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的社会网友和政法机关调查事实,给我做一个公道的说法和评谈
原告人:黄发洪,男,汉族,现年40岁,泸沽镇东南社区二组村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7403103677。
被告人刘华(在当地称刘百万,横行霸道,仗自己有钱有势,专门欺负外地人)、刘德宁、王大芬三人无故把我(原告人)打伤,因失血过多,至今已有一年了,我无法干活,我也无法支付两个学生的费用。因为我是一个农民,全靠打工供全家的生活。他家不但不赔偿我医药费,反而反告我,还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政法机关还判我的刑。请求社会和执法人员给予一个评判和随是随非,请大家给我评一评理?请问刘百万家买门市?难道说农贸市场的街道也买了吗?请帮我讨一个公道的说法?因执法部门歪曲事实。
一、事情的经过
2012年11月5日10点—11点钟,被害人黄发洪骑摩托车到四川省冕宁县泸沽镇农贸市场买鸡将摩托车停放在刘华家门市门口外面的街道边上(鸡市位于刘华家门面相邻处)。刘华的母亲王大芬见状后,即出门阻止说:“你不是买我家的东西,不能停在我家门市面前,你不开走,我就把车给你砸烂”。我回答她说:“阿姨,我只停两分钟,买个鸡就走”。她听我说话的口音是外地人,就抓住我的衣领撕扯不让我走,这时,刘华上前抓住我就打,王大芬仍抓住我撕扯,刘德宁从门市内跑出来,手拿着他家顶门的钢条(现存放在四川省冕宁县泸沽派出所),从我后面(我当时背向他家门面)狠狠地打我头部一钢条,当时把我头部右颞部打开一条长9cm 的伤口,头部深3cm的伤口,鲜血从头顶直往上喷,打断我血管两根,当时已经昏过去了,等我苏醒时,发现已躺在四川省冕宁县第人民二医院的病床上。事后得知:是四川省冕宁县泸沽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由杨雪松队长率领警员赶到现场,将我抬上警车急送医院急救,生命才得以保全下来(那时我身边无一亲人)。整个现场由派出所当场拍照取证(其中一张为刘德宁的儿媳李惠,用毛巾按在我头上,欲止不住不断外喷射击的鲜血,整个毛巾成了一个血团)。
事后,我亲属听现场周边的群众说,把那个人打昏死后,刘德宁予感惹下了大祸,急急忙忙用双手蘸地上我流的鲜血直往他自己的脸上乱抹(派出所杨雪松队长也这样告诉过我们)。他的妻子王大芬不断地喊他:“你还不赶快睡下,你不赶快睡下······”。刘德宁随即自己倒在地上装死。
二、治疗经过
1、2012年11月5日至11月8日在泸沽二医院治疗,院方诊断为:(1)头皮裂伤;(2)颅内挫伤?治疗结果为:转上级医院。今后应注意事项为“建议转上一级医院进一步治疗”。院方开出转院证明,转凉山州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2、2012年11月8日至2012年12月4日,在凉山州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成都华西医院治疗,至今未愈。
望好心的社会网友和政法机关调查事实,还给我一个公道的说法和评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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