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唐国光”名义发布的申请函帖文,发帖账号实际使用者为刘渺,并非当事人唐国光本人,该代理身份的合法性此前已经被蓬安县人民法院提出明确质疑,授权委托材料真实性存疑。现在又一次冒用村民名义在网络公开发布所谓申请函,本质属于借普通村民民生问题进行网络碰瓷,混淆视听。
第一,主体身份存疑,无权以唐国光名义对外公开发函施压。蓬安法院在之前相关事件办理过程中,就已经指出刘渺提交的唐国光授权委托材料疑点重重,无法证实是唐国光本人真实意愿授权其对外发声、代为维权。网络回帖也直接点破账号实际使用人就是刘渺,并非文中署名申请人唐国光本人。如果确系唐国光本人要反映水渠通行安全问题,完全可以本人实名提交材料、当面沟通,而不是由他人假借其名义在网络发布带追责威胁口吻的公开函件。在授权真伪没有厘清的前提下,对外以当事人名义发布带有法律责任恐吓的公开帖文,程序基础就不成立。
第二,刻意放大矛盾,用责任恐吓制造舆论压力,并非理性维权。帖文中直接宣称一旦发生意外,全部法律、行政、赔偿责任由水务局全部承担,这种单方面预设责任、提前给行政机关扣帽子的表述,不符合客观法律逻辑。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要结合设施现状、各方过错经过司法机关综合判定,不是一篇网络帖子就可以直接定性归责。水利部门接到群众诉求之后,也已经联合村干部到现场开展过实地核查,并非置之不理,帖文刻意回避沟通过程,片面渲染“只承诺、不落实”,片面塑造部门不作为形象,误导网友认知。
第三,真实民生诉求应当走正规渠道,拒绝网络碰瓷式炒作。水渠过渠通道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村民出行难是否属实,应当由当事人本人通过村委会、信访、政务热线等正规渠道,如实提交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由主管部门实地勘查、依规研判项目立项、资金、施工时序,依法依规答复处理。
维权要建立在真实授权、客观事实基础之上。在委托授权真伪尚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反复冒用村民名义在网络发帖,把民生问题当成舆论炒作工具,进行碰瓷式网帖施压,既不利于问题的实质化解,也浪费公共网络舆论资源。希望真正的当事人唐国光本人出面,亲自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如果确实存在通行安全隐患,相关部门也应当以当事人本人诉求为准,依法依规开展现场核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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