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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劳务派遣对于个人待遇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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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至于这笔经费的最终来源,应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以协议形式明确。
    我们国家最初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使用就是为了配合那些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岗位,很多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只订立几个月的劳务派遣协议,由于没有被派遣出去的劳动者增加了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成本,所以派遣单位往往也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使得劳务派遣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突出。在南京劳务派遣合同期内,劳务派遣公司成为用人主体,在对个人的报酬、待遇的执行中,能够严格按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操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受雇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劳动者个人与企业在雇佣关系处在弱势,劳务派遣公司则能够有效监督用人单位规范用人制度,为外派员工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障。
    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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