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函
致:蓬安县人民政府、蓬安县纪委监委:
本人就兴旺镇人民政府在麻辣社区平台,针对川果园村一组道路土地问题先后两次公开答复,关键事实表述前后矛盾,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特此提出质疑,请组织核查。
兴旺镇政府两次答复原文摘录:
1. 2026年10月14日答复:系该社农户为解决出行难题,经征求本社农户意见后,由村民自筹资金、自主组织施工建设的通社水泥路。
2. 2026年10月27日答复:当年为解决全社群出行难题,经本社全体农户协商一致,由村民自筹资金、自主组织施工建成。
将两份答复和现场实际情况对照,存在两处重大事实改动,并且最新答复和客观现状不符:
第一处表述差异:
10月14日写:征求本社农户意见;
10月27日改为:经本社全体农户协商一致。
“征求意见”只是收集意见,不等于全部农户同意;“全体农户协商一致”代表本社所有农户全部达成同意,二者法律含义、事实标准完全不同。
第二处表述差异(核心,和现场实情冲突):
10月14日写:该社农户为解决出行难题;
10月27日改为:为解决全社群出行难题。
客观实际:这条道路并不是全社村民的通行道路,日常仅有几户农户使用该道路通行,绝大多数社员不走此路。
所以“解决全社群出行难题”这个定性,和现场实际使用情况不相符。道路的服务对象、修建初衷,直接影响占地是否属于集体公共公益用途的认定。
据此提出以下疑问,请逐项核查、书面回复:
一、该道路实际仅几户(不是全社)户农户通行,并非全社共用通道。兴旺镇政府在第二次答复中将其描述为“解决全社群出行难题”,这个结论是怎么核实出来的?有无入户走访登记、社员调查笔录支撑?
二、当年修路占用土地,究竟是只征求过部分农户意见,还是真正取得本社全体农户协商一致同意调整土地?请出示当年的会议记录、农户签字材料、土地调整协议等原始佐证。
三、短短十几天,针对同一件信访事项,两次公开答复修改两处核心定性语句。是后期找到了新证据更正事实,还是前期调查流于形式、随意更改答复口径,人为拔高道路的公共属性?经办人员是否存在核查不实、答复不严谨的履职问题?
恳请蓬安县人民政府、蓬安县纪委监委对该问题开展核查,督促兴旺镇人民政府尊重客观事实,纠正与实际不符的表述,实事求是向本人作出正式答复。
附件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