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广安电信职工刘军案争议仲裁:不是广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偏袒员工,是把《劳动法》读进了人间烟火里
谢歌说事
一纸裁决解除了广安电信违法决定书,拿到裁决书的刘军(化名)一家喜极而泣。不少常年跑劳动争议的媒体人也都说,很久没读到像广安的这样一份“不绕弯子”的文书了。
劳动争议的裁判智慧,不在于简单套用法条得出结论,而在于把法律条文放回真实生活里解释。广安市劳人仲案〔2026〕18号裁决,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一起来看看(全文共16页,截取最核心部分)截图↓↓↓
案件并不复杂:刘军在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干了32年,2007年签下无固定期限合同。2025年2月法院一纸判决,交通肇事罪,判二缓三。按说用人单位若想解除,早就可以动作。可现实是,公司没动。工资照发,岗位照旧,领导会上说“尽量给空间”,还两次打报告往省公司报,想给他争取免予开除。这一搁,就是16个月。等到2026年6月,忽然一纸通知下来:解除。
公司理由很硬: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明白白,“可以解除”。法条摆在那儿,怎么看都占理。
但仲裁庭没有顺着这条最省事的路走。
裁决书写得很实在:法条写的是“可以”,不是“随时”。一个劳动者已经被单位留下来干活、发薪、纳入管理,自己也安下心继续工作,这时候劳动关系已经形成一种稳定预期。拖了一年半再翻旧账,这种“睡醒了再行权”,把劳动关系悬在半空,让劳动者长期活在不确定里,本身就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维系劳动关系稳定的初衷拧着来。
这话,说到了点子上。
这些年劳动争议里有个常见困境:用人单位手握强势地位,什么时候亮“解除牌”全凭自己节奏。想留你的时候讲情怀、讲骨干、讲人文关怀;想清退的时候搬法条、搬合规、搬上级口径。劳动者两头都没辙。广安仲裁委这次,就是把这层窗户纸捅破了——你享受了制度弹性带来的管理便利,就不能转头只挑对自己有利那一面。
更难得的是对内部制度的态度。四川电信自己的处分规定写得清清楚楚:过失犯罪三年以下,“一般开除”,但“情况特殊可以不予开除”。刘军是技术骨干,心脏开过胸,父亲偏瘫卧床,女儿生病,自己又赶上工伤九级。41名同事联名留他。这些不是煽情材料,是摆在卷宗里的事实。仲裁庭讲得通透:企业自己定的规矩,不违反强制法,就不能当成橡皮筋,想拉就拉、想松就松。不能一边发文规范员工,一边自己选择性适用。这个判断,对所有建了制度却不照制度办事的单位,都是一记温和但清晰的提醒。
裁决也一点没“和稀泥”。文书专门把话说透:工伤不是过错解除的挡箭牌,劳动者该担的刑责不豁免。仲裁庭护的从来不是“犯罪就该保饭碗”,护的是程序正义、期限合理、信赖利益这几个硬道理。分得很清,一点不糊涂。
有人说,国企合规压力摆在那,仲裁这么裁是不是给用人单位出难题?恰恰相反。真正长效的合规,从来不是“一开了之”交差了事,而是把事实查细、把程序走实、把制度当真。短期看裁决“逆着企业”,长期看,反而倒逼用工管理更规范、更讲规矩。
一份裁决书,能同时让普通人读出“说理”,让法律人读出“法理”,让企业读出“镜鉴”,已经很不简单。它让人相信,公平正义不是抽象口号,它就藏在“16个月工资流水怎么发”“会议记录原话怎么写”“制度条款到底对谁有约束力”这些细碎事实里。
谢歌说事看法:
广安电信职工刘军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一起国企员工因交通肇事罪获刑缓刑、又遇工伤九级、最终被公司“迟来16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机械套用“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可以解除”,也没有被“国企合规”“上级要求”“集团巡视”等宏大叙事带偏,而是把法条、制度、事实和人情一起放在天平上称,然后作出“解除违法、恢复劳动关系”的裁决。
这份裁决书读下来,让人眼前一亮:
原来,广安市的劳动仲裁也可以这样有温度、有边界、有法理、有公道。
它守住了劳动法最朴素的底色:
