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本人于 2026 年 11 月 1 日从南充前往南部县城,返程途中,在 G212 国道 1012 公里 + 500 米(原大王镇附近)被抓拍超速,记录车速 77km/h。 该路段属于 G212 国道,立项为一级公路标准,双向四车道、路面平直开阔,同一条国道大部分路段限速 80km/h,部分路段 70km/h,西充境内城区段212线都设置 限速 60km/h,而 该点位单独设置 50km/h 限速,与整条道路通行条件、前后限速差异较大。当时我误以为该提示是前方烂路的警示提示( 因为前方1公里左右开始有一段近10公里年久失修的水泥路烂路),未能及时减速,不存在主观故意超速。 恳请贵大队复核该点位限速标志设置、测速预告标识以及测速取证资料,酌情撤销本次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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