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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长五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流转纠纷的民事监督申请暨实名举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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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长五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流转纠纷的民事监督申请暨实名举报书
提交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省纪委、省政法委、省人民检察院、省信访局
       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长五村第四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维权代表:刘有元、秦永华、秦永文
被申请人一:四川省安柠玉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单小平
被申请人二: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长五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涵
被申请人三: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长五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组长 王清登
引言
2026年9月28日,我方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川民申7174号〕,驳回我方再审申请。我方全体村民对该裁定及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核心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致使全体村民合法财产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不服,特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省纪委、省政法委、省信访局如实反映和举报,及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恳请查明案件事实,撤销错误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一、合同订立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29日,位于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长五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甲方、村民小组”)与四川省安柠玉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单小平)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鉴证单位为代市镇人民政府。合同明确约定:流转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流转土地总面积为177.15亩。
关于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明确约定:田、土每亩每年均按275公斤黄谷标准折算租金,统一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核算为715元/亩/年,年度总租金合计126662.25元;租金实行逐年支付制度,乙方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度租金。
合同同时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甲方享有按时收取流转收益、监督土地合理利用、乙方违约可终止合同等合法权利;乙方需依法合规使用土地、按期足额支付租金,若逾期支付租金,每日需按当年应付金额1%承担违约金,擅自违约、改变土地用途、损坏农田设施等行为均需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乙方违约及基层干部违规事实
合同订立初期,乙方尚能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租金。但自2021年起,乙方持续性违约,长期拖欠土地租金,拖欠时长动辄长达半年。多年来,村民小组多次主动催收租金,乙方负责人始终以“过几天支付”为由敷衍搪塞、拖延履约,恶意违反合同付款约定。
2024年,乙方再次恶意拖欠年度土地租金。为避免村民自行催收引发矛盾冲突、依法理性维权,村民小组村民集体前往代市镇人民政府寻求官方协调解决。镇政府人大主席王涵现场告知村民,镇政府已通知村委会和小组来处理,要求村民自行解散、不要聚集,并公开承诺通知乙方负责人单小平到场,专项解决租金拖欠问题。
当日下午,长五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王清登手持空白纸张误导全体小组村民签字,虚假承诺村民签字后即可足额领取拖欠的土地租金。村民基于对基层干部的信任,在不知情、未被告知任何降租事宜的前提下完成签字。后续租金到账后,村民发现每亩土地租金无故减少100元,当即向组长王清登核实情况。
王清登却擅自声称租金降价已经全体村民签字同意,但无法回应村民核心质疑:从未召开任何村民小组集体会议、未公示降租方案、未征得村民真实同意,全程无会议纪要、无民主表决记录,仅凭误导性签字材料擅自敲定降租事宜。该行为严重违背村民真实意愿,违反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民主议事原则,涉嫌与乙方恶意串通、欺骗村民,严重侵害全体村民合法财产权益。
此外,之后长五村第四村民小组长打电话叫本人与秦永文、秦永华等人到村委会办公室去,到会时见乙方人员也在场。小组长声称:为规避自身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单方出具其他村组的租金支付承诺书,主张2024年度租金顺延至2025年6月30日支付,以此抗辩自身多年持续性拖欠租金的违约事实,无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据。
得知我方将继续维权和向上级如实反映,小组长又打电话叫本人和秦永文、秦永华等人到村委会去,见乙方工作人员也在场,小组长表示:“你们不再向上级反映了,他们公司给了4000元委托我转交给你们几个,算是对你们几个作一次补偿,之后你们就不再对违约、拖欠租金、降租向法院上诉,也不向各级主管部门信访、反映、举报。”针对小组长行为和所提出条件,我方当场全部予以拒绝,并表示将继续维权。
三、一审、二审诉讼审理及判决情况
为维护集体合法权益,长五村第四村民小组推选刘有元、秦永华、秦永文等8名村民为维权代表,就本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一审判决情况
前锋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号:(2025)川1603民初2070号。庭审中,乙方仅提交一份无村民集体会议纪要、无民主表决流程、系村民被误导签署的签字名单,以此主张村民一致同意降租。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实降租系村民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合法效力。
但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核心事实,未核实签字的形成背景、未审查基层干部误导签字、无集体议事流程的关键事实,片面采信乙方瑕疵证据,认定租金降价有效,并认定乙方不存在持续性违约、长期拖欠土地租金,驳回村民小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村民小组承担案件受理费1417元。
(二)二审判决情况
村民小组坚决不服一审错误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案号:(2025)川16民终2214号。二审法院未纠正一审事实认定错误,错误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判决村民小组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34元。
四、案件核心争议与维权依据
