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8日,县政府张晓天副县长组织国土局、拍卖公司、陈开普召开了协调会议,达成共识:“该宗地有一定的特殊性,暂不具备开发条件,经张县长协调,买受人先付2000万元土地出让金,待具备开发条件时一次性付清尾款,到时不付清尾款,已交2000万土地出让金作为违约金没收”。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0日、2011年1月13日,张副县长、县国土局刘光辉局长、吴洪鉴副局长分别在陈开普的请示上签署意见,达成了陈开普先支付2900万元土地出让金后,再按张县长现场协调意见办理的新协议。
把协议挂出来看看。如没有,政府收回于法有据,如有,中要不能证明买受人采用了违法手段(如行贿)取得该协议,则应履行,如政府相关负责人超权限作出协议书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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