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只手遮天 “打违办”徇私枉法!!!
第八贴:咦!这又是唱的哪出戏?都穿帮了!
书 愤
--社会风气一瞥
逢人跌倒懒相扶,
见贼行凶也莫呼。
事未及身多冷眼,
争夸涵养好工夫。
2014.5.5日:星期一上午,我到富顺县东湖镇派出所向何副所长当面递交了关于不服将对我处予治安拘留五日以下之事的书面申辩材料。
2014.5.6日:星期二,接到富顺县东湖镇派出所何副所长电话,通知我第二天到所里去报到。
2014.5.7日:星期三上午,接到东街社区办公室打来的电话,通知我到社区去一趟。我到后,方知是签收自东湖镇“群工办”转交过来的关于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对我申请复查材料的复查意见书两份。当然,对其所谓复查意见,都在我意料之中,依然是维持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的答复意见。在签名,并写下不服此官方答复后,依照程序,我将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从社区出来后,就顺便到东湖镇派出所去报到。到后方知派出所是以出具的“四川省富顺县公安局东湖派出所以富公(东)行传字(2014)92号传唤证,以涉嫌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传唤我于2014年5月7日10时0分前到富顺县公安局东湖派出所接受询问”。询问事毕,通知另等候处罚意见,遂退出。
最近浏览了一下我的主帖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12-1.html之后的跟帖,发现232楼匿名者的说辞似乎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邻居骗你,村里整你,政府害你,警察关你,信访不理你,网民不信你......全社会都对不起你!楼主,咋子你一个人就这么倒霉啊!”),虽然用词极尽揶揄、幸灾乐祸之能事,不过也正暴露出某些乡干部的素质、修养问题。我们也知道,哪一个冤假错案和上访案件在未申雪,未得到公正处理之前,不也都是处于被打压、排挤的对象吗?既然政府赋予了我可以继续上访的权利,岂能自己无缘无故而放弃!譬如我被一条狗咬了,总也得去找狗的主人理论一番吧,难不成我再向伙同作案的另一条狗去理论?当然,狗的主人袒护自家狗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还相信政府,所以我们选择了上访,这里不行,也总是希望着或许别处能讲道理吧!对的就该坚持,不放弃,不妥协!
A:致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违章建房问题一事申请复查复核
鉴于本人于2014年4月8日向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对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在没有取得合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而擅自违章建房一事进行复查,然而其复查之后的答复意见几乎完全照搬东湖镇人民政府的答复,并没能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来反驳我;同时对我提出的反驳意见也不闻不问,视而不见、装聋做哑、不置一词;更回避我提出有质疑的新问题;而且在其复查答复中不乏有自相矛盾、偷换概念、避重就轻之处,明显在为违法者开脱,妄图使违法者逍遥法外,更令“东湖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对打击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的总体部署而采取所谓的五项有力措施用以坚决打击违章建筑"这一掷地有声、赌咒发誓般的豪言壮语成为百姓街头巷尾之笑谈,成为一纸空文!所谓“排查区内不留死角,违章建筑无一遗漏”看来还是自导自演、自欺欺人、因人而异的把戏而已。请问政府的诚信如何体现?试问政府的执法力度为何如此的不堪一击?!故本人依程序在此谨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严正申明:本人对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答复感到匪夷所思,十分不满意!希望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予以复查复核!
1、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答复一开头便称“郭仕兵的原住房是土木结构房屋”,这就几乎令我笑得喷饭!并因此而质疑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是否就此事进行过认真复查?虽然在我当初向其递交申请复查之时,信访复查委员会就颇有不受理的意思(参看第七贴: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还是任由其肆无忌惮,胡作非为?!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12-1.html),但依然没有想到其复查过程竟然会是如此的不负责任!此处正确的说法应该是砖木结构而非土木结构,之所以会犯这么明显的错误,想来应该是有意为之吧!因为如果说成是土木结构,也甭管用了什么下三滥手法,摇身一变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从政府手中领取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而砖木结构可是没有这个待遇的!这可又是一个新露出的狐狸尾巴,而相关的部门、人员明显涉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在此,尚需官方给出个合理解释,以服民心。
2、“房屋且已破烂不堪,存在安全隐患”一说,原是因为其兄弟二人分家所导致。郭仕兵之四弟郭仕和在当年分家之后,就将本是连在一起,而分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全部拆除另建;而经分家拆房后难免对剩余属于郭仕兵自己名下的房屋有所损坏,加之郭仕兵长期负案在逃,故导致房屋空置而逐渐破烂(参看第一贴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1-1.html),难道这些原因就是政府任由其肆意违章乱建而不受处罚,相反而受到保护的理由?