1. 降租行为无效,严重违背自愿合法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土地流转价款调整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流转合同核心条款、侵害承包方收益权益。本次降租全程未召开村民大会、无民主表决、无书面公示,村民签字系被基层干部虚假承诺误导形成,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变更合同价款的民事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2. 乙方持续性违约事实确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限及逾期违约金。乙方自2021年起长期拖欠租金,属于持续性、根本性违约,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按当年应付租金标准支付每日1%的违约金,补足租金差额并承担全部违约损失。乙方单方出具的顺延付款承诺,未经村民小组书面同意,对甲方无任何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3. 两级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裁判不公问题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核查案涉签字的真实性、合法性,无视无村民集体议事记录、干部误导签字的关键事实,仅凭瑕疵签字名单认定降租有效,变相纵容乙方违约、基层干部违规操作的行为,直接导致全体村民集体财产受损,裁判结果明显不公、违背司法公正原则。
五、再审申请及裁定情况
为捍卫集体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彰显司法公平正义,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全体村民一致决议:坚决不服一审、二审生效判决,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高院依法查清案件全部事实,纠正下级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裁判偏差,撤销错误判决,依法确认降租行为无效,判令乙方补足全部土地租金差额、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全部诉讼费用。
然而,2026年9月28日我方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据此,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之外,对于一般合同变更,可采用非要式的形式,即双方当事人无论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均不影响其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了相应义务,对方接受的,认定为协议变更合同。本案中,案涉租金调整虽未经过村民小组会议,但长五村四组超过三分之二成员已签字领取,足以认定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租金。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长五村四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长五村第四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我方认为: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核心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致使上诉人合法财产权益遭受不法侵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错误裁判,上诉人特依法申请省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查明案件事实,撤销错误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六、村组干部协助企业规避违约责任,并用金钱利诱胁迫村民放弃维权,情节恶劣
在村民发现降租骗局、明确提出异议并准备依法维权、向上级如实反映问题后,组长王清登多次私下组织我方维权村民(秦永文、秦永华等)前往村委会办公室,与企业工作人员共同约谈我方:
1.为帮助四川省安柠玉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规避多年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私自出示其他村组虚假租金支付承诺,单方主张2024年度租金顺延至2025年6月30日支付,无任何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刻意掩盖企业长期违约事实;
2.在我方坚持依法维权、如实举报反映问题后,王清登公然以4000元现金利诱、胁迫多名维权村民,明确要求我方村民不得再向上级部门反映、举报、信访,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强制要求我方放弃追究企业拖欠租金、违规降租、合同违约的全部维权权利。
上述违规施压、金钱利诱、阻挠群众合法维权的行为,严重违反基层工作纪律,严重侵犯群众合法维权权利,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我方全体维权村民当场严词拒绝其无理要求,坚决保留、行使合法维权权利。
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涉及村民集体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民主表决通过,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集体资产、变更集体收益标准;
4.国家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公民依法享有信访、申诉、举报、维权的合法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胁迫、干涉群众正当维权行为。
八、综上申请
综上所述,四川省安柠玉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恶意拖欠租金、单方变相违约降租,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王清登欺骗村民、违规处置集体权益、协助企业规避责任、利诱胁迫村民放弃维权,严重违规违纪、侵害群众利益。
为维护第四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纠正基层违规乱象、惩戒企业恶意违约行为,代市镇长五村第四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特此联名申请,恳请四川省人民政府、省纪委、省政法委、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信访局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核查、介入督办、公正处理:
1.确认2024年度违规降租行为无效,责令企业按照原合同715元/亩/年标准足额补齐全部租金差额;
2.判令被申请企业严格履行合同,依法支付历年拖欠租金对应的全部逾期违约金;
3.对组长王清登欺骗村民签字、擅自降租、协助企业违约、利诱阻挠村民维权的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4.全程跟进案件处置,书面回复我方处理结果,切实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长五村第四村民小组全体村民

2026年10月24日
附件清单:
1.2014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复印件;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川民申7174号民事裁定书;
3.一审、二审判决书复印件;
4.村民联名维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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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4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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