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虐猫女”事件,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到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再到如今的“花季少女投河”案,“人肉搜索”导致的相关悲剧不断上演。
同为“90后”的店主和死者安琪,一方不曾想到“网络暴力”会失控,甚至威胁他人生命;一方因为毫无社会经验,面对“网络审判”束手无策,直至绝望,加上个人性格等因素,最终酿成命案。
事实上,对于“人肉搜索”的侵权行为,国家法律并不缺乏追究责任的相关规定。
赵占领指出,“人肉搜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采取的行为方式可能违背多部法律,比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总体而言,相关的法律体系基本比较完善。但是,因为网络传播的匿名性、群体参与性,导致很多网民自律意识较差,甚至认为法不责众,即使追责也比较困难。所以,在“人肉搜索”方面,法律的威慑力不足,没有完全起到应有的作用。
他强调,在网络“人肉搜索”中受到侵害时,关键要判断是哪种权利受到侵害,若是隐私权或肖像权,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若是捏造事实,损害自己的声誉,则既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追究名誉侵权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也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规范“人肉搜索”侵权行为,除了进一步细化法规之外,更需要普及相关法律,增加网民的守法意识,使网民在敲击键盘、使用“麦克风”的同时,加强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及保护。而对于网络服务商而言,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及时删除或者屏蔽侵权内容,对于明知存在侵权的内容,应该主动进行删除或者屏蔽,加强对内容的审查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