保护劳动者,不等于纵容过错,但不等于任由强势方“想什么时候算账就什么时候算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说,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解除,不是“必须”解除,更不是“任何时候都能解除”。刘军是过失犯罪、判缓刑、已赔偿、取得谅解;后又在工作中认定工伤九级;公司明知判决结果,却继续让他上班、发工资、不调岗、不降级,还多次向省公司请示“免予开除”,内部会议里也承认“刘军值15万年薪、尽量给他空间”。
这时候如果还认定“只要判过刑,十年后也能一纸通知走人”,那劳动法里的诚实信用、合理期限、信赖利益就都成了摆设。广安仲裁委说得很直白:解除权是权利,但权利不能在劳动关系里睡大觉;劳动者已经重新安顿生活、单位也实际接受其劳动供给,再突然“翻旧账”,明显超出合理预期,与劳动立法本意相悖。
这不是和用人单位过不去,而是和“强势方迟滞行权、弱势方承担后果”的惯性过不去。
裁决书把国企内部制度从“选择性适用”里拉回原位
该案最有意思的一点,是中国电信四川公司自己出台的《员工处分规定》写明:过失犯罪三年以下,“一般应当开除”;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撤职、降岗更为适宜的,可以不予开除”。刘军是32年技术骨干、省级内训师、心脏开胸、父亲偏瘫、女儿心脏手术、自己又工伤未愈——放到任何普通人的常识里,都撞得上“特殊情形”。
可到了实操中,公司一边写请示说“想留”,一边又说“上级要求开除”“法律位阶高于制度,我可以选择不用特殊条款”。仲裁委没买这个账:自己定的规矩,不违反强制法,就得真当规矩用;不能需要严管时就搬法律,需要温情时就搬“上级口径”,需要解脱时又搬“国企声誉”。制度如果不是对劳资双方都管用,而只是管理者手里的弹簧,那和谐劳动关系就是空话。
裁决讲清了工伤不是“免死金牌”,但也不是用人单位可以装作看不见的麻烦
有人担心:罪犯还保工作,是不是鼓励违法犯罪?不是。仲裁委同样明确:工伤不阻却第三十九条的过错解除,缓刑职工该担的责任跑不掉。问题在于,公司自己因为“人文关怀”把解除拖到工伤鉴定后才研究,转头又说工伤不构成障碍、我随时能解除,这就成了“用温情拖时间,用硬法摘果子”。
广安仲裁委把这个逻辑拧了回来:你既然明知工伤不阻却解除,却主动选择等伤情稳定、伤残定级后再处理,那就说明你此前并非不能解除,而是不愿解除;后来反悔,就要承担“信赖利益被打破”的法律后果。这一步,护的不是“犯罪员工”,而是“人对单位和制度的合理信任”。
裁决书的社会效果,正在裁决书之外
这件案子如果简单裁“公司有权解除”,表面上最“省事”:法条现成、国企省心、巡视交差。但广安仲裁委选了更难的那条路,把16个月工资流水、41名职工联名、领导会议原话、内部处分程序漏洞、省公司“口头要求”却无正式文件、工会通知前必备调查程序缺失,一一拆开写。
这份裁决书产生了三种外溢效果:
对劳动者:告诉普通人,法律不是只在合同首页保护你,在人生塌方时也可能接住你;
对用人单位:告诉国企和大国企分支机构,合规不是“上面说开就开”,而是程序、制度、期限、诚信一起到位;
对社会:告诉公众,公平正义不是冷冰冰地“按条文打死”,也不是软绵绵地“和稀泥”,而是把事实摊开、把法理说透、把人命重量算进去。
一句话总结:
这份裁决,是劳动仲裁该有的样子
刘军案不是“员工犯罪也能赢”的爽文,而是一次对权力型用工逻辑的纠偏。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跪在法条面前,也没有跪在人情面前,而是坐在事实和劳动法中间,说出一句很朴素的话:
你可以解除,但不能又留又赶;你可以合规,但不能挑着自己方便的规则用;你可以讲国企声誉,但不能让一个干了32年、家里连着三张病危书的人,为单位的迟疑买单。
这,就是广安市,看得见、摸得着、传得开的公平正义。
广安这一次,裁出了劳动仲裁的公信力。
市仲裁委的这一裁,裁得有骨头,也有温度。
这样的仲裁文书,值得被看见。
让我们一起,为广安市劳动人事这份担当叫好。
后续,我们将持续追踪关注。
(说明:本案仲裁已作出裁决,企业已提起诉讼,一审尚未开庭审理。本文据广市劳人仲案〔2026〕18号裁决书、一审答辩状及质证意见,结合工伤认定决定书(2025川1699工认129号)、初次鉴定结论书(2026G1-209号)、中电信川〔2025〕196号文件及荣誉聘任材料梳理,第三方媒体视角,不作裁判预判。后续开庭文书一出,将第一时间深度拆解、客观解读。静待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