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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资讯] 购房人向建设局申请主体结构质量核验,防止被建办法函[2003]524号误导,必看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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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6 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心,被别人拿建办法函[2003]524号推诿购房人申请主体结构质量的职责;所以购房人,你得看下面内容:

一、先看原文,主要聚焦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部关于对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建办法函[2003]524号
深圳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建字[2003]75号)收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同点:第17条房开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是1998年7月发布的,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同点:第16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是2000年1月发布的,依据《立法法》第83条的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注:竣工验收出现两个组织方】,适用新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第49条“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不再进行质量核验,核发竣工验收证书。因此,购房人认为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此复。建设部2003年10月28日

二、当年两个行政法规关于竣工验收的原文
《质管条例》第16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开发条例》第17条是房开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0/content_60658.htm
第十六条【2000年初版维持至今】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原文链接http://ja.zrzyhgh.wuhan.gov.cn/pc-434-17082.html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六、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建办法函[2003]524号不再核验,核发竣工验收证书。是指,不再核验质量等级 而核发的竣验证书;而在2000年以前,竣工验收核准是通过“核验质量等级,并核发竣工验收证书”的方式进行的核准<即,国发(2003)5号>。
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90)建建字第151号
第十七条(三)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
原文见: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https://jdjl.gdut.edu.cn/info/1187/1233.htm
        中国台湾网http://www.taiwan.cn/jl/zl/fg/200907/t20090701_938726.htm(来源:中国法院网)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3年建设部令第29号
第三十三条(二)工程质量应符合...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原文见:百度百科
3.《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2003年2月27公布〕中,已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由行政审批项目改为“告知性备案”。
4.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颍州分局】工程竣工验收相关问答
信息来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局 发布时间: 2026-09-07
2000年后(tips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变为“备案制”,质量监督机构不再颁发《工程质量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就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建办法函[2003]524号,作为行政内部观点,全篇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并未否决购房人向建设局申请核验和依法委托检测机构的“任选其一的可选权利”;“可以”属于可选的权利。更未显示,否决建设主管部门对于购房人认为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认为不合格的不再核验,所以建设部524号文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均未抵触上位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即“《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购房人权利;建办法函[2003]524号仅仅是在末尾重复了2001年建设部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发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司法判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2016)苏06行终784号【裁判要点】除诉讼双方主体信息外的,第五段:一审法院认为...。因此,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应从其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职责及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完整性来衡量分析。
第二十段:根据生效判决,证明事实: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主观要件),即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要求XX市建设局进行重新核验,其中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建筑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购房人的答复,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如何进行重新核验
2025-09-24 11:09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www.ptq.gov.cn/zmhd/zsk/zj/content/post_2098617.html
咨询内容: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我作为购房者,想对我所购买的商品房申请重新核验,请问该项条款中“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是指哪个单位呢?(例如县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重新核验后,核验结果是由“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出具吗?
    答复内容:您好。您的来信我厅已收悉。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核验结果由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出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的支持!
  注:上述答复中<广东省>内容,相同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010年8月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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