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代国代理又赢官司 胡代国, 官司, 代理
文章来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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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金纠纷 一小时赢钱
代理人胡代国 电话028-24540125
核心提示:四川省资中县驾驶员郭中和诉公共汽车公司补交养老保险金一案,4月20日接到法院第二次传票,该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2日重新审理。
2010年4月29日,本案却戏剧性地变化,在一小时左右原告诉讼达目的。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请看“胡子”斗法的秘密。
第二张传票
郭中和于2009年10月26日与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补交养老保险金一案,经过长达7个月的劳动仲裁和六个月的立案审理六个月以及四处投诉均无果。4月20日上午8点过,郭中和与妻子再次来到法院,在法院门庭找到了审判法官刘X庭长,希望他马上判决;同时,郭悄悄开启录像机,当众追问其收取1000元钱为什么至今不开票据一事。刘X答复,一,当初我以为是财产纠纷,所以立案时另收了你1000元钱,我承认没有开票;二,既然你提起此事,我现在也搞清楚了劳动纠纷案诉讼费应当是10元,我马上就退给你;三、你的案件已经超过判决期限,我们决定在本月22日上午9点,由原来的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我现在就开给你传票。
“法官不忙,你给我代理人说说”。郭中和在叹息的同时将已拨通的手机递给刘法官说。
“喂!你是老胡吗?我是资中法院老刘,关于郭中和这个案子,我们决定重新使用普通程序审理”。
“前一次不是审理清楚了吗?为什么要重新审理?” 胡代国问。
“已经超过判决期限,所以------我现在就发给老郭传票。”刘法官说完,立即填了传票。这就是文章中所说的第二张传票。
“天哪!劳动仲裁7个月,起诉至今六个月,现在又发传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还可能要一年半载还不一定赢官司”。郭夫妻二人十分气愤、困惑地叹息道。
传票收到后,原告、原告的亲家周全安和代理人胡代国感到十分不妙,提出三个担忧。第一,说不定被告又搞出了什么新证据对付原告;第二,法官是否吃了原告吃被告;第三,重新进入审理程序,少则六月多则一年多还不一定有结果。考虑再三,胡代国企图以各种厉害关系再次打电话说服刘法官立即判决,但刘法官听后每次答复:我半小时后给你回话。不过,刘法官执意不回电话,胡代国不得不果断采取如下措施。
措施一:回避申请书
资中县人民法院院长:
申请人郭忠和,男,汉族,生于1953年3月4日,职业,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驾驶员,电话13568022783
被申请人资中县人民法院法官刘XX
申请事项
请要求刘XX法官及其新组成的合议庭人员肖XX、易Xx依法回避,另派法官组成合议庭。
事实理由
申请人郭忠和诉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依法为其补交1997年至2009年年底养老保险金29800元,补交利息3500元一案,贵院于2009年10月26日立案,按国家规定收取了诉讼费10元钱并给与了发票。
2009年11月25日刘法官电话通知申请人交给其人民币1000元作费用,但没有开票据。
2009年11月27 日该院由法官刘XX对所诉劳动纠纷案进行了简易程序审理,但是,至今六个多月没有依法判决。2010年4月19日接到贵院传票,因为判决超过期限,决定于2010年4月22日上午9点,由原简易程序审理转为使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
申请人认为,其一,原简易程序审理是经过法院决定,当事人双方同意,审理中认定的事实清楚合法,应当及时判决,不需要再审理;其二,超期不判决是法院的责任,不是申请人的责任;其三,原法官刘Xx既然可以违规收取申请人的1000元钱(如不相信,申请人可提供录音资料),谁能保证其没有在此六个月期间违规收取本案被告的钱物。如果再由该法官审理,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判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依法批准。此致
资中县人民法院院长
申请人 郭忠和 2010年4月26 日
27日 该院院长收到郭中和快件“回避申请书”后非常气愤,一方面对刘法官进行了严厉批评并对交该院纪检处理;另一方面,对此案,立即安排民一庭张庭长、黄X、林X三人组成合议庭。于是郭中和又于4月29日收到第三张传票,即(2009)资中民初字第1576号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措施二、“炮”打法院
