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院街的花花墙换成了labubu,一开始大家讨论焦点是,到底哪个更适合成都名片。
随着媒体调查、街道办回复,大家才发现这个墙绘是“盗版”——是在这儿开的火锅店,私下请人绘制吸引人流量揽客的,不管是花花还是labubu的形象使用都没有授权。
省外媒体也追着报道
目前labubu形象版权持有公司公开表示,该墙绘未经泡泡玛特授权,已经开始维权。
泡泡玛特说没同意它画
这火锅店因追逐流量(不是真爱)故意盗用城市ip和商业ip,不光让网友把成都误会成只追热点的城市,还把泡泡玛特推成了城市名片对立面,纯纯的损人利己典范。
这些网友还算骂得相对文明的
同时,因为这个事情,我们部分个体户对成都的城市IP也有点想法和疑问。
1、成都的城市IP是统一政府部门或委托社会机构管理,还是由具体的经营、保护、管理单位负责?
比如德阳的三星堆,如果用展品形象来做文创之类我们晓得该找三星堆博物馆咨询。成都是统一管理,还是花花形象授权是该找熊猫基地?
2、使用花花的形象为店铺吸引流量(无法具体统计由此产生收益),或制作商品(可统计相关收益),这两种情况有没有区别?
比如把自己去熊猫基地拍的花花,跟画师、摄影师买的花花形象贴在店铺内外装饰吸引流量,不好计算收益。我把面食做成花花的样子售卖,可具体计算相关收益(只是假设,我还没有这么干)。
3、如果知道使用的城市ip形象行为属于侵权,主动终止,是否可以适当免责?
火锅店对很多个体户而言都是大生意了,它们这种通过引流获得了巨大收益,而不少就图个一家温饱的小店,抱着的是“我喜欢的成都你也一定喜欢”这样简单的思维,在店内布置了一些城市形象的元素,如果相关单位确定这个火锅店行为侵权,其他个体户主动清理相关元素是否能适当免责。或者对在成都经营的个体户、小微企业,在年营业额多少以下的,如果发现未经授权的使用,告知限期停用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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