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12年7月11日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公安局报案,2012年8月10日托克托县公安局,没找到证人王永财,就下答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2年8月10日到托克托县检察院申诉,一直没有回复。 2013年5月份多次投诉到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公安局答复;[案件申诉至检察院,等待检察院出具结果] 2013年5月24日到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2013年7月8日市检察院答复函显示【经审查,侦查监督处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军祥的行为是否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否构成都说了,不明白。 2013年6月28日张先轮向中央巡视组递交了申诉材料。 2013年7月11日到自治区检察院申请案件复查,从3个月等到6个月,多次询问案件复查结果,自治区检察院一会说,办案人出差,联系不上。一会又口头告知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张先轮要不予立案书面证明。自治区检察院就是不回答。3个小时后自治区检察院来电又说,我们已经发函给公安局和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让他们补充侦查,答复证明找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侦查处要。张先轮随后给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打电话,打通【两天】没人接。 事实说话:控告刘军祥涉嫌诈骗理由如下 : 【1】刘军祥故意把2011年微机打的过磅单粘在粮食票据上【让人相信是2011年票据】,粮食票据实际是4年前,已经领完钱款的票据;并把粮食票据日期,按过磅单的日期,填写。按粮食票据日期在工厂根本查不到底单。【2】12张粮食票据中,有耿军,岳军军,粮食票据各一张,刘军祥故意粘上2011年微机打的过磅单,耿军,岳军军的粮食票据,也是按过磅单日期,后填上的。【3】12张粮食票据中,有3张没有过磅单,算不出金额,2011年刘军祥送来票据时;事先变造了票据上的,数量和金额,票据日期,也是后填上的,并对我姐说,,【票据上金额只是利息,票据到期后,全额是在工厂底单上,算账时按工厂.底单上金额算账,有录音证明】,怕你不知道这3张票据有多少钱,先把工厂底单上金额填上了。【4】工厂财务室说明,此票据只是一张副联,即使没有作废,也兑现不出来钱款,因为,还缺少一张正联,只有两张同时存在,才可以兑现钱款【5】2011年刘军祥说,12张粮食票据是1年期,长期票据,而工厂2011年根本没开过1年期的长期票据【6】2012年7月20日,在公安局刘军祥已承认票据,是以前领完钱款的票据,承认2011年交给他43万事实,【当时屋内有警察3人,以及双方当事人家属6人,共有9人在场】【7】被骗钱款去向,未用于工厂玉米投资,至今不明【8】被骗钱款已挥霍,无力偿还。基于上述事实;刘军祥明知12张粮食票据是作废的,没有资金保证的,经过对票据做虚假记载,非法占有了钱款。案件记录如下:2011年刘军祥对我姐说,倒卖玉米很赚钱,3-5月期间,我姐分6次拿43万,给刘军祥倒卖玉米;拿前2笔钱,刘军祥打了一-张20万收条;后4笔款没有打条,后来,发现不妥,催促刘军祥还钱,刘军祥分4次还款11万,同时送来两个工厂一年期的玉米长期票据,并对我姐说; 玉米长期的票据要比短期的挣钱多;一年后,找刘军祥去工厂算账,刘军祥各种理由推脱,并且说,是王永财和工厂签订送粮合同的,要是自己去算账,不但算不出来,还会影响王永财与工厂领导之间关系,刘军祥并且把王永财手机号[13848003479]以短信形式发给我姐,我姐与王永财通话,王永财说,刘军祥我认识,粮食票据之事我知道,有这回事,王永财并且说,我自己手里也有6月8月的粮食票据,并答应从外地回来,去工厂算账,后来多次催促,王永财说,着急自己去算吧,2012年5月3日张先轮去工厂算账,这才发现12张粮食票据是作废的,同时发现12张票据上金额只有4.7万[票据变造后金额8.6万】,这与刘军祥2011年说,12张票据上有20万说法,完全不一样,2011年刘军祥对我姐说,【票据上金额只是利息,到期后全额是在工厂底单上,按工厂.底单上金额算账;有录音证明】,当初交给刘军祥43万,只有一张20万收条,一年后刘军祥又不承认12张票据价值20万【有电话录音】,没有办法情况下在2012年6月20日让刘军祥打张20万借条,因为只有这张借条;才能证明12张粮食票据,价值20万,借条显示刘军祥借款20万,定于2012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返还,打借条日期是;2012年6月20日;2013年去刘军祥家要账时,我姐两次冠心病复发,一次吃了救心丹,一次120为证,刘军祥两次才给了1万元,再去要,说没有钱】 2012年7月11日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公安局报案,期间,张先轮7次去公安局等待案件结果,为此事,呼和浩市公安局信访办和托克托县公安局信访办也给协调过。