亲。现有政策仅支持本市范围内房产,这部分缴存人的公积金权益无法得到释放,和异地购房可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政策口径不一致。建议统一政策逻辑,对职工户籍所在地的外地自住住房,在核验不动产权证、户籍证明的前提下,允许办理装修提取。 第二,建议放开房龄限制,不局限于新房,将房龄10年以上存量自住住房纳入装修提取范围。 不少职工名下老旧自住住房,房屋居住多年,管线老化、设施破损,存在局部改造、整体翻新的现实刚需。目前如果仅允许新房办理装修提取,大量房龄10年以上家庭改善居住条件的合理需求无法得到政策支持。建议把房龄满10年(含10年)的存量自住住房,纳入装修提取适用范围。可以配套设置约束规则,例如同一套住房设置提取间隔年限,核验不动产权证,提取金额设置上限,兼顾便民与资金安全。 以上两点建议,既契合公积金“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制度定位,也可以和我市异地购房公积金业务规则保持统一,更好惠及广大缴存职工。恳请贵中心予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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