3、既然“因距离该组便民道太近存在安全隐患,国土所工作人员曾建议其另选地址建设”,难道就“因土地没协调好”,所以之前所谓的“存在安全隐患”,也就不再是安全隐患了?也就可以擅自未批先建了?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既然维持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东府发-2014-2号文件)答复意见,是否也是在为大家传递出这样一个讯息:以后大家都可以未批先建!当然,前提条件还是要有的,就是违章乱建者要和镇、县政府方面有关系才行,因人而异嘛!你看,这边镇、县政府各部门为郭氏兄弟层层回护,可谓用心良苦;而对东湖小学后门那条老马路边太婆(王安琴,东湖观塘二队人,农民)的“违章乱建”就不分青红皂白,一拆了之!
4、“郭仕兵在建房手续未完善的情况下在原宅基地上开始建房,属未批先建的违章建房。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以富国土资东(2014)1号文件责令其停工,限期完善相关手续”一说,我在之前(参看第四帖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7-1.html)就此事致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时就已经阐明过:“限期完善相关手续”的说法绝对不是亡羊补牢,只是一味姑息养奸的做法,都是在鼓励先斩后凑而已!换言之,也就是甭管违章不违章,只要偷偷地开始在建了,就可以“限期完善相关手续”为托词,将本属不合法的违章建筑摇身一变而成为合法的!那么“打违办”是否也早就该取缔了呢?
5、穿帮、自相矛盾处又来了,在之前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的官方答复中是这样说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对村道、组道与其两侧永久性建筑控制距离没有明确要求,富顺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75条出台了对农村居民在村道、组道两侧建房要求,村道4米,组道3米,其本意也是为了方便以后村道、组道扩建需要”。在此回复中,官方尚承认了其村道或组道的性质。虽然我说是村道,国土所就说是组道,但现在忽然又变为了概念更为模糊的“便民道”!镇、县政府部门这是何其善变,指鹿为马啊!然而路就在那里,这是车辆(包括四个车轮以上的车)行人必经的咽喉要道!
6、同时,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对我提出的“郭仕兵所建房屋左侧更是紧贴村道,甚至挖去了部分原村道堡坎崖壁,而郭仕兵亦只有他本人和其子共两人的户口在意志村十组,是否也同样存在有和其四弟郭仕和超出建房审批面积”这一问题,也是完全不闻不问,视而不见、装聋做哑、不置一词。
7、所称“郭仕兵申请建设的房屋属于未批先建,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及程序给予处理,限期完善相关手续后方能继续修建”一说,明眼人一看便知,所谓给予处理,只不过是某些人在玩弄权柄,让不合法的事情硬生生变为合法化而惯用的一种欺骗手段而已!
8、其余还有我的反驳理由,请参阅“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第四贴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7-1.html:致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违章建房问题申请复查一帖中所罗列的反驳条款。
9、以上8条是我基于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对我信访事项复查情况答复意见书之回复,试问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可否还有疑问?并恳请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能认真对待此事!
2014年5月12日
事件详细经过请在富顺在线富顺吧内搜索“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一帖及跟帖: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1-1.html
兹列出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官方答复:
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富府信复办查字(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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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关于***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
***同志:
你在网上反映东湖镇意志村10组郭仕兵违章建房,要求处理问题,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东府发-2014-2号文件)向你作了书面答复,你对该答复意见不服,向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受理了你的申请并认真进行了复查,现将相关情况及复查意见告诉于后:
经查,郭仕兵是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10组人,其原住房是土木结构房屋且已破烂不堪,存在安全隐患。2013年9月,郭仕兵向东湖镇国土所申请建房,国土所经审查认为郭仕兵家符合建房条件,但因距离该组便民道太近存在安全隐患,国土所工作人员曾建议其另选地址建设,但因土地没协调好,郭没能另选址建房,决定仍在原址修建。郭仕兵在建房手续未完善的情况下在原宅基地上开始建房,属未批先建的违章建房。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以富国土资东(2014)1号文件责令其停工,限期完善相关手续。
另外反映郭仕兵所建房屋距离便民道太近问题。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对于意志村10组这样的便民道没有具体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规定。郭仕兵申请建设的房屋属于未批先建,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及程序给予处理,限期完善相关手续后方能继续修建。
根据以上复查情况,作出以下复查意见:
维持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东府发-2014-2号文件)答复意见。
如你对本答复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
2014年5月4日(盖章)
附:
“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第四帖:(正义或许迟来,但愿不要失约!)