等到2012年8月10日托克托县公安局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来得知公安局是在没有找到证人王永财情况下,下达的通知书】2012年8月10日到托克托县检察院申诉,后来,检察院让公安补充证据,过了一阵,检察院说,公安还没有找到证人王永财呢,张先轮让别人给王永财打电话,结果一打就通,张先轮把情况反映给检察院,在后来,检察院说,公安找到证人王永财了,但王永财说,不叫王永财,姓李,这种情况下,案件就此没有结果,没办法,张先轮上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反映情况,市院答复,检查院只是监督公安局查案,案件啥时能有结果,只有去公安局找,张先轮又找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纪检委和法制处,市局答复,案件既然申诉到检察院,就应该归检察院管,还点去找检察院,至今托克托县检察院申诉,一直没有回复。2013年5月24日到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市检察院转交到托克托县检察院办理,2013年6月19日,张先轮询问,托克托县检察院,案件办理结果,托克托县检察院说,维持公安意见,张先轮问,不予立案理由是什么。,托克托县检察院说,你在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市院会给你答复,2013年6月26日张先轮多次给市检察院,控申处,侦查处打电话,询问答复函啥时能给,侦查处说,案件已交接到控申处,而控申处说没有收到,后来侦查处解释说,控申处的人是新来的,不会填写移交表格,所以没有送到控申处,2013年6月27日张先轮在市检察院,门卫房与控申处通话,控申处说,口头,不予立案理由是;不构成犯罪事实,维持公安意见,张先轮随后问,我的立案监督上,有12张作废票据举证,你们检察院查没查,是否属实,控申处说,我这只写了不构成犯罪事实,维持公安意见,至于别的,我答复不了,你问,侦查处吧,张先轮又给侦查处打电话,侦查处说,按程序已经把全部案件结果都交到控申处了,你找控申处问吧,关于票据举证之事,我不知道,你点问领导,可领导现在不在家,张先轮问领导电话,侦查处说,私人电话,不能给你。2013年7月8日到市检察院取答复函,答复函显示【经审查,侦查监督处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军祥的行为是否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张先轮不明的是【现有证据】指公安查的证据,还是张先轮的作废票据举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能达到啊,还是达不到啊,不明白。张先轮问控申处,我的票据举证,检察院查没查,是否属实,控申处说,这个我答复不了,案件定性归侦查处管,张先轮又去侦查处问;侦查处说,这不是你该问的,去控申处问,侦查处说,你有借条,张先轮说,打借条时间是2012年6月20日,刘军祥送给我姐票据时间是2011年8月,2011年先给的作废票据和2012年打的借条能扯上关系吗,借条能否定粮食票据是作废的证据吗,侦查处说,不能否,我们看案件整体和票据证据,张先轮说,票据是4年前的,而且已经领完钱款,以及我的举证很充足,诈骗罪5个特点构成,在我的票据举证上,全部具有。我认为票据举证属实的话,刘军祥就构成诈骗,侦查处说,那只是你的认为。张先轮又说,打借条原因是;2012年5月3日到工厂算账,发现票据是作废的,同时发现票据上金额只有4.7万【票据变造后金额才8.6万】,这与刘军祥2011年说,12张票据上有20万说法,完全不一样,【有录音证明】,同时,一年后刘军祥又不承认12张票据价值20万【有电话录音】,这才让刘军祥在2012年6月20日打了张20万借条。【如果没有这张借条无法证明,12张票据价值20万】张先轮又说,自从2012年5月3日发现12张票据是作废后,多次和刘军祥通话,并且录了音。从多个录音上显示,刘军祥当初使用作废票据,实施诈骗的过程。【此录音,在托克托县公安局,托克托县检察院,以及市检察院,都说过】但没有人听。到最后,我的票据举证,是否属实,侦查处没给回复,以及不构成诈骗的原因,是因为借条还是票据证据不足,最后也没给回答。2013年7月11日到自治区检察院申请案件复查,从3个月等到6个月,多次询问案件复查结果,自治区检察院一会说,办案人出差,联系不上。一会又口头告知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张先轮要不予立案书面证明。自治区检察院就是不回答。3个小时后自治区检察院来电又说,我们已经发函给公安局和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让他们补充侦查,答复证明找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侦查处要。张先轮随后给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侦查处打电话,打通【两天】没人接。 咨询:没有自治区检察院不予立案书面证明,去高检申诉,是否受理。这种情况,案件将被拖住,得不到伸张,又该怎么办。请高人支招。手机;15754831950 电话:0471一6234017张先轮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