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被反映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嘉陵法庭欧凌法官.
反映事项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嘉陵法庭欧凌法官违背法律、歪曲事实、枉法裁判.
事实与理由
>反映人与被告周某一分家析产一案于2012年7月30日立案受理,2014年2月19日收到判决书历经一年零七个月(此案已严重违反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而且判决结果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的 依据居然是被告提交的伪证。合议庭合议结果与判决结果天壤之别:欧凌法官公然 改变合议庭决定的 重大事项
1.判决书第四页从倒数第8行开始(2012)广利州民初字第1612号判决书中数次引用的(2011)广利州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因上诉人在该判决下达15日内提起了 上诉,由(2011)广民终字第781号予以部分改判:登记在第三人周某二名下房屋以及登记在周某一名下的“某某某某世界”均涩及第三人的 利益,本案不宜处理。而(2012)广利州民初字第1612号判决书故意引用(2011)广利州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利于被告的 错误判决,引用不当(对上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视而不见,公然挑战上级人民法院权威)
2.判决书第5页从倒数第3行开始所查明的2010年9月6日,被告周某一妻子曾某某还清借款余额111103.9元及利息205.27元,反映人没有看到曾某某原始转账记录,只看到复印件,这个纯属伪造(而且在2011年反映人与第三人周某二离婚庭审时周某二拿出了借款人为周某二出借人为彭某某的12万借条说是用于还清借款余额111103.9元及利息205.27元,两次庭审第三人说法不一,在未鉴定被告所提交曾某某银行转账记录真实有效的 情况下推定被告所举证据真实有效
3.判决书第6页第2行开始所查明的:2011年12月3日,被告周某一,第三人周某二购买了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嘉陵办事处蜀门北路华北星城1号楼1单元1-某-某面积116.47平方米的 住房一套,其中周某一占99%房屋份额,周某二占1%房屋份额,并以在广元市房地产管理处备案。(被告所提供的周某一占99%房屋份额,周某二占1%房屋份额的房屋产权共有声明并未在广元市房地产管理处备案,就此房屋产权共有声明反映人询问了广元市房地产管理处证实确系伪证。
(2012)广利州民初字第1612号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依据为被告所 提交的 伪证及被告和第三人的 一面之词,对于反映人提交的诸多证据视若无睹,欧凌法官与被告周某一和第三人周某二相互勾结,恶意串通,损害反映人利益已涩嫌枉法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欧凌法官枉法判决,玷污了法官这个神圣的称号。望免除 殴凌法官的一切职务。
殴凌法官故意歪曲事实对原告有利的证据一概忽略,而对被告的言听计从违背了一个法官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准则,判决书中多处内容自相矛盾,如此业务能力浪费纳税人的 工资,xjp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在中共中央大力整顿司法机关的风口浪尖顶风作案,请求有关部门立案调查,这里面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才导致如此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1)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2)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
假案枉法裁判的; (3)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等情况。
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5.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又收受贿赂,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