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司法救济最佳方案!
一、【首选-在职仲裁】拖欠报酬,员工有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仲裁追索报酬,且不受1年仲裁时效限制,即可追索N年前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次选-离职仲裁】拖欠报酬,员工有权解除合同、追索补偿金/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 离职仲裁的风险,无法追索仲裁前1年之前的工资。
三、在职仲裁,直到判决结束期间的所有工资、五险一金,得补发。
所以,不用怕 公司用司法年限恐吓员工“你2年找不到工作,没得工资,看你那个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唯一版本2008年实施) 【证据单位掌握的,单位提供】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职仲裁依据】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统制字[1990]1号 1990-01-01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经济补偿金是按应得工资(含加班费等)计算前12个月平均月薪,而不是按应发工资(含五险一金个人扣除部分)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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