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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民政局关于对网民反映个别义务兵未领取优待金一帖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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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9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对网民反映个别义务兵未领取优待金一帖的回复

    4月26日,网民“_◇给卟了迩想要”在论坛发表《南部县民政局都是贪官拥扶金都贪是军的请转》的帖子。根据相关规定,现回复如下:
    一、不存在“拥扶金”一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是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义务兵优待金”)。
    二、我县义务兵优待金政策
    1、义务兵优待金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规定,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2、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政策:(1)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我县2009年前为每年700元,2010年为每年1200元,2011年为每年2000元。(2)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我县从2006年开始发放,标准为每年300元;2010年为每年600元;2011年为每年800元。
    3、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县财政根据每年武装部提供的《征兵花名册》,在次年纳入预算。领取人凭民政局发放的《优待安置证》到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领取。根据上级文件,凡属异地(及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一律不予发放优待金。(注、2010年我县区划调整后,原南隆镇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即蜀北街道办、滨江街道办事处、南隆镇。如果未领取到的家庭,请联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
    三、关于网络帖子的声明
    1、义务兵优待金并不由县民政局直接发放,部队不可能将给义务兵“发的钱和物品”发给民政局,更不存在被民政局“吃”的事实。
    2、网友无事实、无依据,在网络上发帖子恶意诋毁南部县民政局及工作人员“都是贪官”等言论的行为,未恪守法律的底线,严重失实,是虚假和不负责任的,严重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利益。
    3、根据国家专门针对网络信息传播的制度和民法、刑法相关规定,对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南部县民政局及工作人员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四、民政部门作为主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管理专项社会事务的职能部门,为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强保障。我们将继续发挥好民政系统服务困难群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
    感谢广大网友对民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欢大家一如既往地支持、理解和监督!

                                       南部县民政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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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9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谁在冒充民政局回复?章坨坨都没的,建议相关部门查处。

发表于 2012-4-29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意思是城镇兵2006年以前入伍的就没得优待金哦?      有关部门解释一下      我2000年入的伍     部队说每年民政部门要给家里发优待金        回来问过    民政局的大官些说莫得     只好算了     现在有人提这个问题了     我顺便问一下    民政局的大官解释一下噻?        

发表于 2012-4-29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威吓

发表于 2012-4-30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loveliness:  我相信还没得哪个敢和部队的人作对噢。。。
发表于 2012-4-30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没有盖章!是不是民政局回复的。

发表于 2012-4-30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不清楚,吾不言。;P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5-2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贴子写得水平得高,内容有政策,有立场,有观点,有希望。我感觉上次那个贴子反映有些模模糊糊。

发表于 2012-5-2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不要欺上瞒下

发表于 2012-5-2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回复!

发表于 2012-5-2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名回帖,揭示真相!!

发表于 2012-5-3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2-5-3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政局的咋不回贴了也?     潜了索?

发表于 2012-5-3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发给当兵家人的,要及时发下去,忘记了的要即使补发,通知人家来领取,不要不长记性,抱有侥幸心理,干好自己的职能,不想干的就给我说!

发表于 2012-5-4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还是假的??何书记实名回帖??

发表于 2012-5-4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回帖。

发表于 2012-5-4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J先生 的帖子

2)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我县从2006年开始发放,标准为每年300元;2010年为每年600元;2011年为每年800元。应该说解释的非常清楚了。如果还有不清楚可以去民政局优抚股了解或电话咨询:5687016

发表于 2012-5-4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铁骑149 的帖子

这是你说的噻       部队给我们说的义务兵两年都有      回来就说只有06年以后才有了    那我不是被党国忽悠了      我到不是在乎这个钱    主要想了解一下     过了这么多年了那几个钱有个毛用      支助贫困学生也比让贪官贪了强噻!

发表于 2012-5-5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清楚没有发言权;P;P;P
发表于 2012-5-6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知道这个文章的真实信有多高,还有就是退伍了,好像去报到的时候就把“优抚安置证”交了的哇?~~~
   不是说退伍了还要在地方上领钱的嘛!!好久领哦!!标准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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