胡代国不会打麻将,但他学过孙子兵法和辩证法,懂得以毒攻毒,该出手时不犹豫,该放炮时就点炮,一炮打出就要赢之奥妙。
周全安是公务员退休,是胡代国的知心朋友,他办什么事都要深思熟虑,这是一个优点,有时也是一个缺点。而周的亲家郭中和更是一个胆小怕事的所谓老实人。
胡代国考虑到,第一,该刘法官等人一直要求原告撤诉,另打行政官司,告劳动仲裁部门不仲裁不作为,说什么社会保险金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企图推托责任;第二,开庭后就可能进入马拉松程序,赢官司难度大;第三,各地区院长在北京受训;第四,百年一遇的世博会于4月30日在中国上海开幕这一大好时机,第五,自己无法说服的刘法官早已经给原告胜诉留下的“定时炸弹”即那1000元违规收费应该爆炸了;第六,自己具备刚直不阿维权斗士的个性。这六点被胡代国称为《孙子兵法》中的天时、地利、人和。这就是“胡子”斗法绝妙之处。“胡子”兵法用于本案是否灵验,请看下文分解。
考虑到机不可失,失不再来,胡代国没有经过原告和周全安商量,于2010年4月26日下午6点,在第四次将该信息电话通报给刘法官之后一小时左右,便开始点炮,使用“定时炸弹”炸!炸!直指法院。即将其违规收钱1000元之事,以醒目准确的标题:“资中法院:法官收钱不开票 立案六月不审理”投诉到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栏目。
为什么选在当日六点投诉?一是因为当日4点左右,胡代国指导的杨帅投诉当地疾控中心违规收费第4天被退费,胡将该信息公布在四川新闻网上;二,胡认为,本案就应当吸取经验,趁热打铁立即投诉发帖;三是,28日就要再次开庭审理郭中和所诉案件,如果再不投诉,可能又要拖到猴年马月也难以胜诉;第四,如果投诉法院这一炮打准了,可能解决问题就指日可待。于是胡代国果断决定,不需要商量,将事先写好的投诉帖乘机贴在四川新闻网上。欲知贴文内容,效果请看下文。
资中法院 法官收钱不开票 立案6月不判决 ?
----- 维权斗士胡代国
核心提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6条之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最长不超过3个月审结。但是资中县法院在使用简易程性审理的郭忠和诉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依法购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一案,至今6个月没有判决,这是什么道理?
2009年10月26日立案
2009年10月26日, 原告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驾驶员郭忠和[电话5608340]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纠纷,请求资中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依法为原告郭忠和补交1997年至2009年年底养老保险金29800元,补交利息3500元。
理由(略)
审理不判决为哪般?
2009年11月27 日该院由法官刘对所诉劳动纠纷案进行了简易程序审理,但是,至今六个多月没有依法判决。原告多次催促无果。2010年4月19日接到法院传票,传票载明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刘法官将这一信息通知胡代国时,胡代国问:为什么?刘全明回答:因为判决超过期限;决定于2010年4月22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刘担任审判长,由肖、易担任审判员。
由于郭忠和的代理人胡代国当天在四川省高级法院另有案件代理,故而胡向法院递交了延期开庭通知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6条之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最长不超过3个月审结。但是资中县法院在使用简易程性审理的郭忠和诉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依法购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一案,至今6个月没有判决,这是什么道理?该法院至今不判决属于明显违反本法规定。
法官违规收费1000元未开票据
2009年10月26日资中县人民法院立案,按国家规定该院对劳动纠纷案收取了诉讼费10元钱并开给了原告发票。
2009年11月25日刘法官电话通知申请人,要求原告交给其人民币1000元作所谓费用,但没有开票据。原告感到困惑,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第十三条规定,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为了防止法院乱收费,原告的代理人胡代国特地将这一规定附在诉状下面,既然法院已经收费10元,哪来什么其它费用,既然是其它费用,也不该承办法官收费,再说,为何收费不开票据?
