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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向秋:林周摔婴案涉案民警为何能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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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7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北京摔2岁女童案出现河南林州版。一从警近30年的民警,酗酒后突然抢走街上一男子怀里7个月大的女婴,举过头顶后猛摔在地。(8月17日《法制晚报》)

  同是摔婴案,北京与河南林周对待犯罪的态度截然不同。北京摔婴案发生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很快锁定并抓获作案嫌疑人,嫌犯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而林周摔婴案发生在今年7月20日,涉安民警郭增喜除遭到关禁闭15天的警务纪律处罚外,没受到任何法律制裁,并仍在林周市公安局正常上班。

  林周摔婴案涉案民警为何没受到法律制裁,而能逍遥法外呢?

  难道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林周摔婴案涉案民警郭增喜抓过女婴,高举过头,扔向地面,孩子当时就昏死过去。仅7个月大的女婴在安阳妇幼保健医院经过长时间的紧急抢救后,才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孩子脑部有3处骨折,留下后遗症的可能性极大。郭增喜摔婴的原因有两个版本:一个版本说是事发当晚郭增喜等人酗酒后,邀约几名同行者去歌厅“放松娱乐”,几个人借着酒劲打赌猜李青峰怀里抱着的婴儿是硅胶玩具还是真人。郭增喜一口咬定是硅胶玩具,遭到同行者取笑,恼羞成怒的郭增喜为了证明自己的判断正确,遂发生了这个悲剧。另一个版本说是郭增喜等人停车时和女婴的父母李青峰夫妇发生争吵,恼羞成怒的郭增喜争执中“抓过孩子摔了”。但不管哪个版本,郭增喜的行为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故意伤害应被立为刑事案件。

  难道没人举报?刑事诉讼法108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林周这起摔婴案案发时,就在李青峰夫妇紧急送孩子就医后,上百名情绪激动的围观群众围住了摔孩子的郭增喜,以及几名随行者。当时就有派出所民警出警,很快将歌厅的现场监控录像取走。因此,林周警方非常清楚郭增喜的犯罪事实,理应立案查处,而不是让郭增喜逍遥法外。

  摔婴案涉案民警能够逍遥法外的可能原因是啥?郭增喜作为民警,以及林周公安机关,应该知道摔婴行为触犯了刑律,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可能由于以下原因,而使涉案民警该受制截而未受制裁。一是郭增喜有可能利用权势,对女婴家人许以重金并威胁恐吓,用“胡萝卜加大棒”方式摆平女婴家长。民不告、官不究,让郭逍遥法外。二是林周公安机关怕立案查处影响自身形象,对涉案民警郭增喜以关禁闭15天的警务纪律处罚,来代替法律制裁。三是林周公安局领导收受了涉事民警郭增喜的好处,包庇犯罪,让嫌犯逍遥法外。

  不管郭增喜摔婴的原因是什么,摔婴行为灭绝人性、令人发指,已经严重触犯刑律,应该依法受到严惩。林周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包庇纵容犯罪,肆意践踏法律尊严,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警察还是普通百姓,只要触犯法律,都应依法受到惩处,概莫能外。林周和安阳方面应该高度重视摔婴案,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同时,林周有关方面应深刻反思为什么涉案民警能够逍遥法外,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负责任的实际行动取信于社会。

  新闻链接:http://www.mala.cn/thread-7780909-1-1.html 本帖最后由 青烛 于 2013-8-18 11: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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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m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8-17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发表于 2013-8-17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神马情况

发表于 2013-8-18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加以严惩!

发表于 2013-8-18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人就不配当公职人员
发表于 2013-8-18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杯具

发表于 2013-8-18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渣,这是中国特色,政府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所以大家知道为什么中国有那么多冤案了。

发表于 2013-8-18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郭警察就是寻求刺激、无事生非,情节恶劣,就是寻衅滋事。导致孩子脑部三处骨折,如果构成重伤的话,郭警察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是由于郭是警察,是自己人,受到相关部门的包庇,事情过了一个多月,仅仅受到关禁闭的纪律处分,而且,阻止记者揭开其中的黑幕。我们要问摔孩子的郭警察何时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包庇郭警察的人何时能得到法律的制裁——最起码也涉嫌徇私枉法!!古代刑不上大夫,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不会刑法连衙役也管不了吧!!!

发表于 2013-8-19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要顶!

发表于 2013-8-19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郭增喜这个人渣触犯刑法,应当严惩,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有人利用公权力,公然包庇,难道就没有触犯刑法吗?为什么这个案子那么长的时间都没有被暴露,不是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思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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