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中院
想向中院领导反映一个执行案件中的困惑。
龙泉驿区法院(2025)川0112执1818号案件,被执行人苏玲长期下落不明。我向龙泉法院申请了两件事:一是在悬赏公告中增加被执行人照片(法院已同意);二是申请法院开通官方抖音发布带照片悬赏。
但执行局工作人员口头答复“不归他们管”,之后没有任何下文。
我看到成都中院官方抖音(@成都中院)已经在常态化发布带照片的“执行悬赏公告”,金堂法院公众号也在发。同一个城市、同样的法律,为什么龙泉法院连试都不试?
我不是要求法院做违法的事。最高法《财产调查规定》第21条明确悬赏公告可以载明照片,第22条规定的发布渠道包括“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抖音属于“等媒体平台”的合理延伸。成都中院自己都在用,说明法律上完全可行。
恳请中院关注:龙泉法院对“通过官方抖音发布悬赏”的申请,能否给一个书面说法,而不是一句“不归我管”就没了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