考虑到怕得罪法官,原告被迫交给法官1000元,本不想投诉,但法官收钱不判决,不得不投诉。如果还不判决,原告准备在网上公布刘法官违规收钱1000元的音像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 法官刘x 违规收取原告人民币1000元的行为违反了《法官法》的规定,希望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原告还认为,既然刘法官可以收取原告的人民币,难免不使人怀疑刘f法官没有私下收取本案被告的钱物,要不然,为什么立案审理达六个月不依法判决呢?
戏剧高潮一
投诉帖文发出后引起了各方强烈反响。
当日六点十分,胡代国立即电话通知刘法官看帖,并将帖文的标题和核心提示读给刘法官听,同时告诉他,如果你能立即表态,答应不再审理并立即判决,按照网络规定,在帖子发出2小时内,发帖人可以编辑或删除。“我半小时后答复你”。刘说。但以后其没有了答复。
周全安:老胡,发帖后好久能赢?
胡代国:快3-5日,慢也不超过十日就会调解成功。就好像2007年2月16日你老周起诉安岳县工商局违规收费一案,你头天起诉第二天上午在人和茶楼赢官司,中午工商局请喝酒,那天是我胡代国满60岁生日。又好比杨帅投诉安岳县疾控中心,帖文发到网上,第三天疾控中心就退钱了。
看到帖文后,资中网友积极评论,胡代国认为,不管网友怎么吵怎么闹,历史就是历史,事实就是事实,土律师也罢,烂律师也罢,馊主意也罢,炒作也罢,历史将证明谁对谁错。不过,胡代国认为,各方网友的发言都会起到推动法制,推动本案尽快解决之作用。
该投诉帖得到了网管工作人员的极力支持,及时将信息通知了当地纪委。27日,资中法院沸腾了,法官们议论纷纷,。
“这还了得,真是无法无天”!有人告诉原告代理人,新上任的院长听了此事,“鬼火”直冒,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院长赶快召开相关人员会议,一方面安排分管夏X副院长和纪检负责人找刘法官再次调查情况,核实后立即按照《法官法》第33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法官停职反省;另一方商量解决的办法,办法一,由夏副院长到资中社保局核实被告应当给原告补交多少社保金,核实后责令被告立即将应当补交金额交到法院;办法二,夏副院长又打听到原告的亲家名叫周全安,周全安既曾经是自己的老同事,又是资中一大煤矿周老板的好朋友,经过夏院长的一番安排和磋商,于是人大常委会委员周老板邀请周全安和胡代国于29日前往资中法院协商解决问题。
戏剧高潮二
4月29日早上6点,胡代国、周全安等一行四人满怀喜悦,乘坐郭中和儿子所驾驶的老周的皇冠轿车于8点过到达资中县法院调解室,为了安全,周全安还请了刚从青海玉树武警部队转业的杨帅随同前往。
在调解室里一番寒暄后,作了与会人员介绍。胡代国递给夏副院长两张名片,一张是“安岳县民间纠纷协调代理”,一张是“中国2009十大代理人”。
胡代国:名片上的照片是我于2004年6月2日在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栏目做《如此自愿交费》节目时的截屏;自从2004年告工商局违规收费并行政诉讼胜诉后,我就成为的小名人,成为了代理人,媒体成我维权斗士、大侠,老周企业和工商局都请我做法制监督员。这次对不起,监督到你们法院来了。
法院参加调解的有夏副院长、该院纪检组长、民一庭张庭长和一名姓王的记录员。
9点10分会议开始了。夏院长首先对网上发帖投诉通报了院长决定和意见,第一,投诉刘法官违规收费1000元属实,我们法院已经作了处理决定,在五月四日这天将开全院职工大会宣布对刘X的处理决定;第二,立案六个月没有判决,是合法的没有超期。这是夏院长讲的第一个问题。
夏副院长:对郭中和所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案件我发表几点意见:
第一如果原告同意本案参照相同的劳动纠纷案(2009)资中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案例执行,郭中和应当领取社会保证金20251.41元;不包括2007年郭中和已经在公司报销的一千多元保险金;2009年的保险金由郭中和拿发票到公司去报销;2010年以后的保险金仍然由公司报销。如果原告同意这个意见,我们就这么决定。
