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44|评论: 0

[焦点关注] 以案说法:法官解读“转供电”的电费怎么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6-9-4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解读“转供电”的电费怎么收

终端用户到户电价不高于主体到户均价的1.0638倍



◇内江融媒记者 高波

在商业综合体里经营的商户,大多遇到过这类情况:电费不直接交给电力公司,而是转交物业或房东,收费标准往往高于电力公司直收电价。这种由中间方转手供电的模式,法律上称为“转供电”。

转供电电费收费标准如何界定?物业或房东能否自主定价?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租赁合同纠纷,对此作出明确裁判指引。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商户甲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承租商业广场两层房屋用于经营酒店、网吧。合同约定电费按每度1元收取,采用预存电费模式。

商户甲核对电力公司收费单据时发现,该商业广场实际平均购电电价低于合同约定标准,遂主张物业公司违规加价收取电费,双方就此产生激烈争议。物业公司则以商户拖欠电费为由,切断其空调外机电源,商户随即发函要求解除合同。

最终,双方诉至法院——商户起诉要求退还多收电费,物业公司反诉要求商户支付房屋占用费、水电费及物业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物业公司从电力公司购电实际单价为每度0.71元,向商户收取电价却每度1元,价差显著。

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同时参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应当按照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对应用电量÷(1-线损率),线损率据实结算,最高不超过6%(全省平均线损率),计算可得终端用户到户电价不高于主体到户均价的1.0638倍。

据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按每度1元收取电费属于违规加价,判令物业公司向商户退还酒店部分多收取电费共计1.6万余元,后续电费结算统一按照“购电均价×(1+6.38%)”标准执行。此外,法院明确,物业公司违规收取电费的行为不构成合同根本违约,商户无权仅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商户仍需承担房屋占用费、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提醒广大商户、物业主体:

1.转供电电价不得随意定价。即便书面约定,只要超出国家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即属于违规加价。

2.维权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商户发现电费收取不合理,优先协商、投诉或诉讼维权,不得直接拒缴全部费用,否则自身或将承担违约责任。

3.预存电费不等于固定结算单价。本案虽约定预存电费,但最终结算仍需以实际用电量、合规电价为准,超额收取部分应当退还。

日常经营中,商场、写字楼商户、企业如遇电费明显偏高的情况,可先向属地电力公司核实场所实际购电单价,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