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 李哲
周末的时候接到朋友的电话,咨询有关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变更的问题。现在有些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中一种普遍的做法就是调整劳动者至其不熟悉或者不愿意去的工作岗位,迫使其自己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现将有关工作岗位变更问题做个简单的介绍。
工作岗位即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但用人单位往往认为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其固有的权力,用人单位就可以说了算,在未征得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即调整其工作岗位,总是要求劳动者必须无条件的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调整。这种错误的观念既剥夺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约定工作岗位的权利,也不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变更程序。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不胜任原工作岗位为由而单方调岗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用人单位无需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即可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范畴。如果公司有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确不能胜工作,公司是有权对其进行调岗的;如果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那么,其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降低其待遇则缺乏依据,公司应当恢复劳动者原有的职务与待遇。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必须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就应认定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这里还需要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是,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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