第二如果原告不同意,我们再说下文。包括依法重新审理,不过原告的诉求是否被采纳被驳回,请你们看这个案例。随后夏副院长递给(2009)资中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2010)内民终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夏院长说,一审原告屈元贵是赢了,但被告矿区搬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为由,驳回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于2010年二月二十六日发回资中县法院重审。
夏院长说这个案例的目的,是希望郭中和要么同意上述调解意见,要么撤诉。夏副院长认为,根据内江(2010)内民终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社会养老保险金纠纷案,不适用于向法院诉讼,既然你们诉讼到我们法院来了,还是建议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或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
夏副院长:目前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强调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缴纳各种保险金,但实际上,许多企业经济困难,并没有执行国家的法规,考虑到本案涉及企业人员之多,影响面之大,为了社会稳定,法院不好判决,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随后,纪检组长和张庭长做了简短发言。
夏院长:“下面请原告代理人老胡发表意见”。
胡代国知道自己此行之目的是立即通过协商的方式快速解决问题。在几句客气话后发表了三个问题一点说明。
胡代国:(拿出《劳动法》小本本),第一点意见,我认为内江(2010)内民终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2009)资中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倒数第六行:(胡指着该行)原告在公司劳动11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违反法了。依据《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依据《劳动法》第77条,劳动争议案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或不予仲裁后不服的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从实体上快速解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法院怎么能说,不受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金案呢?我认为,法院应该受理。无独有偶,无巧不成书。你(夏)所说,法院不应当受理养老保险金案,那么,几天前也就是4月22日即刘法官通知重新审理郭中和案件那天,我代理的屈元贵、郭中和相同的安岳县胡宁贵等协管员诉工商局社保金纠纷申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一庭五法官到安岳县人民法院组织听证会,会后还希望双方协调。这个相同的案例被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证明贵院和内江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不当。
胡代国:我要发表的第二意见,我不同意为了所谓稳定、所谓企业困难、所谓都如此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的八字代理原则“依法、宽容、保护弱者”,你夏副院长不是表示同意吗?既然如此,即使是协商,也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当事人双方要作出让步、作出妥协;但是这个妥协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基本合法的权益。我在诉安岳县工商局违规收取市场管理费一案等等案件中,许多官员甚至市、县检察长、县长、县委书记都说:这是中国的国情,是体制问题,各地都如此如此,如果判你赢了,不好办等等理由。我回答他们:大家都违法,所以你们也可以违法。请问,我们的法制还需不需要推动,宪法确定的依法治国的纲领还要不要执行,你(法院)们可以那样做,我们代理人你可不能那样做,我们公民代理人之目的一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推动法制,我所代理的每个案件,不管是成功的失败的我都写了书的,其目的就是宣传、推动法制建设,留给后人去评说。
