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不如撞死,是缺德的媒体,还是失德的保险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法院庭审的一起交通事故本来很普通,可是,因为伤者告肇事车主、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医疗费1.2万元,超过了“规定”的1万元,案子一下子吸引了众多媒体的目光。对此,有不少接受采访的律师都认为,应根据实际状况定出更加合理的赔偿限额。甚至有律师称,“交强险医疗费赔偿最高1万元,撞死可获11万元赔偿,这不是诱导人家撞伤还不如把人撞死吗?”(《郑州晚报》3月27日)
保险公司的某些条款的苛刻规定,实在让人不敢恭维!交强险赔偿限额额度及其分项限额赔偿模式,从实际操作上,存在很大漏洞和问题。当然,此漏洞是留给保险公司可钻!1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对于绝多数交通重伤事故者而言是微不足道和杯水车薪!能想出这种条款的人,不是天才也是绝才——显然是充分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实际上给司机预留了“撞伤不如撞死”逆向思维的想象空间的选择权!
交强险赔偿最高赔偿1万元的限额设置过低,这是不是一个讨论的话题?还是一个失德不失德的问题?!保险公司你可以提高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定出更加合理的赔偿限额呢?这合乎保险逻辑的规定,却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愿意响应,这就让我们有理由怀疑保险公司是赚钱第一,还是违背职业道德规范,失去行为道德准则为第一呢……?
从目前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分析,车主撞伤行人后,非但没有竭尽全力抢救,而是通过“反复碾压”或者二次“故意加害”来置于伤者为死地而后快!虽然从其在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其经济赔偿上的风险为零,但在法律上被追究的风险却大大增加。从法律上讲,撞伤行人,可以算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而“反复碾压”和“二次伤害”,在交警面前,伪装根本就是如同儿戏!假如涉嫌交通肇事罪,最多量刑最高幅度为7年。而后者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作为大众传播工具的某些新闻媒体在报道“涉嫌交通肇事故”时,往往以吸引眼球的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规范,没有以事实真相为根据,没有以正面报道为主。我们可以从药家鑫一案中,可以看出某些新闻媒体在引证原告律师某些“官二代”、“富二代”言论轰炸下面,推波助澜,过度渲染富二代作恶和全社会道德滑坡的代表等等,不明真相的网民在某些舆论喧嚣的下面,喊出了——药家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其实不然,从药家鑫一句“农村人难缠”的背后,恰恰是反馈了——撞伤不如撞死的保险理赔概念!
这就给我们网络舆论导向提出一个非常严肃的命题,新闻媒体在行此类——“涉嫌交通肇事故”时,如何掌握住尺寸,因为,可能会导致全体网民做出错误判断的报道时,到底应该秉承怎么样的记者职业道德!用3月28日《中国青年报 》贺方的文章说:“当事后被揭开的真相退去喧嚣的非理性潮水后,我们发现原来有很多不理性的媒体在裸泳。所以,在一些涉及深层次是非问题上,媒体报道多一些理性,我们的社会就可能少一分暴戾情绪。”
所以,“撞伤不如撞死”,是留给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是缺德的媒体,还是失德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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