致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兵违章建房问题一事申请复查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7-1.html
东湖镇重拳打击违法违章建筑: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7813595-1-1.html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对打击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的总体部署,东湖镇采取五项有力措施坚决打击违章建筑。强化领导,及时决策。镇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成立领导组,认真分析当前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严峻形势,把规划区内的山林、黄泥、塘家等10个村作为重点,不定期召集班子成员、有关部门和村、社区认真研究打危工作的问题和困难,制定推进方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打违工作稳妥依法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要求村、社区对辖区内违章建筑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做到“排查区内不留死角,违章建筑无一遗漏”,进村入户,当面调查、当面填表,全面掌握违章建筑的基本信息,根据新建、改建、有证、无证等实际情况,划分为化解类、历史遗留类、拆除类和暂缓类等,做到户户登记、户户明确、户户落实整改措施,为进一步打击违法再建行为奠定基础。部门联合,全力打击。在镇机关公开竞聘4名年轻精干人员成立打违办,会同县规建、城管等部门组成10余人的打违工作组,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配备专门车辆、办公场所、工作经费等力量保障,对工作人员待遇实行目标管理和业绩考核奖励,落实控违拆违职责。发现有违建苗头的业主,及时制止并告知其违法性,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对不听劝阻继续抢建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加强巡查,动态管控。实行镇村组三级管控的巡查机制,按照领导、驻村、村组干部分村包组,任务到人,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建立巡查制度,抽调专人建立3个巡查小组,巡查日由班子领导带队、驻村干部参与,实行全覆盖、无缝隙动态巡查监管,特别是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巡查,做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时刻把握违章建设动态。严格考核,逗硬奖惩。制定出台《东湖镇村(社区)打击违法违章建筑工作考核办法》,实行每周五情况报告制、每月情况通报制,启动违章举报奖励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发现瞒报、漏报等视情况扣分罚款。对各村、社区实行单项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加扣分上下不封顶。分数60分以下,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实行停职处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与年终换届选举考评干部直接挂钩,增强干部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了全镇上下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B:致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申请复查复核
鉴于本人于2014年4月11日向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对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申请复查,然而其复查之后的答复意见几乎完全照搬东湖镇人民政府的答复,并没能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来反驳我;同时对我提出的反驳意见也不闻不问,视而不见、装聋做哑、不置一词;更回避我提出有质疑的新问题;而且在其复查答复中不乏有自相矛盾、偷换概念、避重就轻之处,明显在为违法者开脱,妄图使违法者逍遥法外。请问政府的诚信如何体现?试问政府的执法力度为何如此的不堪一击?!故本人依程序在此谨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严正申明:本人对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答复感到匪夷所思,十分不满意!希望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予以复查复核!
1、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答复称:“郭仕和家虽然相关建房手续齐全,但实际建设面积与批准面积不符,存在超占面积问题,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东湖国土所对其下发了停建通知书,责令其对违章部分恢复原状。经查违章部分已恢复原状”一说完全套用东湖镇人民政府的说辞,对此,我之前也一一对其进行了反驳。其中“责令其对违建基础圈梁部分恢复原状(晒坝)”中之晒坝,原来并非真指晒坝,只是郭仕和房屋左侧与其当村支书的堂妹弟杨真林的房屋之间的空地而已。对此我感到十分的不解,为何不责令郭仕和恢复在建房屋右侧其非法侵占我家固有的祖坟坝地呢?却独独恢复左侧与村支书杨真林家之间的空地呢?如果郭仕和扩建房屋时不非法侵占我家的祖坟坝,理应也就不存在建设面积超出批准面积一事呀!既然现在超出面积了,该恢复的就是其非法侵占我家的祖坟坝地呀!所以,东湖镇国土所工作人员这种刻意为之的做法,只是欺压如我这样既无权又无势的普通老百姓而惯用的一种卑劣手段而已。换言之,镇国土所敢将与意志村相邻的楼台村原四川省委副书记甘道明家的坟坝地任意“审批”给某村民用以建房吗?
2、所称“郭仕和家建房侵占你家祖坟坝问题。此问题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通过基层调解或按法律途径解决”一说,看似冠冕堂皇,实则卑鄙无耻,何来平等与调解?我在“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第三贴: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7-1.html之申诉状中,就对郭仕和的不法行为进行了指控,现摘录部分于后:(1)、既非法侵占,又无事前告知本人,行为嚣张、恶劣。(2)、村支书杨真林、原队长郭少华都是其亲戚,在背后为其撑腰,推波助澜,何来公开、公平、公正?奉行“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强盗逻辑。(4)、村上的所谓调解,都是走过场,异口同声说算了,后来简直回避不见。
3、至于“或按法律途径解决”,“且经现场勘验,郭仕和新建房屋距离你家祖坟左侧沿水平距离为2.1米,并未造成损伤,况且国家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坟墓的范围与构建筑物的距离”的说法,更显滑稽!所谓的“2.1米”这一概念,首先就出自东湖镇人民政府司法所的曹所长之口,我申诉的是郭仕和建房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曹所长何以故意混淆视听、偷换概念、偏袒郭仕和,显然是在顾左右而言其他,且当即表示郭仕和建房没有伤害到我家祖坟,就这样草率口头定案了,明显是执法不公。以曹所长的“司法专业水平”,何以能如此不负责任而致贻笑大方!这只能说明本来我家祖坟坝中祖坟左侧范围与郭仕和家的原房屋分界旧址之间的距离远远不止2.1米,而是在被郭仕和扩建房屋时经非法侵占后尚留下的距离为2.1米而已,岂能混而一谈?而且这所留的2.1米,只是到郭仕和新建房地基右侧圈梁处,再除开必要的排水设施,距离还将缩短。难道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意思依然是“挖都挖了,你能怎样?留了2.1米应该可以了”!难道在我家的祖坟坝地内,还需要别人来指手画脚留多少米吗?这不依然还是遵循着“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的强盗逻辑吗?既然曹所长的“司法专业水平”由此可窥一斑,那么普通老百姓若想要在东湖镇司法所得到公平、公开、公正的待遇,我看还为时尚早呢!