胡代国:我要讲的第三个问题,书归正传,此行目的。
好!真对不起,给贵院添麻烦了,我 首先谢谢贵院院长、夏副院长和各位对本案、对投诉的高度重视,我表示同意夏副院长有关郭中和社保金纠纷案第一点处理意见,即郭中和应当领取社会保证金20251.41元;不包括2007年郭中和已经在公司报销的一千多元保险金;2009年的保险金由郭中和拿发票到公司去报销;2010年以后的保险金仍然由公司报销。我们此行的目的就是希望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强烈要求今天兑现这笔保险金。
胡代国:我对发帖的一点说明。我知道此次发帖的厉害关系和结果,为了仁至义尽,发帖前,我曾经四次电话刘法官,我说,你老刘和我素不相识,过去无怨,今日无仇,在那天你审理案件时,我发现你还可以,将事实审理得好清楚,担心你不依法判决,我还给你名片以示提醒要小心。4月20日,你主动告诉我,因超期未判,所以变更程序重新审理。(夏院长的理由是说案情复杂,重新审理)。我多次电话之目的就要要你改变决定,挽救可能带来的后果,我还告诉刘法官,发帖后,省纪委马上就要理麻你等等之类的话,刘法官就是听不进去,以至造成今天的后果,这不能怪我胡代国,也不能怪原告。至于录音一事,考虑到不敢得罪刘法官,当初交钱时并没有录音,而是在4月十日才不得已而录音,目的是作为投诉证据。老周是你们五位的老朋友,老周办事小心翼翼,考虑周全,你们是知道的,我们所做决定是通过三思而行的。
周全全:今天参加调解的四位法官还包括中间人老周(煤矿老板)都是我在资中原水泥厂当厂长期间的老朋友,老同事,好久不见,看来你们都出息了,升官了,看来,今天有缘(冤)朋友们又相会了;说实在的,原告这次起诉也好,投诉也罢,是万般无奈之举;一个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小小的社保金纠纷、可以当审理当庭判决的案件,可是在刘法官的手中却一拖再拖,还传票重新审理继续拖,真不像话。法院的工作效力太低了,当年我在资中水泥厂厂长以及后来当经贸局副局长时对工作可是雷厉风行,讲究效率。
就这样,在其他与会相关人员几句话、在原告郭中和没有发表不同意见之后,夏院长就安排原告方于当日下午3:30分到法院领钱;中午一同吃饭;现在你们去休息喝茶(资中邮电小区酒楼二楼);我们去做被告的工作,然后向院长汇报。整个协调会大约用了1点30分左右就基本达到胡代国预期的目的。
由于内安路路面太烂,导致胡代国晕车,加之快速达到目的过于兴奋等原因,在午饭前和午饭后,胡代国只好躺在茶楼沙发上,处于半睡眠状态。在此几个小时里,郭中和起诉后一连串的经过等不断地在胡代国的脑海中回忆,打转转。
回忆一:诉状与警告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依法为原告郭忠和补交1997年至2009年年底养老保险金29800元,补交利息3500元。
事实理由[略]
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立案前,听说法官要额外收1000元钱,胡代国感到困惑,特地在上述诉状末载明了《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警告法官收费违规,但是,不知何故,法官视而不见,执意在原告已经依法交纳10元诉讼费后的第二天,电话索取原告人民币1000元钱没有开票。正是刘法官的这一违法行为引起了喜剧性的下文。
回忆二、审理实况
2009年11月27 日,是郭中和诉案开庭审理的一天,由于原告在劳动仲裁期间,对其所请资中律师不如意,其他四位一起申请仲裁的职工受益后撤出了仲裁,唯独发起人郭中和分文未受益,故而他委托家住安岳县女婿的父亲,原经贸局副局长退休的周全安请代理人诉讼。被媒体称为维权斗士的公民胡代国自2005年成为小名人后被周全安聘请为其液化气公司的法制监督员,自然理所当然地成为郭中和诉讼的最佳代理人。
开庭这天的早上6点,胡代国代着《劳动法》等相关资料,乘坐周全安新买的皇冠车,在其儿子的驾驶下,三人来到资中县法院。
