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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绵阳市高新区法院法官问责申请书正文,随后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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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问责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问责对象: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高旭
申请事项
请求调取2025年4月本案开庭及调解全程庭审录音录像,固定法官高旭违法违规办案的全部证据;
请求对法官高旭威胁恐吓当事人、强迫调解、调解程序严重违法、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等违纪违法行为立案审查,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请求核查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相关领导是否存在监管缺位,对法官违法办案不予查处的不作为问题;
请求依法审查案涉调解协议,认定调解违背自愿原则、程序违法,依法启动再审纠错程序;
请求将全部调查、处理结果,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正式答复。
事实与理由
本人所涉案件由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庭时间为2025年4月,本案主审法官为高旭。
在开庭审理及调解过程中,法官高旭多次使用威胁、恐吓手段逼迫本人接受调解方案,办案程序严重违法,侵害本人法定诉讼权利,违背司法公正,具体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事实一:庭审多次威胁恐吓当事人,拿子女读书、就业进行要挟
开庭仅半小时之内,法官高旭多达六七次口头警告、威胁本人,明确以影响子女读书、就业作为施压手段。利用当事人对子女前途的顾虑制造心理恐惧,超出合法释明范围,属于滥用审判职权、恶意施压办案。
事实二:违反调解自愿法定原则,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迫调解。
本案承办法官不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主持调解,反复以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本人接受其个人拟定的调解方案,完全违背调解自愿原则,属于强迫调解。
事实三:调解协议未宣读、未释明条款,调解程序严重违法
调解全程由法官高旭单方掌控。其自行拟定调解协议文本后,没有向双方当事人宣读协议内容,没有逐条解释条款含义、告知法律后果,严重违反法院调解规范化流程,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事实四:剥夺当事人知情权、异议权、申辩权
调解过程中,法官高旭不允许当事人核对调解条款,不给申请人提问、异议、协商、修改条款的机会,直接剥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知情权、异议权、辩论权、处分权,严重侵害当事人的诉讼基本权利。
事实五:调解结果明显不公,造成申请人重大经济损失、精神损害
调解是在持续恐吓胁迫、程序不公的前提下,本人被迫签署。调解协议明显偏袒对方,权责划分严重失衡,造成本人重大经济损失,同时带来巨大心理压力和精神损害。
本人此前已经就上述问题向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进行投诉,但是案件仍回转本院内部处理,形成“自己人查自己人”,未开展实质调查,仅简单释法明理,没有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相关领导存在监管缺位、不作为情形。
本案庭审、调解全程留有录音录像,能够完整还原全部过程,可以印证以上全部事实。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调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应当秉公中立,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使用胁迫、恐吓方式干预当事人处分权利;不得拿家属学业、就业对当事人进行施压恐吓。
3.人民法院调解办案规范,调解文书应当当场宣读、释明法律后果,保障当事人协商异议权利,禁止单方操控调解流程。
综上所述,法官高旭的行为涉嫌违法审判、违反法官职业纪律,本院相关领导未尽监督管理职责。现正式申请问责,恳请受理部门调取庭审录音录像,全面核查全部事实,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法调解启动纠错。
如本人举报内容不实,本人自愿承担一切相应法律责任。
此致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 / 四川省法官惩戒委员会
申请人(手写签字):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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