4、所称“县档案馆复印的1953年的土地房产证存根并不能证明你家对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说,实在让人感到莫名其妙!此前是东湖镇人民政府说“您方及郭方也未能出具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证明”,现在我方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居然又说不能证明我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倒反问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一句:为何这不能证明我家对该土地(我家祖坟坝)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县政府部门的表态也总需要个确实的依据呀!岂能信口雌黄!而且我方所提供的“土地房产证存根”中标明了所涉及到我家祖坟坝周围的各相邻地块之间的权属界限十分明确、详细,既然此次是复查,难道县政府方面并没有就此展开过认真的复查吗?难道就这样草率地下了结论吗?总不能光凭某人嘴巴上乱说一通就此糊弄我过去呀!
5、所称“集体土地包括非耕地,坟地、林地等等”一说,也无非就是一障眼法而已。所谓集体土地,无非也是由多个个体名下的土地所共同组成。县人民政府复查委员会的意思难道是不管此坟地、林地目前在谁的名下,只要郭仕和想侵占,另一方就必须拱手相让?!以这样的逻辑推论下去,是否我们也同样可以将钓鱼岛拱手让于日本人之手呢?答案既然是否定的,那么,在涉及原则的问题上我们(特别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是否都应该努力去坚持呢!你我的每一次忍让、退缩,只会让本来就不知廉耻为何物那小撮人得寸进尺、忘乎所以!
6、另外,村民郭仕和擅自向我家竹林内倾倒的土石方至今没有清理运走;村支书杨真林(这可是镇政府的得力干将、红人啊)在时任意志村五组组长时同我家所签协议中之条款也未能履行,这就是镇、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我反映、举报问题之后高度重视之下的现状?!(详见第三帖: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7-1.html之申诉状、举报信、协议。)
7、其余还有我的反驳理由,请参阅“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第六贴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8-1.html:致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申请复查一帖中所罗列的反驳条款。
8、以上7条是我基于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对我信访事项复查情况答复意见书之回复,试问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可否还有疑问?并恳请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能认真对待此事!
2014年5月13日
事件详细经过请在富顺在线富顺吧内搜索“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一帖及跟帖: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1-1.html
兹列出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官方答复:
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富府信复办查字(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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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关于***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
***同志:
你向东湖镇人民政府反映东湖镇意志村10组郭仕和建房侵占你家祖坟坝等问题,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东府发-2014-5号文件)向你作了答复,你对该答复意见不服,向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受理了你的申请并认真进行了复查,现将相关情况及复查意见告诉于后:
经查,郭仕和是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10组人,其家庭人口5人,原宅基地面积44.55平方米,因人口多住房困难,申请另选地址建房。经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村委会同意,国土所审查后,富顺县人民政府核发了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通知书(富农宅字-2014-东第96号)。郭仕和家虽然相关建房手续齐全,但实际建设面积与批准面积不符,存在超占面积问题,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东湖国土所对其下发了停建通知书,责令其对违章部分恢复原状。经查违章部分已恢复原状。
另外你反映郭仕和家建房侵占你家祖坟坝问题。此问题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通过基层调解或按法律途径解决。且经现场勘验,郭仕和新建房屋距离你家祖坟左侧沿水平距离为2.1米,并未造成损伤,况且国家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坟墓的范围与构建筑物的距离。至于你在县档案馆复印的1953年的土地房产证存根并不能证明你家对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只有两种性质,即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包括非耕地,坟地、林地等等。
根据以上复查情况,作出以下复查意见:
维持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东府发-2014-5号文件)答复意见。
如你对本答复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
2014年5月5日(盖章)
附:
“村支书只手遮天,打违办徇私枉法”第六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孰胜?)
致富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关于富顺县东湖镇意志村十组村民郭仕和重建房屋时非法侵占我家祖坟坝一事申请复查
http://www.0813fs.com/forum/thread-8345949-tid-0-back-0-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