早上9点,在法院二楼的办公室里准时开庭。被告法人代表没有到庭,委托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一律师代理应诉。
审理法官刘XX宣布:考虑到本案案情简单,劳动法又有明文规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你们双方有无意见?在原被告双方都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开始了审理程序。
在原告宣读起诉状后,由被告进行答辩并依法出示证据。由于被告没有拿出已经为原告依法缴纳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证据,所以原告代理人胡代国称:依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今天,被告方没有依法拿出已经为原告缴纳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证据,说明被告方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应该依法补交,请求法官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当天上午11点,法官称,本案事实清楚,单位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我们将请示领导后尽快宣判,现在休庭。
休庭后,对方律师当庭表示,这次诉讼原告该赢。
回忆三,吉祥的梦
当天早上六点钟前,胡代国还在熟睡中做了一个梦。从安岳县西大街上车出发前,胡便将这个梦告诉大家。是什么梦呢?该梦内容是这样的。胡代国和朋友正在玩耍,遇到两条眼镜蛇,二人担心该蛇会咬自己,于是胡的朋友一手抓住其中一条眼镜蛇的头部,另一手用小刀很快将蛇头部的毒素刮去了。随后朋友又抓住另一眼镜蛇的头部,准备用刀刮毒时,周全安打来电话,叫胡代国起床准备上车。
四人听了胡所说之梦,都一直认为,胡老师的这个梦吉祥,今天的官司是赢定了!果不其然,到达资中法院后,没有任何争议解决好了。胡代国对大家说,其实该法院前一天已经责令被告依法答应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将社保金送到了法院财务上。
戏剧尾声
煤矿周老板是周全安和夏院长要好的朋友,煤矿周老板要求自己做东,请原告方六人和四位法官共聚午餐,大家在友好和谐、回忆谈笑声中吃菜喝酒,频频相敬。
下午3:30分,原告方准时到达法院二楼还是前次审理那个办公室。首先原告收到了法院退回的刘法官违规收取的1000元;随后收到法院代付的社保金20251元,并分别书写了收条(见附件)还写了撤诉的申请书。法官说,几天后,通知你们来取裁定书。
在二楼办公室外,资中县一位法官对郭中和的儿子和杨帅评论道:如果刘法官没有违法收费,或者收费后及时退回,如果你们不及时投诉,院长就不可能知道此事,不可能出面解决,你们不可能这么快就得到钱。
有人说,如果刘庭长虚心听取胡代国的意见甚至一次又一次的警告,及时采取措施挽救,也不至于如此如此。看来,正如网友所说,几十年的法官工作,好不容易混到了一个庭长,这次刘庭长是栽了,遭了。说是栽在胡代国之手还不如说栽在他自己不懂法不聪明或其它原因。这次赢官司,好比打麻将,所谓的土律师胡代国看准了,及时点炮放炮一炮就赢了!
周全安评论到:你胡老革命真行,本案好比抓鱼一个道理,只要你把鱼的鳃壳抠稳了,抠实了,再大的鱼也板不掉;本案的胜利,你还得感谢刘法官违法。
不少知情人士都这样认为,《胡代国--公民代理好处多》(见胡代国的博客)。以上,就是胡代国将孙子兵法灵活用于法律代理斗法技巧之绝妙,这一斗法技巧被宜宾三江周刊在《 一个个体户的维权之路—胡代国》一文中称之为““胡子”兵法”。今后网友就将胡代国的代理技巧称之为“胡子兵法”或胡子斗法吧!
胡代国有诗曰:抓住漏眼炮打靶点 以毒攻毒立马赢钱,代理案件随机应变,胡子斗法无比灵验。
说明:资中法院请求胡代国于30日删帖,胡代国当时回答,我知道该怎么办。胡代国在此答复:一,删帖没有法律依据;二,监督比不监督好;三,网络规定,发帖后超过两小时,发帖人没有权利删帖;四,此贴让它自己消失或留作教育他人。
作者胡代国
于2010年5月1日19点写于安岳县解放街5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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