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12 线、G318 线养护工程打捆项目 (项目名称) 一、投诉
1、本项目属于养护工程,原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业绩取自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该模块系国家专门针对公路养护业绩设置的专属入库端口,所有正规路基路面养护、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业绩均应当录入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内进行管理,完全匹配本养护项目的招标属性,该设置符合项目实际履约需要。
2、招标人通过《补遗1》粗暴修改业绩审查来源,将业绩审查来源变更为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普通公路业绩库,不再限定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该修改完全违背本项目养护工程的项目属性。
3、客观系统现状:现行系统规则下,养护类项目业绩统一归集录入至【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原有錄入在全国重点公路库(普通公路业绩库)内的养护类历史业绩,绝大多数已经被系统退回、删除,不再对外展示、无法调取查询。绝大多数长期从事公路养护业务的市场主体,养护业绩均正常录入在养护资质管理模块。
4、该补遗修改后果极其恶劣:合法合规、正常开展养护业务的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其全部养护业绩均在养护模块,按照补遗1新规则将直接无法被系统检索、不能作为有效业绩。本次补遗修改并非出于项目履约的合理需要,而是刻意制造不公平门槛,明显属于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条件,恶意排斥、限制广大合法从业单位参与本项目竞争,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秩序。
5、该修改直接改变资格审查核心评审要件,对投标人资格、市场竞争产生颠覆性影响,设置的资格商务条件与本养护工程项目实际特点、履约需要完全不相适应,严重违反招投标公平竞争基本原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24号令)要求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应当与项目实际相匹配,不得设置倾向性、排他性条件,保障充分公平竞争。
3.《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招标文件及补遗、澄清文件不得设置倾向性、排他性条款,不得为特定投标人设置便利条件,应当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享有平等竞争机会。一、投诉事实
1、本项目属于养护工程,原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业绩取自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该模块系国家专门针对公路养护业绩设置的专属入库端口,所有正规路基路面养护、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业绩均应当录入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内进行管理,完全匹配本养护项目的招标属性,该设置符合项目实际履约需要。
2、招标人通过《补遗1》粗暴修改业绩审查来源,将业绩审查来源变更为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普通公路业绩库,不再限定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该修改完全违背本项目养护工程的项目属性。
3、客观系统现状:现行系统规则下,养护类项目业绩统一归集录入至【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原有录入在全国重点公路库(普通公路业绩库)内的养护类历史业绩,绝大多数已经被系统退回、删除,不再对外展示、无法调取查询。绝大多数长期从事公路养护业务的市场主体,养护业绩均正常录入在养护资质管理模块。
4、该补遗修改后果极其恶劣:合法合规、正常开展养护业务的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其全部养护业绩均在养护模块,按照补遗1新规则将直接无法被系统检索、不能作为有效业绩。本次补遗修改并非出于项目履约的合理需要,而是刻意制造不公平门槛,明显属于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条件,恶意排斥、限制广大合法从业单位参与本项目竞争,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秩序。
5、该修改直接改变资格审查核心评审要件,对投标人资格、市场竞争产生颠覆性影响,设置的资格商务条件与本养护工程项目实际特点、履约需要完全不相适应,严重违反招投标公平竞争基本原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24号令)要求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应当与项目实际相匹配,不得设置倾向性、排他性条件,保障充分公平竞争。
3.《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招标文件及补遗、澄清文件不得设置倾向性、排他性条款,不得为特定投标人设置便利条件,应当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享有平等竞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